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初犯緩起訴:你的重生機會與法律權益指南

毒品初犯緩起訴:你的重生機會與法律權益指南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案件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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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毒品施用案件,你可能感到無助、徬徨,甚至對未來感到一片茫然。尤其當你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或者已經下定決心要徹底擺脫毒癮,卻不知道該如何面對接下來的法律程序時,這篇文章就是為你而寫的。我們將一起釐清相關的法律規定,讓你了解自己的權益,並掌握爭取重生的機會。

釐清你的法律身份:什麼是「初犯」?

在台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初犯」的定義跟我們平常想的不太一樣。它不只指你第一次施用毒品,更重要的是,它指的是你還沒完成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或者雖然以前有過,但已經是三年以後再次犯案。

簡單來說,即使你過去曾因為施用毒品被抓,但只要你沒有真正進到勒戒所完成勒戒,或是完成勒戒已經超過三年,那麼在法律上,你都可能被認定為「初犯」。這對你的處境非常重要,因為它會影響檢察官對你的處遇選擇。

別怕!緩起訴是你的一線生機

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初犯」來說,台灣的法律並不是一味地將你送去關。相反地,它給你一個非常重要的機會,那就是「緩起訴處分」。

這是一個什麼樣的機會呢?簡單來說,檢察官會暫時不起訴你,但會要求你配合完成一些條件,其中最常見也最重要的,就是完成戒癮治療。這背後的精神是:與其直接把你送進監獄,不如給你一個在社區中接受治療的機會,幫助你真正擺脫毒品的控制。

這個重要的機會,來自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 「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這條規定告訴我們,當檢察官決定給你緩起訴處分時,你就不需要先去觀察勒戒,也暫時不會被直接起訴。這是法律給予你一個在社區中好好治療的機會。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這條則是說明了緩起訴處分可以附帶什麼條件,而「完成戒癮治療」正是最常見,也是對你最有幫助的條件之一。

檢察官的「裁量權」:你怎麼爭取?

你或許會問,檢察官怎麼決定要給我緩起訴,還是要送我去勒戒?這就牽涉到檢察官的「裁量權」。最近的法院判決(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毒抗字第111號刑事裁定)就特別強調,檢察官在決定要送你去勒戒前,必須先好好評估你是否適合接受「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

這代表什麼?這表示檢察官不能隨便就決定把你送去勒戒,他必須合理地衡量你的情況,包括你是否有強烈的戒癮意願、有沒有自己去醫院看診的紀錄,以及你是否有穩定的家庭或工作支持等等。如果你能積極展現想戒毒的決心,並提出相關證明,這將大大增加你爭取緩起訴的機會。

【案例故事:小王的機會】 小王因為第一次施用第二級毒品被查獲。檢察官原本聲請法院裁定讓他去勒戒,但小王非常後悔,而且在被查獲後,他立刻主動到醫院掛號,開始接受戒癮治療。小王向檢察官表達,他真的想戒毒,希望能在社區裡完成治療,而不是被關進勒戒所。法院在審理時發現,檢察官在聲請勒戒前,沒有充分考慮小王主動治療的意願和行動,認為檢察官的決定不夠「合理」,因此撤銷了勒戒的聲請,讓檢察官重新評估,給了小王一個爭取緩起訴的機會。

如果緩起訴沒完成,會發生什麼事?

如果你很幸運地獲得了緩起訴處分,並附帶了戒癮治療的條件,但卻因為各種原因,例如治療沒有完成,或者在緩起訴期間又再次施用毒品,那會發生什麼事呢?

過去,很多人會以為緩起訴被撤銷後,就一定會被直接起訴,甚至被判刑。但好消息是,法律已經修改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在2020年做了修正,將原本的「依法追訴」改為「繼續偵查或起訴」。這聽起來好像沒什麼,但實際上意義非常重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

這條修正的目的,是為了讓檢察官在緩起訴撤銷後,可以重新評估你的情況,而不是直接把你送上法庭。

現在的法律精神是更強調「治療勝於處罰」。這表示,如果你的緩起訴處分因為戒癮治療沒有完成而被撤銷,這並不代表你已經完成過觀察、勒戒的處遇

也就是說,如果這是你第一次真正接受法律的處遇(例如你從未進過勒戒所),即使緩起訴失敗了,你仍可能被法律認定為「初犯」,檢察官還是有機會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讓你去觀察、勒戒,而不是直接對你提起公訴。這是法律再給你一次機會去戒除毒癮。

【案例故事:小美的轉機】 小美因為施用毒品,檢察官給了她緩起訴附帶戒癮治療的機會。但不幸的是,她在治療期間因為意志不堅,又再次施用毒品,導致緩起訴被撤銷。檢察官認為小美已經接受過戒癮治療,於是直接將她起訴。然而,法院在審理時發現,小美雖然接受過緩起訴的戒癮治療,但她從來沒有真正被法院裁定送去勒戒所完成過勒戒程序。法院認為,依據最新的法律規定,小美的戒癮治療既然沒有完成,就不能算是已經完成過勒戒處遇。因此,法院判決檢察官的起訴程序「不合法」,直接判決「公訴不受理」,等於給了小美第二次機會去戒治毒癮。

給你的實用建議:掌握主動權

面對毒品施用案件,你不是毫無選擇的。以下是一些你可以掌握主動權的建議:

  • 積極展現戒癮決心:這對檢察官的裁量至關重要。主動就醫、參與戒癮課程,並留下相關證明,展現你真正想擺脫毒品的意願。
  • 嚴格遵守緩起訴條件:如果獲得緩起訴,務必嚴格遵守所有附帶條件,特別是完成戒癮治療。這是你避免被起訴、限制人身自由的關鍵。
  • 了解你的法律地位:如果緩起訴被撤銷,別慌張。搞清楚你是否仍屬於「初犯」的法律定義。如果檢察官逕行起訴,但你從未完成觀察勒戒,你可以主張檢察官的程序不合法,爭取再次接受觀察勒戒的機會。

結語

毒癮的道路很漫長,但法律並非全然是懲罰,它也提供了一條治療與重生的路。理解這些法律規定,掌握自己的權益,並積極面對,你將有機會擺脫毒品的困擾,重獲新生。請記住,這是一個過程,每一步都算數。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觀察、勒戒」?它跟「戒癮治療」有什麼不同?

A: 觀察、勒戒是強制性的處遇,由法院裁定後,需到看守所附設的勒戒處所集中戒治,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而戒癮治療通常是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時附帶的條件,主要在社區醫院或診所進行門診治療,時間較長,但你的自由不受限制,可以維持日常生活。

Q: 如果我被裁定要去勒戒,我還能爭取緩起訴嗎?

A: 在檢察官聲請勒戒後、法院裁定前,你仍有機會爭取。你可以積極向檢察官或法院表達強烈的戒癮意願,並提出相關證明(例如自行就醫的診斷證明、藥物治療紀錄等),證明你適合在社區中接受治療,爭取檢察官重新評估給予緩起訴的機會。

Q: 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的期間是多久?

A: 緩起訴處分的期間通常是1到3年,具體時間由檢察官決定。而戒癮治療的療程會在這個緩起訴期間內完成,治療計畫和時間長度會根據你所選擇的醫療院所和醫師評估而定,通常會配合你定期回診與追蹤。

Q: 如果緩起訴被撤銷了,我會直接被關起來嗎?

A: 不一定。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如果你的緩起訴處分因未完成戒癮治療或再犯而被撤銷,且你從未真正完成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檢察官很可能需要回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讓你去觀察、勒戒,而非直接起訴判刑。這是法律再給你一次戒癮的機會,強調「治療優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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