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理解您此刻可能正經歷的困惑與不安。當您第一次因為施用毒品而面臨司法程序時,面對陌生的法律條文和程序,感到無助是人之常情。在台灣,法律對於施用毒品者,特別是初犯,並非一味地懲罰,而是傾向給予「治療」的機會。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說明,作為初犯,您可能面臨的處遇選擇,尤其是如何爭取「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讓您有機會在社區中重新開始。
毒品初犯,法律怎麼看?
在台灣,施用毒品是違法的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此有明確的規範:
- 施用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施用第二級毒品(如大麻、安非他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聽起來很嚴重嗎?別擔心,法律也考量到施用毒品者往往具有「病患性犯人」的特質,因此設計了多元的處遇方式,希望能幫助您戒除毒癮,而不是單純的關進監獄。
雙軌制:勒戒或治療?
對於初犯施用毒品(或三年後再犯)的您,檢察官有兩種主要的處遇選擇,這就是所謂的「雙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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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這是最常見的處遇方式。檢察官會聲請法院裁定,讓您進入勒戒處所(通常是看守所附設的勒戒處),進行最長兩個月的觀察與勒戒。在這段期間,會評估您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若評估結果無繼續施用傾向,檢察官會為不起訴處分。但若有,您可能就會面臨接下來的「強制戒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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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這是另一個更為彈性的選擇。檢察官可以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給予您緩起訴的機會,但條件是您必須完成指定的「戒癮治療」。
這兩種方式中, 「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通常是初犯被告較為青睞的選項,因為它讓您可以在社區中接受治療,不必被限制人身自由,也不會留下前科紀錄(若緩起訴期間表現良好)。
緩起訴戒癮治療:法律依據是什麼?
這是最關鍵的法條,請您務必了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於偵查中,應向法院聲請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但於二年內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不適用前述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事項,認以附條件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者,得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不適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簡單來說,這條法律賦予檢察官一項權力:對於施用毒品的被告,檢察官在綜合考量您的個人情況後,如果認為讓您在社區接受戒癮治療更適合,就可以給您「緩起訴」的機會。這種情況下,您就不需要進入勒戒處所。
緩起訴的條件通常會要求您在一定期間內(通常為1至3年)完成戒癮治療,並定期接受尿液檢驗。如果能夠順利完成,緩起訴期間屆滿後,該案件就不會被起訴,等於是給您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爭取緩起訴戒癮治療的機會
檢察官在決定是否給予緩起訴戒癮治療時,擁有一定的「裁量權」。但這個權力並不是隨意的,必須是「合義務性裁量」,也就是說,檢察官必須綜合考量您的具體情況,包括:
- 您的戒癮意願:這是最重要的!您是否真心想戒毒?
- 您的生活狀況:是否有穩定的工作、家庭支持?
- 您的品行:過去是否有其他不良紀錄?
- 公共利益:您的情況是否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
實際案例分享:主動爭取,展現戒癮決心!
在司法實務中,有許多案例顯示,檢察官和法院會重視被告的戒癮意願和具體行動。我們來看兩個類似的真實案例:
案例一:小方學生的悔悟之路
小方是一名大學生,因好奇初次施用毒品大麻被查獲。檢察官依慣例聲請法院讓他去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但小方深知錯誤,積極向檢察官表達悔意,並主動前往醫院尋求戒癮治療,甚至提供了醫院的治療證明,表示自己不願因勒戒而影響學業和家庭生活。法院在審理時,認為檢察官在做決定時,沒有充分考量小方主動尋求治療的意願和行動,裁量上存在瑕疵,最終發回要求檢察官重新審酌。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主動展現戒癮的決心,並付諸行動(例如自行就醫治療),對爭取緩起訴非常有幫助。
案例二:單親媽媽的努力與司法溫度
單親媽媽小美,獨自扶養幼子,有正當工作。她也是初次施用毒品,被查獲後立刻具狀向檢察官聲請自費戒癮治療,希望能在社區中完成戒癮,不影響家庭。然而,檢察官和原審法院仍決定將她送往觀察勒戒。小美不服提出抗告,高等法院最終撤銷了原裁定。法院指出,小美的情況並無不適合緩起訴戒癮治療的情形,且檢察官沒有說明為何不採緩起訴而選擇勒戒的理由,裁量過程不透明。這個案例再次強調,檢察官在做決定時,必須充分考慮被告的具體情況、戒癮意願及家庭因素,不能草率行事。
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檢察官的裁量權並非無限大,法院會審查檢察官的決定是否合理、是否充分考慮被告的具體情況。因此,您在偵查階段的積極態度和配合程度,將是影響檢察官決定的重要因素。
緩起訴被撤銷了,會怎樣?
緩起訴處分雖然是個好機會,但並非一勞永逸。如果您在緩起訴期間,出現以下情況,檢察官是可以撤銷緩起訴處分的:
- 故意再犯其他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例如,您在緩起訴期間又犯了竊盜罪、傷害罪等,並被判刑確定。
- 未遵守緩起訴應履行事項:最常見的就是沒有按時完成戒癮治療,或尿液檢驗不合格。
一旦緩起訴被撤銷,案件就會回到原點,檢察官會「繼續偵查或起訴」。這表示您可能還是會面臨:
- 再次被聲請觀察勒戒:如果檢察官評估您仍有治療空間,且符合初犯或三年後再犯的條件。
- 直接被起訴:如果您的情況不符合觀察勒戒的條件,或者檢察官認為您已無治療必要,就會直接將您起訴,進入法院審判程序,可能面臨判刑的風險。
實務上對於「緩起訴撤銷後」的處理,特別是如果您已經完成了戒癮治療,但卻因為犯了其他罪而導致緩起訴被撤銷,是否仍能再次獲得觀察勒戒的機會,目前法院內部仍有不同見解。但總體而言,法院傾向於認為,如果已經完成戒癮治療,檢察官仍應審慎評估,不應直接起訴,以符合「治療勝於處罰」的原則。
給初犯被告的實用建議
面對毒品案件,積極面對是最好的方式。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
- 偵查階段積極配合:誠實說明案情,展現悔意,並主動向檢察官表達您強烈的戒除毒癮意願。
- 主動尋求醫療協助:如果您有能力,可以主動前往醫院或相關機構尋求戒癮治療,並保留就醫證明、治療紀錄等,作為您戒癮決心的證據。
- 遵守緩起訴條件:如果您幸運獲得緩起訴處分,務必嚴格遵守所有條件,尤其是按時完成戒癮治療計畫、定期報到並接受尿液檢驗。這是您避免被起訴的唯一機會。
- 切勿再犯:在緩起訴期間,無論是毒品相關犯罪或其他刑事案件,都應嚴格避免。任何再犯行為,都可能導致緩起訴處分被撤銷,讓您前功盡棄。
總結來說,施用毒品初犯並非絕境。台灣的法律體系賦予了您透過戒癮治療重獲新生的機會。關鍵在於您是否能積極面對,展現戒癮的決心與行動。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迷茫中點亮一盞明燈,祝您早日重回正常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第一次施用毒品被抓到,一定會被關進監獄嗎?
A: 不一定。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初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檢察官有兩種主要處遇選擇:一是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通常約兩個月;二是給予「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若能爭取到後者,您可以在社區中接受治療,不必被關進監獄。但若未獲緩起訴,或緩起訴被撤銷,仍可能面臨勒戒、強制戒治甚至起訴判刑的風險。
Q: 什麼是「緩起訴戒癮治療」?我該如何爭取?
A: 「緩起訴戒癮治療」是指檢察官給予您緩起訴的機會,但條件是您必須在一定期間內(通常1至3年)完成指定的戒癮治療計畫,並定期接受尿液檢驗。若順利完成,案件就不會被起訴。要爭取此處分,您應在偵查階段積極向檢察官表達強烈戒癮意願、展現悔意,並可主動提供您已自行尋求醫療協助(如戒癮門診)的證明,證明您有決心和行動力來戒除毒癮。
Q: 萬一我在緩起訴期間不小心又犯了其他罪怎麼辦?
A: 若您在緩起訴期間故意再犯其他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使您已經完成了戒癮治療,檢察官仍可能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撤銷您的緩起訴處分。一旦緩起訴被撤銷,原本施用毒品的案件就會恢復偵查或直接被起訴,您將再次面臨司法程序。因此,在緩起訴期間嚴格遵守法律,避免任何再犯行為是至關重要的。
Q: 如果我已經自己去戒癮治療了,對案件會有幫助嗎?
A: 非常有幫助!主動尋求戒癮治療,例如前往醫院戒癮門診或相關機構接受治療,並保存好相關的就醫證明、治療紀錄、收據等,都可以作為您展現戒癮決心和行動力的有力證據。檢察官在評估是否給予緩起訴時,會將這些積極的行為納入考量,這會大幅增加您爭取到「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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