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製造共犯?釐清罪責,保護自己!

毒品製造共犯?釐清罪責,保護自己!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案件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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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兄,毒品案被牽連?先搞懂什麼是「共同正犯」!

您是不是最近因為一些事,不小心被捲入毒品案件,心裡七上八下,特別是聽到什麼「共同正犯」、「幫助犯」這些法律名詞,搞得一頭霧水?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來跟您好好聊聊,台灣法律在毒品製造案件中,是如何認定「共同正犯」的,以及您該如何保護自己。

毒品案件的刑責非常重,尤其是製造毒品,通常都是重罪起跳。但很多時候,當事人可能只是幫忙了「一點點小忙」,卻被認定是跟主謀一樣的「共同正犯」,這就讓人難以接受了。究竟,法律上是怎麼區分「共同正犯」和「幫助犯」的呢?

釐清核心:共同正犯與幫助犯,差在哪?

首先,我們來看看最關鍵的法律條文。

當您被指控涉及製造第二級毒品(例如甲基安非他命),最直接相關的法條就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文清楚告訴您,製造第二級毒品,刑責非常重。而如果有多人涉案,就會牽涉到「共同正犯」的認定,這時《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就扮演了重要角色:

《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簡單來說,「共同正犯」就是指有兩個人以上,大家有共同的犯罪想法,並且分工合作,一起去完成犯罪行為。即便您只負責其中一小部分,只要被認定是「共同正犯」,就必須為整個犯罪結果負責,刑責跟主謀一樣重!

那要怎麼判斷是不是「共同正犯」呢?法律上主要看兩點:

  1. 犯意聯絡(共同的壞念頭)
  • 這不是說您們一定要開會討論、簽約白紙黑字,才算有共同的犯意。有時候,即使只是心照不宣,或是您知道對方在做什麼,而您也參與其中,就可能被認定有犯意聯絡。
  • 就算您是「半推半就」、「知道有風險但沒阻止」,只要您心裡預見到犯罪可能會發生,也可能被認定有共同犯意。
  1. 行為分擔(分工合作)
  • 您不一定要親手完成整個製毒過程,才算有行為分擔。只要您在「共同犯意」的範圍內,參與了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例如幫忙搬運、把風、提供場所,甚至只是購買相關物品,都可能被認定是「行為分擔」。
  • 實務上,法院會看您的行為對犯罪完成有沒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相較之下,「幫助犯」是指您只是幫助他人犯罪,而且您做的這些事,並非犯罪的「核心行為」。幫助犯的刑責通常會比共同正犯輕。

實務怎麼看?案例說給你聽

為什麼說「共同正犯」的網撒得很廣?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您就明白了:

案例一:老李的製毒工廠,攪拌、操作也算共犯?

想像一下,您有個朋友「阿國」,有一天說要找您幫忙「處理一些化學實驗」,地點在租來的地方。您可能只是幫忙攪拌、操作一下機器,甚至以為只是在做什麼合法副業。但如果這些「實驗」是製造毒品,即便您只是動動手、按個鈕,法院還是可能認定您與阿國有共同的製造毒品犯意,將您視為「共同正犯」。

法院認為,共同正犯的成立,不一定需要您從頭到尾都參與,只要您有共同的犯意,並參與了其中一部分的環節,就可能被認定。

案例二:小陳的幫忙,把風、搬運,竟成主犯?

再舉個例子,有個「老張」,他被朋友邀請去一個陌生地方「看頭看尾」,幫忙買個飯、搬個東西,偶爾還要幫忙注意一下有沒有陌生人靠近。他以為只是幫忙朋友處理一些雜事,不料那個地方竟是毒品工廠。法院最後認定,老張雖然沒有直接參與化學反應,但他幫忙把風、搬運製毒工具,甚至還「試用」了一下成品,這些行為對毒品製造來說「不可或缺」,且他主觀上有共同犯罪的意圖,所以也被認定是「共同正犯」。

這說明了,即使是看似不直接的協助,只要對犯罪的完成有重要影響,就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我該怎麼辦?給您的實際建議

如果很不巧,您現在正身陷其中,或者擔心未來可能被牽連,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

  1. 切勿輕易涉入任何可疑活動: 毒品犯罪的誘惑往往伴隨高額報酬,但法律風險極高。哪怕只是幫忙「看顧」、「搬運」或「提供場地」,都可能被視為共同正犯。
  2. 釐清自身角色與犯意: 若不幸捲入,務必盡早回想並釐清自己當初的參與程度、目的和心態。您是「心甘情願」還是「被蒙在鼓裡」?您是想「一起賺一筆」還是「只是幫忙」?這些都是區分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關鍵。
  3. 考慮坦白自白,爭取減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這條規定非常重要!如果您在偵查和審判過程中,都能誠實坦承自己的犯行,法律有機會給您減輕刑責的空間。如果能進一步供出毒品來源,甚至有機會大幅減輕或免除刑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4. 行使您的緘默權: 在警方偵訊時,您有權保持緘默,不要在資訊不對等、壓力大的情況下,做出任何對自己不利的陳述。您可以要求律師在場,保護您的權益。 5. 謹慎交友,遠離是非: 避免與涉嫌毒品活動的人士來往,這是最根本的預防之道。對於任何不明來源的包裹、物品或化學品,都應保持高度警惕。

結論:保護自己,從現在開始

毒品案件的審理複雜,對於共同正犯的認定,法院傾向從嚴處理,只要您對犯罪的實現有實質貢獻,且具備共同犯意,即使行為看似不直接,仍有被認定為共同正犯的風險。

面對這樣的指控,了解法律規定、釐清自身狀況、並採取正確的應對方式,是保護自己的不二法門。希望這篇文章能讓您對毒品製造共同正犯的法律界線有更清楚的認識,幫助您在面對困境時,能做出明智的判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樣的行為容易被認定為毒品製造的共同正犯?

A: 實務上,即使您沒有直接參與毒品的化學合成,只要有共同犯意,且行為對製造過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例如:提供製毒場所、搬運製毒器具或原料、把風監控、測試毒品品質,甚至只是協助購買製毒所需用品,都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法院會綜合判斷您主觀上是否有共同犯罪的意圖,以及客觀上您的行為對犯罪完成的實質貢獻。

Q: 我只是幫忙買飯、打掃製毒場所,這樣也會有事嗎?

A: 這要看您的主觀犯意和客觀行為的「重要性」。如果您明知對方在製毒,卻仍幫忙買飯、打掃,且這些行為被認為是維持製毒活動正常運作的必要環節,就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但若您完全不知情,僅是受雇處理雜務,且您的行為與毒品製造本身無直接關聯,則可能不構成犯罪,或者僅構成幫助犯(刑責較輕)。關鍵在於您是否「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

Q: 如果我坦白一切,刑責會比較輕嗎?

A: 是的,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如果您在偵查階段和歷次審判中都「自白」坦承犯行,法院可以減輕您的刑責。此外,如果能進一步供出毒品來源,並因此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甚至有機會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1項)。這是面對毒品案件時,非常重要的自保策略。

Q: 我該怎麼跟警方說話,才能保護自己?

A: 在警方偵訊時,您應謹慎行使您的「緘默權」,也就是您有權不說任何話,直到您確認自己理解所有問題,並且有律師在場提供協助。避免在資訊不對等或受壓迫的情況下,做出可能對自己不利的陳述。您可以清楚表達「我需要律師在場,在律師來之前,我暫時不會回答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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