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製造場所突襲!你該懂的搜索扣押保命符

毒品製造場所突襲!你該懂的搜索扣押保命符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犯罪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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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製造場所突襲!你該懂的搜索扣押保命符

各位兄弟,當警方突然闖入製造場所,準備進行搜索扣押時,你是不是腦袋一片空白?搞不清楚他們憑什麼搜、搜到的東西是不是一定能當證據?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來幫你把這些法律上的「眉角」說清楚、講明白,讓你面對突發狀況時,至少心裡有個底,知道該怎麼應對。

警方上門,有幾種「搜」法?

一般來說,警察要進屋搜索,原則上都需要一張法院核發的「搜索票」。但有時候,因為情況緊急,法律也允許他們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直接進行搜索。這就是所謂的「無令狀搜索」,而這恰恰是我們最需要了解的部分。

  1. 逮捕時的「附帶搜索」:
  •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 規定:警察在逮捕你、拘提你或執行羈押時,即使沒有搜索票,也可以直接搜索你的身體、隨身物品、你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你「手伸得到」的地方。這主要是為了確保執法人員的安全,並防止你湮滅證據或脫逃。
  • 白話解釋: 想像一下,你被壓制在地,警察可以直接搜你口袋、你的背包,甚至你身邊椅子上、桌上的東西。但他們不能因此就去搜你家裡每個房間,因為那不屬於「立即可觸及」的範圍。
  1. 緊急情況下的「逕行搜索」:
  •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 規定:如果警察為了逮捕被告、追捕現行犯或防止正在發生的犯罪,有確切證據相信人犯就在裡面,或者有人正在裡面犯罪且情況非常緊急,就算沒有搜索票,也可以直接進去搜索住宅或其他場所。

  • 白話解釋: 這種情況通常是警察追著你跑進屋內,或是聽到屋內有打鬥、求救聲,判斷有人正在犯罪。這條主要是為了抓「人」,而不是直接搜「東西」。

  •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 規定: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 白話解釋: 這是針對「保全證據」的緊急搜索。但請注意,這條規定明確說了,必須是檢察官判斷情況急迫,認為證據可能在24小時內被毀滅,才能發動逕行搜索,或者由檢察官指揮警察去搜。現場的警察是不能自己決定依據這條去對「物」進行搜索的! 如果他們這麼做了,事後必須向法院陳報,否則扣到的東西可能會失效。
  1. 你「同意」的「同意搜索」:
  •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 規定: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 白話解釋: 如果警察直接問你「可不可以進去搜?」,而你自願點頭說「好」,甚至簽了同意書,那他們就可以合法地進去搜,而且不需要搜索票。但請記住,「自願」是關鍵,不能有任何威脅、利誘或強迫。警察也必須出示證件,並把你的同意寫下來。

東西被搜走,就一定能當證據嗎?

搜到的東西,是不是就一定能作為法院判你罪的證據呢?答案是:不一定! 這裡就要講到「證據能力」和「證據排除法則」了。

如果警察搜索程序不合法,例如沒有搜索票又沒有符合上述無令狀搜索的嚴格要件,那他們搜到的東西,可能就不具備「證據能力」,也就是不能被法院拿來當作定罪的依據。這就是「證據排除法則」。

但這裡有個例外,叫做「權衡法則」:

  •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 白話解釋: 法院在判斷警察違法取得的證據能不能用時,會去衡量「人權保障」和「公共利益」兩者。他們會看:
  • 警察違法的程度是輕微還是嚴重?
  • 警察是故意違法還是不小心?
  • 對你隱私權侵害的程度有多大?
  • 你涉及的犯罪有多嚴重?例如毒品數量是不是很大,對社會危害多深?
  • 如果不用這個證據,會不會放縱了犯罪?

實務案例,看看法院怎麼判

這裡有兩個實際案例,讓你更清楚法院是怎麼判斷的:

  1. 案例一:自願同意,證據照樣用!
  • 小黃在家裡用特殊方式種植大麻,結果被檢舉。檢察官指揮海巡署和警察一起到他家搜索。警察問小黃:「我們可以進去搜嗎?」小黃當下點頭說「好」,並在同意書上簽了字。後來警方在裡面搜到了大麻等毒品。
  •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因為小黃是自願同意警方搜索的,而且整個過程有檢察官指揮,程序合法,所以就算沒有搜索票,搜到的這些大麻,統統都可以當作證據來判小黃的罪。
  • 給你提醒: 這告訴我們,一旦你自願同意搜索,後面搜到的東西,法院通常都會認可其證據能力。
  1. 案例二:警察亂搜,證據可能沒用!
  • 小王被警察追捕,一路追到他家門口。警察沒有聲請搜索票,也沒有檢察官的指揮命令,就直接衝進小王家裡搜索,結果搜到了毒品。
  •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這種「沒有檢察官指揮」的警察自行發動對「物」的逕行搜索,是違法的。因為《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這種保全證據的逕行搜索,必須由「檢察官」來判斷和指揮,警察不能自己決定。最後,法院權衡後,決定排除這些違法取得的毒品證據,因為警察違法情節不輕,而且也沒有急迫到非得犧牲正當程序的地步。結果,小王因為證據被排除,最後判決無罪。
  • 給你提醒: 這非常重要!如果警察沒有搜索票,也沒有檢察官的指揮,就直接對「東西」進行緊急搜索,那這個程序很可能就是違法的。 這種情況下,你被搜到的東西,有可能會因為程序不合法而不能當作證據。

身為「關係人」,你該注意什麼?

面對搜索扣押,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能讓你更清楚自己的立場和權益:

  • 先看清楚,他們有沒有「搜索票」? 如果有,請他們出示,並確認搜索範圍、對象是否符合。
  • 如果沒有搜索票,是哪一種「無令狀搜索」? 判斷他們是為了抓人?還是因為你同意?或者聲稱情況緊急?
  • 特別注意「對物」的逕行搜索: 如果警察沒有檢察官的指揮,只是因為「情況緊急」就直接搜你的東西,這可能是違法的。這種情況下,搜到的東西未來很可能可以爭取排除證據能力。
  • 「同意搜索」務必三思: 你的同意必須是完全自願、沒有任何壓力的。一旦同意,後續的證據就難以被排除。你可以選擇不同意,並要求他們提出搜索票。
  • 盡可能觀察和記憶過程: 執法人員是否出示證件?是否有告知權利?有沒有錄影?這些細節在未來都可能成為你爭取權益的關鍵。

結論

在製毒場所,面臨警方的搜索扣押,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影響你的未來。了解《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搜索扣押的規定,特別是各種無令狀搜索的條件和限制,以及證據排除法則和權衡法則的應用,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請記住,程序合法性是關鍵,任何不合法的搜索都可能讓搜到的證據失效,這也是你在面對這些狀況時,最關鍵的「保命符」。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警察沒有搜索票就直接衝進來我家,這樣合法嗎?

A: 不一定。警察沒有搜索票就進屋搜索,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附帶搜索)、第131條第1項(追捕人犯)或第131條第2項(檢察官指揮的緊急證據保全)的嚴格規定。特別是針對「物」的緊急搜索,必須由檢察官判斷並指揮,現場警察不能自行決定。如果他們不符合這些要件就闖入,搜索程序就可能不合法。

Q: 如果警察要求我簽「同意搜索書」,我一定要簽嗎?

A: 不。簽署同意搜索書必須是出於你完全「自願」的意願。如果你不願意,你可以明確拒絕簽署。一旦你簽署了,就代表你同意了他們的搜索,他們搜到的任何東西都可能成為合法的證據。簽署前務必三思,確認自己是否真的願意放棄被搜索票保障的權利。

Q: 就算警察違法搜索,搜到的毒品還是會變成證據,拿來判我罪嗎?

A: 不一定。如果警察的搜索程序確實違法,例如沒有搜索票又不符合任何無令狀搜索的法定要件,那麼他們搜到的毒品可能就會被「證據排除法則」排除,不能作為定罪的證據。不過,法院在某些情況下會使用「權衡法則」,考量違法情節輕重、犯罪危害程度等因素,來決定是否仍讓證據具備效力。但只要程序上有重大瑕疵,就有機會爭取排除證據。

Q: 警察搜索時沒有錄影,這樣搜到的東西還能當證據嗎?

A: 搜索過程是否錄影,雖然是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有助於證明搜索的合法性,但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規定沒有錄影就一定會導致證據被排除。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判斷所有證據和程序,如果沒有錄影但其他證據能證明搜索過程合法且無瑕疵,搜到的東西仍可能被採納。但如果缺乏錄影導致程序有疑慮或無法證明合法性,就會增加證據被排除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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