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販賣共犯責任:被告家屬必讀的法律指引

毒品販賣共犯責任:被告家屬必讀的法律指引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犯罪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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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販賣共犯責任:給被告家屬的法律指引

當家人不幸捲入毒品案件,特別是面臨「販賣毒品」的指控時,那份焦慮與無助感,我們完全理解。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毒品案件的「共同正犯」責任認定相當廣泛,許多家屬常不明白,為什麼只是「幫個忙」,卻可能被認定為情節嚴重的共同正犯。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相關法律概念,幫助您理解家人可能面臨的處境。

什麼是「共同正犯」?與「幫助犯」有何不同?

在毒品販賣案件中,法院會區分行為人是「共同正犯」還是「幫助犯」。這兩者的法律責任有著天壤之別。簡單來說:

項目共同正犯幫助犯
主觀犯意具備「自己犯罪」的意思,意圖參與並完成該犯罪具備「幫助他人犯罪」的意思,協助他人完成犯罪
客觀犯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即使只是一部分)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僅提供助力
責任需為全部犯罪結果負責刑期可減輕

想像一下,如果毒品販賣是一場「戲」,共同正犯就是這齣戲的「主要演員」,即使只演了其中一幕,但他演的這一幕對整齣戲的成功是不可或缺的。而幫助犯,則像是「幕後工作人員」,提供協助,但沒有直接參與演出核心情節。

根據我國 《刑法》第28條的規定:

《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這代表,只要您的家人與他人有共同的犯罪意圖(即使只是臨時起意),並且實際分擔了販賣毒品過程中的一部分行為,即使他不是主導者,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需要為整個販賣行為負起責任。

法院如何認定「販賣毒品」的共同正犯行為?

法院在認定毒品販賣罪時,對其構成要件行為採取非常廣泛的解釋。這意味著,即使您的家人沒有直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只要參與了以下任何一個環節,都可能被視為共同販賣毒品,並負共同正犯責任:

  • 聯絡毒品買賣:例如接聽購毒電話、透過通訊軟體協商交易時間、地點、數量、價格等。
  • 交付毒品:實際將毒品交給買方。
  • 收取毒品價金:實際收取毒品交易的款項。
  • 其他分擔行為:例如幫忙看貨、議價、協助送貨、提供交通工具或場所、甚至只是在旁邊把風,只要法院認為這些行為對販賣過程是重要的,都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明訂了販賣毒品的嚴重刑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項條文清楚顯示,販賣毒品的刑責非常重,無論是第一級(如海洛因)、第二級(如安非他命、大麻),刑期都動輒十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或死刑。因此,即使只是被認定為共同正犯的一員,家屬也必須嚴肅面對。

實務案例:只是「幫個忙」也會變共同正犯?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這些都是法院判決的真實情境(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內容已匿名化並改寫):

案例一:阿華與小玲的毒品交易(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38號判決)

阿華經常販賣第二級毒品,他的女友小玲明知道他在做這些事。有一天,有人打電話找阿華買毒,阿華接聽後,便轉頭叫小玲把毒品拿給對方,並由小玲收取了款項。小玲被捕後辯稱她只是「幫男友的忙」,並不是真的想販毒。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小玲雖然不是主導者,但她清楚知道阿華在販毒,而且實際參與了「轉交毒品」和「收取價金」這兩個販賣的核心環節。這已經不是單純的幫助,而是實質參與了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因此,法院認定小玲與阿華是共同販賣毒品的「共同正犯」。

案例二:小美的電話聯繫網(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9號判決)

小美本身不直接接觸毒品或金錢,但她負責接聽來自買家的電話,然後通知她的同夥去送貨、收款。她只是在電話中聯繫,讓毒品交易得以順利進行。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小美的行為雖然看似只是「聯繫」,但她的「聯絡」行為是整個毒品交易能完成的關鍵環節。沒有她的聯繫,交易就無法進行。因此,即便她沒有實際交付毒品或收取價金,她的聯絡行為也足以被認定為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之一,所以她也被認定是共同販賣毒品的「共同正犯」。

這兩個案例都明確指出,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對於毒品販賣的共同正犯認定非常嚴格。無論是直接交付毒品、收款,還是僅負責聯繫協調,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毒品販賣,且客觀上分擔了任何一個販賣流程中的「重要環節」,都極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有沒有機會減輕刑期?

儘管毒品販賣的刑期很重,但法律仍提供了一些減輕刑期的機會:

  • 供出毒品來源或共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如果您的家人能供出毒品的上游或其他的共同犯罪者,並且因此成功讓檢警查獲,那麼刑期有機會被減輕,甚至免除。這是在實務上常見的減刑方式。

  • 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如果您的家人在偵查階段和之後的歷次審判中都能坦承犯行,不否認,也有機會減輕刑期。

  • 情堪憫恕減刑

《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這是在特定情況下,法官考量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後,認為即使判處最低法定刑仍顯過重,足以引起社會大眾同情時,可以酌量減輕刑期。但這通常需要非常特殊的理由,且裁量權在於法官。

《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如果您的家人過去曾因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名被判刑並執行完畢,五年內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則會被認定為累犯,刑期將再加重,最高可加重二分之一。這點需要特別留意。

結語:面對困境,理解是第一步

面對家人的毒品案件,尤其是共同正犯的指控,心情肯定是沉重的。但理解法律如何運作、法院如何認定責任,是您與家人共同面對困境的第一步。毒品案件的審理過程複雜且專業,涉及許多證據的判斷(例如通訊監察譯文、金流紀錄等),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影響最終的結果。請務必保持冷靜,積極面對,並盡力協助家人釐清案情,以爭取對家人最有利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家人只是幫忙送個東西或接個電話,也會被認為是共同正犯嗎?

A: 是的,根據台灣法院的實務見解,即使您的家人沒有直接經手毒品或金錢,只要他參與了毒品販賣過程中的任何「關鍵環節」,例如幫忙聯絡買家、協調交易時間地點、提供交通工具、甚至只是在交易現場把風等,且主觀上明知對方在販毒,就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而非情節較輕的幫助犯。法院認為這些都是販賣行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Q: 毒品販賣的刑期很重,有沒有機會可以減輕刑期?

A: 有幾個可能的減刑機會: 1. 供出毒品來源或共犯: 如果您的家人能供出毒品的上游供應者或其他共同犯罪者,且檢警因此成功查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2. 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 如果您的家人在檢察官偵查階段及之後的歷次法院審判中,都能夠坦承犯行、不否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可減輕其刑。 3. 情堪憫恕: 依《刑法》第59條,若犯罪情節顯可憫恕,即使適用最低刑度仍嫌過重,法官可酌量減輕刑期,但這通常需要非常特殊且值得同情的情況,由法官依職權認定。

Q: 如果我的家人在偵查階段就承認犯罪,對案件會有幫助嗎?

A: 是的,在偵查階段就坦承犯行,通常會對案件產生積極幫助。首先,這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的減刑要件,有機會獲得減刑。其次,誠實面對可能讓檢察官和法官認為其有悔意,對爭取較有利的量刑結果有正面影響。但自白內容需謹慎,務必確保所言屬實,並考量是否能配合供出上游,爭取更大幅度的減刑。

Q: 家人被指控販賣毒品,法院通常會看哪些證據?

A: 法院在審理毒品販賣案件時,會綜合多種證據來判斷,常見的包括: 1. 通訊監察譯文: 電話或通訊軟體(如Line、Telegram)的對話紀錄,其中關於毒品交易的協商、指示、回報等內容,是重要的認定依據。 2. 金流紀錄: 銀行轉帳明細、匯款紀錄、現金往來等,用於追查毒品交易的資金流向,即使沒有直接接觸毒品,但有金錢往來也可能被視為參與販賣。 3. 現場查獲物: 毒品、分裝工具、磅秤、點鈔機等。 4. 證人證詞: 買家、其他共犯或相關人員的證詞。 5. 監控錄影: 交易現場或相關地點的監視器畫面。 這些證據會被交叉比對,以建構完整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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