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初犯怎麼辦?戒癮治療與勒戒全攻略

毒品初犯怎麼辦?戒癮治療與勒戒全攻略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犯罪法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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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不小心捲入了施用毒品案件,尤其這是您人生中的第一次,內心的徬徨與不安想必難以言喻。您可能正在擔心自己會不會被關?未來的路該怎麼走?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處境,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盡解析台灣法律對於「初犯施用毒品」的處理方式,特別是兩種主要的處遇模式:「觀察、勒戒」與「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並提供您實用的應對策略,助您勇敢面對,重新開始。

施用毒品,法律怎麼看?

首先,我們要知道,施用毒品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確規範的犯罪行為。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規定了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的刑事責任,例如施用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如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當您被查獲且尿液檢驗呈陽性反應時,就可能構成此罪。

法律對於初犯或三年後再犯施用毒品者,並非一味地懲罰,而是傾向給予治療與戒癮的機會,這主要有兩種途徑:

1. 觀察、勒戒:斷絕身癮的第一步

這是施用毒品罪的原則性處遇方式。當您被查獲施用毒品時,檢察官通常會聲請法院裁定,讓您進入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 目的:主要在於幫助您斷絕身體對毒品的依賴(俗稱「身癮」),並評估您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
  • 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 後續發展
  • 如果在勒戒期間,勒戒處所評估您已無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檢察官就會對您做出「不起訴處分」,讓您立即獲釋。
  • 但如果您仍有繼續施用傾向,檢察官將會聲請法院裁定,讓您進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這段期間通常是6個月以上,最長不超過1年,目的是進一步戒除「心癮」。

2. 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社區醫療的機會

這是法律為施用毒品者開闢的另一條路,讓您有機會在社區中接受治療,而不用進入勒戒處所。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目的:讓有心戒毒的人,可以透過在指定醫療機構進行戒癮治療,替代監禁式處遇,維持正常家庭與社會生活。
  • 性質:這屬於檢察官的「裁量權」,並非您當然享有的權利。檢察官會綜合考量您的犯行輕重、犯罪動機、犯後態度,以及公共利益等因素來決定。
  • 適用條件:檢察官會參考行政院頒布的「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來判斷。例如,如果您有其他故意犯罪的前科、正在服刑或假釋被撤銷等情況,原則上就不適合緩起訴戒癮治療。

法律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中學習

了解法條規定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檢察官與法院在面對施用毒品案件時的考量:

案例一:當施用毒品遇上其他毒品重罪

小陳因施用毒品被查獲,但警方同時發現他持有大量毒品,而且他過去曾因販賣毒品而被判刑確定。檢察官考量小陳不只是單純施用,還涉及更嚴重的毒品犯罪行為,不符合「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中適合緩起訴的條件,因此聲請法院裁定讓他去觀察、勒戒。雖然小陳不服,希望能爭取緩起訴,但法院最終駁回了他的抗告,維持勒戒的裁定。

給您的啟示:如果除了施用毒品,您還涉及其他較嚴重的毒品犯罪(例如持有超過一定數量的毒品)或有相關前科,即使是初犯,檢察官仍可能裁量不給予緩起訴,而直接聲請勒戒。

案例二:程序正義的重要性

小美因施用毒品被查獲,這是她第二次被抓到,但她希望能爭取戒癮治療。然而,檢察官直接聲請法院裁定讓她去觀察、勒戒,過程中並未通知小美到案說明,也沒有詢問她是否有戒癮意願,甚至沒有充分告知她尿液檢驗結果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此外,小美對當初警方採集尿液的程序合法性也有疑慮。

法院審理後認為,檢察官在做出處遇決定前,應該給予被告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並確保採證程序合法,這些都會影響檢察官裁量的基礎。因此,法院撤銷了原勒戒裁定,發回給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給您的啟示:在偵查階段,如果警方在採證(例如採尿)時未依法告知您的權利,或檢察官在做決定前未給您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這些都可能構成程序上的瑕疵。您可以向法院提出,爭取您的權益。

實務操作指引:我該怎麼做?

面對施用毒品案件,積極應對是關鍵。以下提供您具體的建議:

1. 坦承犯行與配合調查

如果您確實施用了毒品,坦承面對並配合警方及檢察官的調查,展現您願意面對問題的態度,有助於檢察官評估您的戒癮意願。

2. 主動證明戒癮決心與客觀條件

若您希望爭取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應主動向檢察官提出相關證明,例如:

  • 穩定生活:有穩定工作或收入,足以負擔戒癮治療費用。
  • 家庭支持:有家人支持您戒毒,並能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
  • 積極治療:已自行赴醫療機構諮詢或自費進行戒癮治療的證明。
  • 無其他犯行:無其他故意犯罪前科或正在審理中的案件。

3. 注意採證程序合法性

在警方採尿或搜索時,務必確認警方是否出示證件、告知您的權利(例如您可以拒絕非強制性的採尿),並將您的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若對程序合法性有疑慮,應即時提出。

4. 爭取陳述意見機會

在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前,若有機會向檢察官陳述意見,應充分表達您的戒癮意願、家庭狀況、工作情況等,以供檢察官裁量。若法院在未給予您陳述意見機會即裁定,您可以考慮提起抗告。

重要提醒

  • 個人或家庭因素通常不影響觀察、勒戒的執行:法院普遍認為,勒戒是為了戒除毒癮,不因個人或家庭因素而免除執行。
  • 緩起訴戒癮治療非當然權利:是否給予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的裁量權,您無權要求。
  • 緩起訴期間再犯的風險:若已接受過緩起訴戒癮治療,但在緩起訴期間或期滿後不久再犯,檢察官很可能認為戒癮治療無效,而聲請觀察、勒戒甚至直接起訴。

結語

施用毒品案件的處理,複雜但並非無路可走。身為初犯被告,您有機會透過正確的應對,爭取到更適合您的處遇方式。請記住,無論選擇哪條路,最重要的都是您戒除毒癮的決心。這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為您自己、為您的家人,開創一個全新未來的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第一次被抓到施用毒品,一定會被關嗎?

A: 不一定。台灣法律對施用毒品初犯或三年後再犯者,原則上會先採取「觀察、勒戒」或「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這兩種處遇方式。觀察、勒戒最長兩個月,若無繼續施用傾向就會不起訴;緩起訴則是在社區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期間內遵守條件就可免於起訴。被關是較後期的狀況,例如勒戒後仍有繼續施用傾向,或緩起訴被撤銷等。

Q: 我要怎麼做,才能爭取到「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

A: 爭取緩起訴的關鍵在於展現您的戒癮決心和良好的客觀條件。您可以主動向檢察官說明您有穩定工作、家人支持、願意自費治療的意願。如果能提供已自行前往醫療機構諮詢或接受初步治療的證明,將更有說服力。此外,確保您沒有其他故意犯罪的紀錄,也是重要考量。

Q: 如果我選擇「觀察、勒戒」,會對我的工作或家庭有什麼影響?

A: 觀察、勒戒通常會在勒戒所進行,期間最長兩個月,會限制人身自由,這確實會對您的工作和家庭造成影響。但法院實務上普遍認為,觀察、勒戒是一種保安處分,其目的在於幫助您戒除毒癮,因此通常不會因為個人或家庭因素而免除執行。建議您提前與家人和工作單位溝通,做好相關安排。

Q: 我過去曾有詐欺或竊盜前科,還能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嗎?

A: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您在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其他罪(例如詐欺、竊盜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原則上就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這是檢察官裁量時的重要考量因素。雖然有但書規定「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但實際爭取成功的難度會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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