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製造共同正犯?家屬必懂的法律責任與實務解析

毒品製造共同正犯?家屬必懂的法律責任與實務解析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犯罪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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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製造共同正犯:身為家屬,您必須知道的法律真相

當家人不幸捲入毒品製造案件,並被檢察官指控為「共同正犯」時,相信您此刻的心情一定沉重且充滿疑惑。面對複雜的法律條文和重大的刑責,許多家屬常感到無所適從。身為律點通,我了解您的焦慮與不安,因此特別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毒品製造共同正犯」的關鍵概念,讓您對家人的處境有更深入的理解。

什麼是「共同正犯」?它與「幫助犯」有何不同?

在台灣的法律上,「共同正犯」指的是兩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每個人都必須為整個犯罪的結果負責。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因為共同正犯的刑責通常與主要實施犯罪者相同。

根據 《刑法》第28條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簡單來說,共同正犯的成立需要兩個核心要素:

  • 犯意聯絡(主觀):這不代表一定要事前開會或有明確協議,只要彼此對於要共同進行的犯罪有所認知,並有互相合作、利用對方行為來達成犯罪目的的意思,就算只是默契配合也算數。即使參與者對犯罪的「惡意」程度不同(例如一人是直接想製造毒品,另一人只是預見可能發生但不過問),仍可能構成犯意聯絡。
  • 行為分擔(客觀):指每個參與者在共同犯罪的過程中,分擔了其中一部分的行為。這裡的行為分擔不限於直接進行核心的犯罪行為(例如實際調配化學藥劑),只要所做的行為是為了達成犯罪目的且不可或缺,都可能被認定是行為分擔。

那麼,「共同正犯」和「幫助犯」(俗稱從犯)又有什麼差別呢?

《刑法》第30條規定: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得減輕其刑。」

關鍵區別在於:

  • 共同正犯:是以「自己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認為自己是犯罪計畫的一份子,無論實際參與程度高低,都可能被視為對整個犯罪負責。
  • 幫助犯:只是抱著「幫助他人犯罪」的意圖,提供一些協助,但並未參與實施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也沒有以自己共同犯罪的意思去「促成」犯罪的實現。幫助犯的刑責通常可以減輕。

區分重點:法院會仔細檢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共同犯罪的意圖」,以及客觀上參與的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構成要件」或對犯罪達成「不可或缺」的環節。這兩者之間的界線有時確實非常模糊,是法庭上常爭執的重點。

「製造毒品」的範圍比您想像的更廣

您可能會以為,只有親手調配化學藥劑、提煉毒品才算「製造」。然而,在法律實務上,「製造毒品」的行為範疇其實非常廣泛,遠超一般人想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了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嚴重刑責: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表示,只要是為了製造毒品而進行的準備工作,例如:

  • 尋找或提供製毒場所
  • 購買、運送毒品原料或製毒器具
  • 協助處理廢棄物、清洗工具
  • 看守、監控製毒過程

即使沒有親自進行最終的化學合成,只要這些行為被認定是整體製毒計畫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且有與其他共犯的犯意聯絡,就可能被認定為「共同製造毒品」的共同正犯。

特別提醒:毒品製造罪是處罰「未遂犯」的。也就是說,即使製毒過程失敗,沒有成功製造出毒品,只要已經著手實行製造行為,您的家人仍可能面臨重罪指控。

實際案例解析:協助行為如何被認定?

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的案例,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區別,以及法院在認定時的考量。

案例一:幫忙搬家卻捲入製毒案

小華的朋友阿國請小華幫忙,說是要搬運一些「化工原料」和「實驗器材」到一間偏僻的鐵皮屋,並協助清潔屋內。小華不疑有他,也沒多問,就按照阿國的指示做了。後來警方破獲這個製毒集團,小華被檢察官以「共同製造毒品」的共同正犯起訴。

法院審理後發現,小華雖然幫忙搬運、清理,但證據顯示他對於阿國實際在屋內進行「製毒」的具體計畫、步驟並不知情,也未參與任何核心的製毒討論或操作。他只是單純地聽從指示提供勞務,缺乏與阿國「共同製造毒品」的犯意聯絡。

法院判決:小華最終被認定為「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因為他雖然客觀上提供了協助,但主觀上缺乏與阿國共同實行犯罪的意圖,也未參與核心的製毒行為。

案例二:提供資金與場所,看似輔助卻是共同正犯

阿明收到朋友邀請,表示有一筆「快速賺大錢」的機會,是關於「新興化學物質」的生產。阿明雖然知道這件事「可能」不太合法,但禁不住高額報酬的誘惑,同意提供資金、承租了一處偏僻廠房,並協助採購一些看似無害的「工業用器材」。他也清楚地知道,這些廠房和器材將用於「化學反應」。

警方破獲後,阿明同樣被以「共同製造毒品」的共同正犯起訴。阿明辯稱自己只是提供協助,沒有實際製毒。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阿明雖然沒有親手進行毒品化學反應,但他提供了資金、場所等不可或缺的資源,並且對於製毒行為「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也就是間接故意),認定他與其他共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最終判決阿明為「共同正犯」。

這兩個案例的啟示:在毒品犯罪中,法院會非常嚴謹地檢視每個參與者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在整個犯罪鏈中的地位。即使是看似次要的輔助性工作,只要與核心犯罪目的有犯意聯絡,且為達成目的所必需,仍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承擔重責。

沒收規定: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

除了嚴重的刑責外,毒品犯罪還有一項重要的法律規定,就是「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規定:

「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犯第四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

這意味著,所有用於製造毒品的器具、原料,甚至用來運輸毒品或製毒工具的交通工具(不論是汽車、機車),即使所有權不屬於您的家人,只要被認定是供犯罪使用,都可能被法院命令沒收。這對家屬的財產權益會產生直接且重大的影響。

給家屬的實用建議

面對家人可能被指控為毒品製造共同正犯的情況,以下是一些您可以參考的建議:

  • 冷靜面對,釐清事實:詳細了解案件發生的經過,包括家人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做了哪些事、是否知情等。任何細節都可能影響案件的走向。
  • 審慎處理證據:檢察官在起訴時,會努力蒐集證據證明各被告之間的「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例如通訊紀錄、金流往來、證人證詞等。您和家人應配合律師,協助釐清事實,提供有利於案情的證據。
  • 區辨角色與責任:與律師討論,分析家人在整個事件中的參與程度,是屬於「共同正犯」還是「幫助犯」,這對最終的刑責有著天壤之別。如果家人確實不知情或參與程度極低,應積極爭取較輕的責任認定。
  • 理解法律風險:除了人身自由的限制外,也要了解可能面臨的罰金和財物沒收風險,提前做好心理準備和應對規劃。

重要提醒:毒品案件的判決結果,會根據個案事實、證據狀況、當事人態度等多重因素綜合判斷。因此,理解這些法律概念只是第一步。在面對如此重大的法律挑戰時,尋求專業協助是至關重要的。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共同正犯」到底是什麼意思?是不是說只要有幫忙,就一定是共同正犯?

A: 「共同正犯」指的是兩人以上共同合作完成犯罪行為,每個人都要為整個犯罪負責。這不只是看有沒有「幫忙」,更重要的是判斷是否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犯意聯絡是指彼此有共同犯罪的意圖,即使是默契也算;行為分擔是指在犯罪過程中分擔了部分工作。即使您的家人只是做了看似簡單的輔助工作,但如果法院認定這些行為對犯罪達成是「不可或缺」的,且有共同犯意,就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Q: 我的家人只是幫忙載送東西或租借場所,並沒有真的去製造毒品,這樣也會被判得很重嗎?

A: 這正是「共同正犯」與「幫助犯」區別的關鍵點。如果您的家人對於載送的東西或租借的場所是作為「製造毒品」之用完全不知情,或只是單純提供勞務且無共同犯罪意圖,可能只會被認定為「幫助犯」,刑責會較輕。但如果法院認定您的家人對其行為會助長毒品製造有所認知(即使是間接認知),且其提供的幫助是整個製毒計畫中不可或缺的環節,即使沒有親手製毒,仍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面臨與實際製毒者同等的重刑。

Q: 如果製毒過程失敗了,毒品沒有成功做出來,是不是就不會被罰?

A: 不是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明確規定,毒品製造罪是處罰「未遂犯」的。意思是,只要您的家人已經著手實行製造毒品的行為,即使最終沒有成功製造出毒品,仍然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刑責依然非常重。這點請務必留意。

Q: 檢察官通常會用哪些證據來證明「共同正犯」?我們家屬可以怎麼做?

A: 檢察官會從多方面蒐集證據來證明「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常見的證據包括:通訊紀錄(如Line對話、通話內容)、金錢往來紀錄、證人供詞(包括其他共犯的證詞)、現場查獲的製毒工具或筆記、以及監控錄影等。身為家屬,您可以協助釐清事實,提供有利於家人的證據,例如證明家人對犯罪不知情、或其行為與製毒無關的證據。務必記下所有細節,並與法律專業人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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