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你到底算哪種「共犯」?搞懂共同正犯與幫助犯
身處毒品案件的漩渦中,你可能常聽到「共同正犯」或「幫助犯」這些詞彙。但你知道嗎?這兩者之間,天差地遠,直接影響你將面臨的刑責輕重!
在台灣的法律裡,判斷你是不是「共同正犯」,關鍵在於兩點:
- 有沒有「共同犯罪的意圖」? 也就是你們是不是基於共同的目的,一起想達成販毒這個結果。哪怕你只是心裡知道對方在販毒,你還去幫忙,這就算有共同意圖了。
- 有沒有「參與了販毒的核心行為」? 這點最重要!只要你參與了販毒過程中任何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即使你覺得自己只是跑腿、打雜,甚至沒分到多少錢,也可能直接被認定為共同正犯,要負全部的責任!
根據《刑法》第28條,
《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白話來說,只要你們幾個人「一起」去做了犯罪行為,那你們就都是「正犯」。即使你只做了其中一小部分,只要那個部分是販毒的「構成要件行為」,你就得為整個販毒的結果負責。這就是所謂的「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那販毒的「核心行為」到底包括哪些?法院實務上認為,舉凡:看貨、議價、洽定交易時地、送貨、交付毒品、收款等等,這些都算是販毒行為的關鍵環節。你只要沾上邊,就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而「幫助犯」呢?通常是指那些提供協助,但沒有直接參與到販毒「核心行為」的人。例如,幫忙提供資金、租借場所,但本人沒有直接接觸毒品交易。這兩者之間的刑責差異很大,共同正犯的刑度遠比幫助犯重上許多。
販毒刑責多重?不同級別差很大!
毒品的刑責,跟你販賣的是第幾級毒品有直接關係。台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分為四級,每一級的刑度都非常重。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販賣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是死刑或無期徒刑起跳;販賣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大麻)是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是第三級(如K他命)或第四級毒品,也分別處七年以上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也相當高昂。
這裡有個重點: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也就是說,就算你還沒把毒品賣出去,只是「著手」要賣,例如毒品都已經帶在身上準備交易,但還沒完成就被抓了,一樣會被當成販毒未遂犯來處罰! 別以為沒賣成就能全身而退。
真實案例:這些人怎麼被判的?
透過幾個實際的案例,你會更清楚法院是怎麼認定「共同正犯」的。
案例一:幫忙「送貨」也算販毒核心行為
有個小弟,他只是聽從大哥的指示,把毒品送到指定地點給買家,自己並沒參與議價,也沒決定交易細節。他覺得自己就只是個「跑腿的」,頂多是幫助犯吧?
結果法院認為,他把毒品送到交易地點這個「送貨」行為,是販賣毒品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步,屬於販賣的「構成要件行為」。因此,即使他只是聽命行事,也被認定為共同正犯,要對大哥的販毒行為負全責。
案例二:收取毒品款項,一樣判重刑
另一個案例,某人依照上線指示,負責把毒品交給買家,並從買家手中收取毒品款項。他沒有分到毒品販賣的利潤,只拿到一小筆「跑路費」,覺得自己只是幫忙收錢而已,應該也只是幫助犯吧?
但法院的看法是:「交付毒品」和「收取價金」都是販賣毒品最關鍵、最核心的行為。所以,儘管他主觀上可能覺得自己只是在「幫助」別人,客觀上他已經實施了販賣毒品的構成要件行為,因此也被判為共同正犯。
不過,這個案例也顯示,在共同正犯的量刑上,法院還是會考量每個人的實際參與程度。像這位負責收錢的,因為他的角色相較於主謀而言,參與程度和可責性較低,最後判的刑度會比主謀輕,但依然是共同正犯的重刑。
這些案例都在告訴你,只要你參與了販毒的任何一個「核心環節」,即使你覺得自己微不足道,法律上都可能把你認定為「共同正犯」,而非刑責較輕的「幫助犯」。
還有機會嗎?毒品案的減刑與量刑眉角
面對這麼重的刑責,難道就沒有轉圜的餘地了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實有提供一些減輕刑罰的機會,但你必須把握。
1. 供出毒品來源,查獲其他共犯
這是最重要的減刑機會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如果你能向檢警「供出毒品來源」,並且因此讓檢警「成功查獲」了其他主要販毒者或共犯,你的刑責就有機會被「減輕」甚至「免除」!但要注意,必須是「因而查獲」,如果檢警老早就掌握線索,你的供詞就可能沒有這個效果。
2.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如果你在被偵訊時,以及之後每一次開庭審判時,都能誠實坦承你所參與的犯罪事實,你的刑責也會被「減輕」。即使你對自己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有意見,只要你對「犯罪事實」本身是坦承的,就有機會適用這條規定。
3. 量刑時會考量你的「情狀」
即使你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法院在決定刑期時,還是會根據《刑法》第57條,綜合考量你的「情狀」來決定輕重。
《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十、犯罪後之態度。」
法院會看你:
- 在整個販毒組織中扮演的角色輕重? 你是主謀、聯絡人,還是單純跑腿?
- 你實際獲利多少? 是大筆利潤,還是只有微薄的報酬?
- 犯罪後的態度如何? 有沒有悔意?有沒有試圖彌補?
- 你的家庭背景、教育程度、有無前科等等。
這些都會影響法官最終判決的刑期。因此,即使被認定為共同正犯,也不代表刑責會跟主謀完全一樣。
結語:面對現實,掌握機會
毒品犯罪在台灣是重罪,特別是販賣行為,刑責極其嚴峻。如果你不幸涉入其中,無論你的角色是什麼,都必須認真面對。搞清楚自己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理解「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界線,以及有哪些機會可以爭取減刑,將是你接下來最重要的功課。只有充分了解這些,你才能為自己做出最明智的判斷和決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幫忙運毒或收錢,為什麼會被判販毒,而且刑期這麼重?
A: 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上,只要你參與了販毒的「核心構成要件行為」,例如運送毒品、交付毒品給買家、收取毒品款項等,即使你覺得自己只是「跑腿」或「幫忙」,沒有直接參與議價或分紅,也會被認定為販賣毒品的「共同正犯」。共同正犯要對整個販毒行為負全部責任,刑責通常非常重,甚至與主謀相當,這與你想像的「幫助犯」有天壤之別。法院認為這些行為是販毒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Q: 如果我被警方查獲,我該怎麼做才能盡可能減輕刑責?
A: 有兩個主要的減刑機會: 1. 供出毒品來源: 如果你能向檢警供出毒品的上游來源,並且因此成功讓檢警查獲了其他的販毒正犯或共犯,你的刑責有機會被大幅減輕甚至免除。這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2.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從被逮捕、偵訊開始,到每一次開庭審判,你都誠實坦承自己的犯罪事實。即使你對法律上的「共同正犯」認定有爭議,但只要對你所參與的「事實」完全自白,也有機會獲得減刑。
Q: 我以前有毒品前科,這次如果再犯,刑責會不會更慘?
A: 是的,如果你過去曾因犯罪被判處徒刑並執行完畢,或執行一部份後被赦免,而在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將會被認定為「累犯」。根據《刑法》第47條的規定,累犯會被「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也就是說,你的刑期可能比沒有前科的人重一半,這對你非常不利。
Q: 如果我只是提供倉庫讓他們放毒品,或者幫忙把風,我也會被判販毒罪嗎?
A: 這要看你的行為是否被認定為「販毒的核心構成要件行為」的一部分,以及你是否知道他們在進行毒品交易。如果法院認定你的「提供倉庫」或「把風」行為,是在幫助販毒集團順利進行交易,且你主觀上知道這是為了毒品犯罪,就可能被認定為販賣毒品的共同正犯。因為這些行為可能被視為販賣流程中的必要環節,例如協助藏匿毒品或確保交易安全,進而被視為共同實行了販賣行為。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名譽權受損了?掌握關鍵證據,成功為自己討回公道!
被不實言論傷害名譽,卻不知道怎麼辦?這篇文章將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名譽權侵害的構成要件與舉證責任,透過真實案例讓您了解提告的關鍵,並提供實用的證據蒐集建議,幫助您在訴訟中站穩腳步,爭取應有的賠償與權益。
妨害信用罪纏身?被告家屬必懂的法律應對指南
當家人面臨「妨害信用罪」的指控,您是否感到無助與困惑?這篇文章將為被告家屬提供清晰的法律解析,從罪名構成、刑責、民事賠償到實務案例,助您理解案件走向,掌握應對策略,不再徬徨。
信用受損怎麼辦?台灣法律權益與自保指南
當您的信用無故受損時,別慌張!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刑法》妨害信用罪、誹謗罪及《公平交易法》的相關規定,透過生活化案例,教您如何辨識信用損害行為,並提供實用的法律概念與自保建議,幫助您捍衛自身權益。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