同學,如果你正因為毒品案件感到徬徨無助,甚至不幸被當場查獲(也就是俗稱的『現行犯』),心裡一定充滿了恐懼和疑問。別擔心,這篇文章就是為你而寫的。律點通將帶你一步步了解,當你被認定為毒品現行犯時,台灣的法律會怎麼處理?你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現行犯」?被抓當下我該怎麼辦?
在法律上, 『現行犯』 指的是犯罪正在進行中,或犯罪剛結束就被當場發現的人。例如,你正在交易毒品時被警方逮個正著,或是身上還帶著剛用過的吸食器,都可能被認定為現行犯。根據《刑事訴訟法》,任何人,包括警察,都可以直接逮捕現行犯,不需要事先申請搜索票或拘票。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二、在犯罪場所或其即時追蹤之處所,被發覺者。 三、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可疑物品,或身體、衣著等有明顯犯罪痕跡,而被發覺者。
被逮捕後,警方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進行 『附帶搜索』 ,也就是搜索你的身體、隨身物品、交通工具,以及你手能立即碰到的地方。這時候,你可能會感到很慌張,但請務必記住以下幾點:
- 保持冷靜,切勿反抗: 反抗可能會讓你多一條妨害公務的罪名。
- 行使緘默權: 你有權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問題,直到律師到場。這是你的基本權利!
- 立即要求選任辯護人: 這是你的基本訴訟權利。在律師到場前,避免進行任何陳述或簽署文件。
毒品案件常見的法律罪名與區別
毒品案件的罪名可不是只有一種,法律會根據你涉及的行為(持有、施用、販賣)和毒品的種類、數量來判斷。以下是幾個最常見的罪名:
1. 施用毒品罪
如果你是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例如大麻、甲基安非他命),就會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持有毒品罪
如果你無正當理由持有毒品,就會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刑責會根據毒品的級別和 『純質淨重』 而有很大的差異。例如,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刑責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販賣毒品罪
這是毒品犯罪中最嚴重的罪名之一,即使只是 『意圖營利』 而向外兜售或推銷毒品,就算還沒實際交易成功,也可能構成 『販賣未遂罪』 ,刑責會比持有或施用重很多。
毒品案件的特殊處理:施用者有機會「觀察勒戒」
台灣的法律對於施用毒品的人,有一個特殊的處理方式,這點對學生來說非常重要!法律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而非單純的罪犯,希望透過治療來幫助他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職權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或刑之執行,或緩起訴處分期滿,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經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判決確定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亦同。
簡單來說,如果你是第一次施用毒品,或距離上次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已經超過三年,檢察官通常會聲請法院讓你去 『觀察、勒戒』 ,而不是直接起訴判刑。這是一個給你改過自新、接受治療的機會。但如果三年內又再犯,那就會直接面臨刑事追訴了。
案例分享:從真實故事看法律怎麼走
案例一:網路販毒未遂案
小陳是個大學生,為了賺快錢,在社群媒體上發布販毒訊息。有天,他跟一個『買家』約好面交大麻和愷他命。當小陳把大麻交給對方時,沒想到對方竟然是喬裝的警察!小陳當場被以現行犯逮捕,警方也扣押了他的毒品和手機。後來,小陳在偵查和審判過程中都坦承犯行,法院認定他構成販賣毒品未遂罪,因為他已經開始『兜售』毒品,即使交易沒完成,也算著手犯罪了。不過,因為他全程自白,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給予減刑,加上是未遂犯,刑責又再減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販賣毒品的 『著手』 行為比你想像的還要早,只要有推銷或兜售的動作,就可能構成犯罪。但同時也說明,如果能誠實面對並自白,是有機會獲得減刑的。
案例二:派出所內發現吸食器案
小美因為其他事情被帶到派出所,在等待處理時,警方在她座位角落發現了一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警方立刻以施用毒品現行犯逮捕了小美,並對她進行附帶搜索,結果又在她身上搜出甲基安非他命。小美之前雖然有毒品緩起訴的紀錄,但從來沒有真正去勒戒或戒治過。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雖然警方逮捕和搜索程序合法,但因為小美的情況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 『三年後再犯』 的規定(因為她從未完成戒癮治療),所以檢察官不應該直接起訴她,而是應該讓她先去觀察、勒戒。最終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要求檢察官重新處理。
這個案例則強調了 『持有』和『施用』毒品之間的關係。如果持有毒品是為了自己施用,通常『持有』的行為會被『施用』的行為吸收,不會另外論罪。更重要的是,它再次提醒我們,對於施用毒品者,法律是傾向給予治療機會的,只要符合條件,就能爭取觀察、勒戒,而不是直接被判刑。
你的自白很重要!但必須是「真心話」
在偵查過程中,檢警會訊問你,你的 『自白』 會是重要的證據。但請注意,你的自白必須是出於自由意志,不能是在被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下做出的。如果你的自白不是出於真心,你可以向檢察官或法官提出,並要求排除這份自白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所以,在面對訊問時,務必清楚表達,如果警方有任何不當行為,你都有權利提出。
結論:保護自己的關鍵步驟
面對毒品現行犯的指控,雖然壓力巨大,但了解法律、保護自身權益是你可以做到的。記住以下幾點:
- 保持冷靜,不反抗,並立即要求律師到場。
- 行使緘默權,在律師到場前不隨意回答問題或簽署文件。
- 了解毒品罪名的區別,特別是施用毒品者有機會接受觀察、勒戒。
- 你的自白必須是自願的,若有不當訊問,務必提出。
- 毒品數量和種類對刑責影響很大,務必確認鑑驗報告。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清楚地認識毒品案件的法律流程,並在關鍵時刻做出正確的判斷,為自己爭取最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警察說我是現行犯,可以直接搜我的包包和手機嗎?
A: 如果你被認定為現行犯,警察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進行「附帶搜索」,範圍包括你的身體、隨身攜帶的物品、交通工具以及你立即可觸及的地方。這表示你的包包通常是可以被搜索的。但對於手機內容的搜索,通常需要更明確的法律依據或你的同意。如果你有疑慮,可以詢問搜索的依據,並在律師到場前,謹慎考慮是否同意搜索手機內容。
Q: 我只是幫朋友拿一下毒品,結果被抓,這樣算販賣嗎?
A: 這要看你的「意圖」和實際行為。如果你只是單純幫朋友保管,沒有任何販賣的意圖,那可能只構成「持有」毒品罪。但如果警方有證據顯示你有幫忙轉售、介紹買家,或有從中獲利,即使只是『幫忙』,也可能被認定為販賣毒品的『幫助犯』或『共同正犯』,刑責會非常重。建議你保持緘默,並盡快請律師協助釐清。
Q: 我是第一次施用毒品被抓,一定會被關嗎?
A: 不一定。如果你是第一次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檢察官通常會聲請法院裁定讓你去『觀察、勒戒』,而不是直接起訴判刑。勒戒期間通常不超過兩個月。這是一個給你戒除毒癮的機會,只要勒戒成功,就不會被判刑。但如果你在勒戒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又再犯,才會直接面臨刑事追訴。
Q: 如果我被抓了,是不是只要全部承認就會比較輕?
A: 自白確實是法律上一個重要的減刑因素,特別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在偵查和審判中都自白者,可以減輕其刑。但前提是你的自白必須是真實且出於自由意志,不能是受到強迫或欺騙。在自白前,務必先釐清事實,並考慮諮詢律師,確保你的自白內容是正確且對你最有利的。不清楚的狀況下,行使緘默權是保護自己的方式。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企業名譽受損?掌握法律武器,保護您的事業信譽!
您的企業是否曾遭受不實謠言攻擊?本文深入解析台灣《刑法》妨害信用罪與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並說明《民法》侵權行為的求償機制。透過真實案例與實務操作指引,教您如何分辨流言與事實、掌握「散布於眾」的界線,並提供預防策略與證據保全建議,助您全面保護企業聲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與損失。
商業信譽保衛戰:妨害信用罪與誹謗的法律自保術
深入了解台灣《刑法》妨害信用罪與誹謗罪,掌握其構成要件與法律界線。本文提供商業糾紛當事人實用的預防與應對策略,助您在商業環境中捍衛企業名譽與信用,無懼不實流言侵擾。
商業信用受損怎麼辦?掌握法律武器捍衛您的企業名譽!
您的企業是否曾無故遭受不實謠言攻擊,導致客戶流失、訂單減少?當商業信用面臨惡意損害時,您絕非孤立無援。本文將深入剖析台灣法律如何保護您的企業信用,包括刑法、公平交易法與民法的相關條文,並透過實際案例,教您如何收集證據、採取法律行動,有效捍衛您的商業名譽與權益。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