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覺人生好像走到死胡同?中年施用毒品被告的法律出路
「律點通」知道,當您走到這一步,面對施用毒品的法律困境,心情可能很複雜,有迷茫、焦慮,甚至覺得人生好像走到死胡同。特別是中年以後,家庭、事業的壓力,加上毒癮的纏繞,更是讓您身心俱疲。別灰心,這篇文章將為您點亮一盞燈,帶您看懂台灣法律如何看待施用毒品者,以及您還有哪些機會可以爭取,重新找回人生。
法律怎麼看我?從「病患」角度談起
台灣的法律對於施用毒品的人,已經從過去單純的「懲罰」,逐漸轉向「治療」與「矯治」並重。法官和檢察官們也越來越認同,毒癮是一種「疾病」,施用毒品者更像是一種「病患性犯人」。所以,現在的刑事政策是「治療勝於處罰」、「醫療先於司法」,希望透過專業的醫療介入,幫助您擺脫毒癮,而不是一味地關押。
施用毒品,法律怎麼罰?
首先,我們要面對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的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單來說,只要您施用了海洛因、嗎啡(第一級)或甲基安非他命、大麻(第二級)等毒品,就構成犯罪,可能面臨有期徒刑。但別擔心,法律也給了您其他機會。
您的選擇與機會:勒戒、戒治與緩起訴
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您的「第一次」機會
如果您是第一次施用毒品被查獲,或是距上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已超過三年,法律會先給您一個特別的機會。這就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的「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制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這表示,檢察官會聲請法院裁定,讓您進入勒戒處所,最長兩個月。這段期間,醫護人員會評估您是否還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如果評估後認為您沒有了,那恭喜您,檢察官會給您不起訴處分,就不用坐牢了!
但如果評估結果是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那法院會裁定您進入戒治處所進行「強制戒治」,期間是六個月到一年。強制戒治的目的是幫助您戒除毒癮。等戒治期滿,檢察官一樣會給您不起訴處分。
提醒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規定,如果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又再犯施用毒品罪,檢察官就會直接追訴,不會再走這套勒戒戒治的程序了。
緩起訴附戒癮治療:另一個重要的選擇
除了勒戒戒治,您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機會,就是「緩起訴附戒癮治療」。這是一個在偵查階段,由檢察官決定的處分,讓您不用面對起訴和審判,而是透過專業的醫療治療來戒毒。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簡單說,如果檢察官認為適合,他可以給您緩起訴,但條件是您必須完成戒癮治療。這項治療的內容包含藥物治療、心理治療、毒品檢驗等,原則上都是以門診方式進行,不會拘束您的人身自由。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重要提醒: 能否獲得緩起訴附戒癮治療,是檢察官的職權決定。而且,這個機會通常只在「偵查階段」才能爭取。一旦案件進入法院審判並判決,法院就不能代替檢察官改判為緩起訴附戒癮治療了。
當您不是「第一次」:累犯與刑罰的現實
如果您曾因為施用毒品或其他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被關過,五年內又再犯,那您就可能面臨「累犯」的加重處罰。這會讓原本的刑期再加重,最高可加重到二分之一。
《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實務上,法院認為累犯顯示了對法律的輕忽,所以會依法加重刑罰。雖然法律強調治療,但對於累犯,懲罰的意味也會更重。
情堪憫恕?酌減刑期的困難
或許您會想,自己有苦衷,有沒有可能請求法院輕判?這涉及到《刑法》第59條的「情堪憫恕」規定:
《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然而,實務上這個條文的適用非常非常嚴格!必須是犯罪情節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且即使判最低刑度都「嫌太重」的情況,法院才可能適用。單純的悔過、家庭困難或身體不適,通常不足以構成情堪憫恕的要件。
真實案例故事:他們怎麼面對?
「律點通」透過幾個實際發生的案例,讓您更了解法律的運作:
案例一:老王的故事
老王,一位事業有成的中年人,卻不幸染上毒癮,多次施用毒品被逮,這次又再犯了。他被起訴後,在法庭上努力表達悔意,說自己想戒毒,希望能輕判,甚至用戒癮治療代替坐牢,還引用了《刑法》第59條,希望法官體恤他的困境。
然而,法院最終還是駁回了他的請求。法官解釋,老王已經被起訴,案子進入審判程序,法院無權代替檢察官給予他緩起訴附戒癮治療的機會。同時,老王的情況雖然值得同情,但並不符合《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的極嚴格標準,因此無法酌減刑期。老王最終仍舊被判處了刑罰,並因累犯而加重了刑期。
老王故事的啟示: 爭取緩起訴附戒癮治療的黃金時間是在「偵查階段」,也就是在檢察官還在調查您的案件時。一旦被起訴到法院,機會就非常渺茫了。同時,想靠「情堪憫恕」來減輕刑期,是非常困難的。
案例二:阿源的困境
阿源也是位中年毒品施用者,這次被查獲後,他非常後悔,希望能像電視上演的那樣,自動去接受治療,然後就不用坐牢了。他向法院請求,讓他去戒毒,不要判刑。
但法院告訴阿源,您說的可能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那個條文規定,必須是在「犯罪還沒被發現前」,主動去醫療機構請求治療,才有可能免除刑責。阿源是被警方查獲後才請求治療,所以不符合這個規定。同樣地,法院也無法直接裁定讓阿源用戒癮治療來代替刑罰,因為那是檢察官的職權。
阿源故事的啟示: 「自動請求治療免刑」的機會,只存在於「犯罪未發覺前」。一旦被查獲,這個機會就消失了。另外,法院和檢察官的職權是分開的,法院無法干預檢察官的緩起訴權。
總結:希望與行動同在
面對毒品施用罪,中年被告的路或許艱辛,但並非沒有希望。最重要的,是掌握關鍵時機,採取積極行動。
- 越早爭取越好: 如果您是初犯或符合三年後的再犯資格,務必在「偵查階段」積極向檢察官表達戒毒意願,爭取「緩起訴附戒癮治療」。這是避免入監最好的機會。
- 配合勒戒戒治: 若進入觀察、勒戒程序,請務必積極配合,展現您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爭取不起訴。
- 面對現實,爭取從輕: 如果您已是累犯,面臨刑事追訴,雖然難免刑罰,但積極展現悔意、主動參與戒癮治療(即使無法取代刑期),並提出您的困難,仍有助於法院在法定範圍內從輕量刑。
記住,毒癮是個挑戰,但法律也給了您許多重新開始的機會。正視問題,積極面對,才能為自己爭取最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如果被抓到施用毒品,第一次會怎麼處理?
A: 如果您是第一次被查獲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或距離上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已超過三年,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檢察官會聲請法院裁定您進入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最長兩個月。如果評估結果顯示您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就會獲得不起訴處分。若有,則會被裁定「強制戒治」,期間六個月至一年。完成戒治後,一樣會不起訴。
Q: 我已經不是第一次了,還有機會不用坐牢嗎?
A: 如果您是三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則將直接進入刑事追訴程序,不再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此外,若您曾因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再犯,還可能構成「累犯」,導致刑期加重。雖然免除刑罰的機會很小,但您仍可在偵查階段積極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附戒癮治療」(若符合條件),或在法院審理時,透過展現積極戒毒的決心、犯後悔悟態度,以及提出家庭、健康等情狀,爭取法院在法定刑度內的從輕量刑。
Q: 聽說可以申請緩起訴附戒癮治療,這是什麼?我能申請嗎?
A: 緩起訴附戒癮治療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提供的一種替代處遇模式。它讓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緩起訴條件下,給予緩起訴處分,但附加完成戒癮治療的條件。這意味著您不用被起訴或坐牢,而是透過醫療方式戒毒。能否申請成功,取決於您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例如非重罪),以及檢察官的裁量。您應在偵查階段積極表達戒毒意願,並提供相關證明以爭取此機會。
Q: 我如果生病或有精神問題,會不會比較輕判?
A: 若您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在施用毒品時,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有喪失或顯著降低的情況,才有可能依照《刑法》第19條減輕或免除刑責。這需要專業醫師的診斷證明,且必須證明您的精神狀況與施用毒品的行為能力有直接關聯。單純的身體不適或憂鬱症,若未達到影響行為辨識能力的程度,通常不足以構成減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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