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不是也曾擔心:緩起訴被撤銷,是不是就沒救了?
各位朋友,當您不小心碰觸了毒品,被檢察官偵辦時,心裡是不是充滿了擔憂和不安?尤其當您可能曾獲得「緩起訴」的機會,卻因為某些原因被撤銷,是不是覺得前途茫茫,擔心會直接面臨牢獄之災?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了解您心中的徬徨。今天,我就要來為各位中年朋友解析,關於毒品施用初犯的法律眉角,特別是「緩起訴處分」被撤銷後,您還有沒有機會重獲新生,而不是直接被送進監獄。這篇文章會用最白話的方式,讓您一次搞懂。
毒品施用罪的「初犯」與「機會」
在台灣的法律裡,針對毒品施用者,政府是抱持著「治療勝於處罰」的原則。這表示,法律更希望幫助您戒除毒癮,而不是一味地將您關起來。
首先,我們要知道,施用毒品是會被處罰的。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法律也給了「初犯」一個特別的機會。這個「初犯」不單單指您這輩子第一次吸毒,還包含一種情況:就是您雖然以前吸過,但距離上次完成「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經超過三年了。只要符合這些條件,檢察官就不能直接起訴您,而是必須先給您一次「觀察、勒戒」的機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這條條文的用意,就是讓您先到勒戒處所接受觀察、勒戒,評估您有沒有繼續吸毒的傾向。這是一種「先行程序」,目的是希望您能透過治療,遠離毒品。
除了觀察、勒戒外,法律也提供了另一種機會,就是檢察官可以給您「附條件的緩起訴處分」。這表示,檢察官會暫緩起訴您,但您必須在緩起訴期間內完成特定的條件,最常見的就是「戒癮治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 第1項 第6款:「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詢、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這兩種方式,無論是「觀察、勒戒」還是「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都是法律為施用毒品者打開的一扇門,希望您能透過治療重回正軌。
緩起訴被撤銷了,還能再有「觀察、勒戒」的機會嗎?
這就是許多中年朋友最關心的問題了!
如果您的緩起訴處分被撤銷了,通常是因為您在緩起訴期間內又犯了罪,或者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戒癮治療。這時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
過去,有些人的理解是:緩起訴被撤銷了,就代表要直接被起訴判刑了。但我要告訴您,根據台灣法院最新的實務見解,情況並非如此!
實務案例:陳先生的遭遇
想像一下「陳先生」的真實故事。陳先生以前曾因施用毒品獲得緩起訴處分,檢察官命他完成戒癮治療。然而,在緩起訴期間,陳先生一時失慮又再次施用毒品,導致緩起訴被撤銷。檢察官想直接起訴他,認為他已經沒有接受「觀察、勒戒」的機會了。
但陳先生不氣餒,他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法院審理後指出,陳先生雖然曾受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但他從來沒有真正完成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程序。法院認為,緩起訴處分被撤銷後,應該回到「好像從來沒有緩起訴過」的狀態。既然陳先生從未實際完成過觀察、勒戒,那麼他這次的施用毒品行為,仍應該被視為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或第3項(三年後再犯)規定的「初犯」情況。
因此,法院裁定:檢察官不能直接起訴陳先生,而是應該先聲請法院讓他去接受「觀察、勒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即使您曾獲得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但若該治療未完成、緩起訴被撤銷,這並不等同於您已經完成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只要您沒真正走完「勒戒」或「戒治」的程序,您依然有機會再次獲得「觀察、勒戒」的機會!
給您的實用建議
面對毒品案件,您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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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配合處遇,展現戒癮決心:如果您獲得了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機會,請務必認真對待,積極配合治療。這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您擺脫毒癮、重拾人生的關鍵。您的努力和決心,檢察官和法院都會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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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自身權益,不要輕易放棄:即使緩起訴被撤銷了,也不要灰心!請記住,只要您沒有真正完成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您仍有機會爭取再次接受「觀察、勒戒」的處遇,而不是直接面臨刑罰。如果檢察官在您未曾接受觀察、勒戒的情況下直接起訴,您是可以主張起訴程序違法的。
總結
毒品施用案件的法律程序確實複雜,但台灣的法律始終秉持著「治療優先於司法」的原則,給予施用者改過自新的機會。即使您曾經的緩起訴處分被撤銷了,只要您未曾真正完成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您依然有機會重啟觀察、勒戒的程序,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轉機!
請不要放棄希望,理解自己的權益,並積極面對和配合治療,您一定可以成功擺脫毒品,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軌道。
本文由律點通提供,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以司法機關最終裁定為準。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毒品施用案件的「緩起訴處分」?
A: 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給予施用毒品初犯的一種機會。當檢察官認為您有改過向上的可能,會暫時不提起公訴,但會附帶一些條件,例如最常見的「完成戒癮治療」。只要您在緩起訴期間內遵守這些條件,並未再犯,期滿後這件毒品案就不會被起訴,也就不會留下前科,讓您有機會回歸正常生活。
Q: 如果我的緩起訴處分被撤銷了,會怎麼樣?是不是就一定會被判刑?
A: 緩起訴處分被撤銷,通常是因為您在緩起訴期間內又犯了罪,或者沒有依照規定完成戒癮治療。這時,檢察官會「繼續偵查或起訴」。但請注意,這不代表一定會直接被判刑。根據最新的實務見解,只要您之前從未真正完成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程序,檢察官還是必須先評估您是否應再次接受「觀察、勒戒」的機會,而不是直接起訴您。
Q: 我曾經有過緩起訴的機會,但因為沒完成戒癮治療被撤銷了,現在還能被認定是「初犯」嗎?
A: 是的,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即便您曾接受附帶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但只要您沒有真正完成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程序,法律上並不會將您視為已經「完成戒治處遇」。因此,當緩起訴被撤銷後,您這次的施用毒品行為,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符合「初犯」或「三年後再犯」的情況,仍有機會先接受觀察、勒戒,而不是直接被起訴判刑。
Q: 我該如何積極配合戒癮治療,避免緩起訴被撤銷?
A: 積極配合戒癮治療是關鍵。首先,您必須準時出席所有的治療課程和回診。其次,誠實面對自己的毒癮問題,並與治療師或醫師充分溝通。如果遇到困難或挫折,不要獨自承受,應主動向治療單位求助。此外,遠離過去的毒友圈和可能誘發您施用毒品的環境,尋求家人或朋友的支持,這些都有助於您順利完成治療。
Q: 如果我對自己的毒品案件狀況感到很困惑,該怎麼辦?
A: 毒品案件的法律程序相對複雜,每個人的情況也可能不同。如果您感到困惑或不確定該如何應對,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可以根據您的具體情況,提供精確的法律分析和策略建議,協助您在偵查或審判階段爭取最佳的處遇機會,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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