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當下處境:了解您為何被捕?
當您被警方以「持有毒品現行犯」的名義逮捕時,腦中可能一片空白,充滿恐懼和不安。首先,請深呼吸,保持冷靜。了解自己為何被捕,是應對的第一步。
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以現行犯論。」
這表示,無論是您正在吸食毒品時被抓,或是警方在臨檢時發現您身上或車內有毒品,即使您沒有當下施用,只要持有毒品,都可能被認定為「現行犯」或「準現行犯」而立即逮捕。
被逮捕的同時,執法人員可能進行搜索。這牽涉到您的搜索權益:
- 附帶搜索:依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警方在合法逮捕您時,可以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搜索您的身體、隨身物品、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例如您坐著的椅子下方、車內可伸手拿到的地方),目的是防止您攻擊或湮滅證據。
- 同意搜索:依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警方若取得您「自願性同意」,也可以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搜索。但請注意,您的同意必須是完全自願,沒有受到脅迫。如果警方沒有出示證件,或您的同意並非出自真心,您可以拒絕。若您同意,務必確認警方有將您的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
重要提醒: 當您被逮捕或要求搜索時,您有權保持緘默,並要求律師在場。請務必記住這些基本權利。
二、 您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持有與施用
在台灣,持有毒品會根據毒品的種類和數量面臨不同刑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將毒品分為四級,各級毒品的刑罰不同: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
- 持有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嗎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如大麻、安非他命):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若持有數量達到一定標準(例如第一級毒品十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二十公克以上),刑責會加重。
除了持有,若您有施用毒品,則會同時觸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的施用罪,刑責通常更重。然而,這裡有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吸收犯原則。
所謂「吸收犯原則」是指,如果您持有毒品的目的是為了自己施用,那麼「持有」這個低度行為會被「施用」這個高度行為所「吸收」,原則上就不會再單獨論以持有毒品罪。這對初犯被告來說非常重要,因為這可能影響後續的處遇方式。
三、 案例故事:從實務看您的可能路徑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了解法律在實際案件中如何適用:
案例一:主動坦承的機會
小陳開車在路上,因輕微交通違規被警方攔下。警察在攔查過程中,發現小陳神情有些異樣,要求小陳配合檢查。小陳心想躲不過,便主動打開皮夾,坦承自己皮夾內有少量的海洛因,並表示自己有施用。警方隨即以現行犯逮捕了小陳,並扣押了毒品。
在後續的偵查與審理中,法院審酌小陳主動坦承並交付毒品,符合 《刑法》第62條的「自首」要件,可獲得減輕其刑的機會。同時,因為小陳持有毒品是為了自己施用,法院依據「吸收犯原則」,認定小陳的「持有毒品」行為已被「施用毒品」行為所吸收,因此只針對施用毒品罪進行判決,而不會再多判一個持有罪。這對小陳來說,減輕了法律上的負擔。
案例二:初犯的戒癮治療機會
小林是個年輕的上班族,第一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被警方查獲。檢察官考量小林是初犯,且在偵查過程中積極表達了戒癮的意願,甚至已自費開始接受心理諮詢和藥物治療。雖然檢察官最初可能考慮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類似短期監禁的戒毒處遇),但小林主動向檢察官提出希望能適用「附命緩起訴之戒癮治療」處分。
根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及第24條:
第20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職權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第24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為偵查、審判,經得被告之同意,並依其犯罪情節與危害程度,認為適用緩起訴期間附條件為適當者,得為附命緩起訴之戒癮治療處分。」
法院綜合考量小林為初犯、有正當工作、且積極自費戒癮的態度,認為給予他社區戒癮治療的機會,比直接送觀察、勒戒更能幫助他回歸社會。最終,小林獲得了緩起訴並附帶戒癮治療的處分,避免了被監禁的困境。
這兩個案例顯示,即使被查獲毒品,若能掌握自身權利、配合調查、並積極展現悔意與戒癮意願,仍有機會為自己爭取較好的結果。
四、 初犯被告的應對策略與權益維護
面對毒品案件,初犯被告應採取積極且明智的應對策略:
-
保持冷靜,了解權利:被查獲時,請務必保持冷靜,並記住您有權保持緘默,在偵訊前要求律師在場。警方應告知您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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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搜索合法性:
- 若警方沒有搜索票,且不符合「附帶搜索」或「緊急搜索」的條件,您有權拒絕搜索。若您認為搜索不合法,應明確表示異議,但避免肢體衝突。
- 若警方要求「同意搜索」,您有權拒絕。若選擇同意,請確保您的同意是出於自願,並確認警方有出示證件並將您的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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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自首」的可能性:若您在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警方坦承並交付毒品,可能符合 《刑法》第62條的「自首」要件,有機會獲得減輕其刑的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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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施用」與「持有」的關係:若您持有毒品是為了自己施用,務必向檢警清楚說明這一點。因為「持有供己施用」的行為會被「施用」行為吸收,這可能影響檢察官對您的處遇選擇,例如適用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而非單純的持有罪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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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配合戒癮治療:若您有施用毒品傾向,且為初犯,應積極表達接受戒癮治療的意願,並配合相關評估與輔導。這有助於爭取「附命緩起訴之戒癮治療」處分,避免直接被起訴判刑。
五、 結論:您的下一步,決定您的未來
面對毒品案件,初犯被告雖然會感到徬徨,但請記得,這並非沒有轉圜的餘地。從被查獲的當下開始,保持冷靜、清楚自身權利,並積極配合法律程序,尤其是在偵查階段展現配合與悔意,並爭取戒癮治療的機會,是您為自己爭取最佳結果的關鍵。
這是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積極面對,才能為自己開啟新的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被警察當場查獲毒品,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保持冷靜,不要慌張。您有權利保持緘默,不需要立即回答警方的所有問題。同時,您可以要求與律師會面。在偵訊過程中,務必仔細聆聽警方的問題,並在確認理解後再回答。如果您對某些問題有疑慮,可以選擇不回答或要求律師在場後再作答。請記得,您的供述對案件結果有重要影響。
Q: 我只是持有毒品,為什麼會變成「施用」?這有什麼差別?
A: 在台灣,如果您的持有毒品是為了自己施用,那麼根據法律上的「吸收犯原則」,您的持有行為會被施用行為所吸收,通常只會以施用罪論處,不會再另外成立持有罪。這個差別很重要,因為施用毒品罪的初犯,有機會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的觀察、勒戒,或是第24條的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這兩種處遇都以矯治為主,而非直接判刑。若僅論持有罪,則可能直接面臨刑罰。因此,在偵查階段明確說明持有目的是為了自己施用,對您爭取有利處遇至關重要。
Q: 第一次被抓毒品,一定會被關嗎?
A: 不一定。對於第一次被查獲施用毒品,或距離上次施用已超過三年者,檢察官通常會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這是一種在勒戒處所進行的短期(最長兩個月)監禁式治療。若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傾向,則會獲不起訴處分。另外,若您展現強烈戒癮意願,並能配合治療,檢察官也可能給予「附命緩起訴之戒癮治療」處分,讓您在社區中接受治療,避免監禁。因此,積極配合、展現戒癮決心是關鍵,有機會不被關。
Q: 如果我覺得警察搜索不合法,我該怎麼做?
A: 如果您認為警方的搜索不合法(例如沒有搜索票,也不符合附帶搜索或緊急搜索的法定要件),您應該當場明確向警方表達您的異議,並要求將您的異議記錄在筆錄中,但請避免肢體衝突。在後續的偵查或審判階段,您可以向檢察官或法官主張搜索程序違法,並請求排除違法取得的證據。法院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法益權衡原則」來判斷,決定這些證據是否仍具備證據能力。這需要專業法律協助來主張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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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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