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查獲:掌握被捕後流程與自首機會

毒品查獲:掌握被捕後流程與自首機會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犯罪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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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毒品問題,從來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當你因為持有或施用毒品,不幸被警方當場查獲(俗稱「抓現行犯」)時,那一刻的慌張與不安可想而知。你可能一頭霧水,不知道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也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別擔心,作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為你解析這整個過程,幫助你了解台灣的法律規定,以及在關鍵時刻你可以如何應對。

這篇文章將帶你一步步認識被查獲毒品後的法律流程,包括警方如何認定現行犯、物品扣押與採尿的合法性,以及最關鍵的「自首」與「自白」究竟有何不同。了解這些,能讓你不再被動,更有能力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

當你被查獲毒品,會經歷什麼?

1. 現行犯的逮捕與認定

當警方在現場查獲你持有或施用毒品時,通常會以「現行犯」身分逮捕你。什麼是現行犯呢?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以現行犯論。」

簡單來說,就是你在犯罪的當下或剛結束犯罪時,立刻被發現並逮捕。例如,你正在吸食毒品,或警方看到你丟棄毒品,並隨即將你攔下。這時,警方有權直接逮捕你,而不需要事先聲請逮捕令。

2. 物品扣押與強制採尿

警方在逮捕你之後,可能會扣押現場查獲的毒品、吸食工具等物品,並要求你進行尿液採檢。這些程序的合法性依據是什麼?

  • 物品扣押: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如果警方在現場發現你丟棄毒品,或從你身上、車輛內發現毒品及相關器具,這些東西因為可能成為犯罪證據,警方有權依法扣押。請注意,如果你是「自行丟棄」物品在路邊,警方發現後在你的陪同下查看並查獲,這通常不被認定為非法搜索,而是合法的扣押行為。

  • 強制採尿:

《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若有相當理由認為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

這條法律賦予警方在特定情況下,即便你不同意,也能強制採尿的權力。因為毒品成分會隨時間排出體外,採尿是判斷是否施用毒品的重要證據,所以通常會被認為有「必要性」和「相當理由」,採尿程序多數情況下是合法的。

3. 自首與自白:哪個對我比較有利?

你可能會想,如果我主動承認,是不是就能獲得減輕刑罰?這要看你是「自首」還是「自白」。

  • 自首:

《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未發覺」是自首的關鍵。意思是,有偵查權限的機關(例如警方或檢察官)還沒發現你犯罪,或是還不知道你就是犯罪的人。如果你在警方尚未掌握明確證據、還沒鎖定你為犯罪嫌疑人時,就主動坦承犯行,這才可能被認定為自首,進而獲得減輕刑期。

  • 自白: 如果警方已經掌握了足夠的證據,或是因為你的形跡可疑、駕車逃逸等行為,已經合理懷疑你涉案,這時你才坦承犯行,就屬於「自白」。雖然自白有助於案情釐清,但無法適用自首減輕其刑的規定。

實務案例:毒品被查獲後的應對之道

我們來看看一個真實的案例,幫助你理解以上這些法律概念如何應用在實際情況中。

情境故事:阿明的毒品查獲經驗

阿明因為形跡可疑,被警方攔查。他心一慌,駕車逃逸,過程中還把一個包包丟到路邊。警方追上阿明後,在他陪同下查看了那個包包,果然發現裡面有毒品和針筒。警方隨即以現行犯逮捕阿明,並要求他採尿。阿明當下也坦承包包裡有毒品。

情境描述警方行動法院判決與理由
阿明駕車逃逸並丟包警方追捕、查看丟棄包包、逮捕法院認為,阿明丟棄包包在路邊,包包已脫離他的支配,警方在阿明陪同下查看並扣押,屬於合法扣押,不是非法搜索。阿明坦承包包內有毒品,警方以現行犯逮捕合法。
警方要求採尿強制採尿法院認定,阿明被合法逮捕且有施用毒品嫌疑,尿液鑑定是關鍵證據,若不即時採集將難以獲得,因此警方依《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強制採尿合法,即便阿明當時不情願,也不影響合法性。
阿明坦承犯行筆錄記載坦承經過法院認為,在警方查獲包包內毒品之前,其實還無法確切知道阿明就是持有或施用毒品的人。因此,阿明在警方尚未「發覺」完整犯罪事實前,主動坦承,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的要件,最終法院依法減輕了他的刑期。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便在被動的狀況下,了解法律規定並適時配合或表達,仍有可能為自己爭取到有利的結果。

了解你的罪名:施用與持有的區別

在毒品案件中,你可能會面臨「施用毒品罪」或「持有毒品罪」。

  • 施用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施用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施用第二級毒品(如甲基安非他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你同時施用不同級別的毒品,法院會依「想像競合犯」原則,從最重的罪名來判斷。

  • 持有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持有第一級毒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般來說,如果你持有毒品的目的只是為了自己施用,那麼「持有」這個較輕的行為,會被「施用」這個較重的行為所吸收,通常不會另外再判持有罪。但是,如果你持有的毒品數量達到一定標準(例如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那就會構成更重的「持有毒品罪」了。

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

如果你是第一次被查獲施用毒品,或距離上次勒戒、戒治期滿已超過五年,檢察官通常會向法院聲請裁定,讓你進入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這是一種保安處分,目的是幫助你戒癮,而非單純的懲罰。觀察勒戒期間通常不超過兩個月,如果評估後認為你沒有繼續施用傾向,就會獲釋;但若有繼續施用傾向,就可能會被裁定強制戒治。

積極面對的機會:自動請求治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條文!它鼓勵施用者主動尋求幫助,在犯罪還沒被警方或檢察官發現前,就去指定的醫療機構治療,可以免於被追訴刑事責任。這是法律提供給你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千萬別錯過了。

我該怎麼做?實用操作指引

  1. 保持冷靜,不抗拒合法逮捕: 慌張或抗拒可能會導致你觸犯「妨害公務罪」,讓事情更複雜。如果警方是依法逮捕,請配合。
  2. 行使緘默權與請求律師協助: 警方詢問時,你有權利保持沉默。務必立即要求聯絡律師,在律師到場前,避免做出任何可能不利於自己的陳述。這是你最重要的權利之一。
  3. 配合合法採尿: 即使你不情願,如果警方是依法強制採尿,建議你配合。不配合可能會被視為妨礙偵查,並不會改變採尿的合法性。
  4. 評估自首的可能性: 回想一下警方查獲你時的情境。如果警方當時還未確實掌握你犯罪的證據,而你是主動坦承,那麼就有機會符合「自首」的條件,獲得減輕刑期。
  5. 注意累犯加重: 如果你過去有毒品前科,且在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再次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將會被認定為「累犯」,法院依法會加重你的刑期。

結論

被查獲毒品,確實是一個困難的處境。但了解整個法律流程、自己的權利,以及可以採取的應對措施,能讓你更有底氣地面對。重要的是,這不僅僅是法律程序的應對,更是你重新開始的機會。積極面對,尋求幫助,是走出困境的第一步。希望這篇文章能為你帶來幫助與指引,讓你在面對這些挑戰時,不再那麼無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警察可以直接搜我的包包或車子嗎?

A: 這要看情況。如果警方有搜索票,或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無令狀搜索」要件(例如你同意搜索、現場有急迫狀況、或你是現行犯且有合理懷疑),他們就可以合法搜索。但如果你是自行丟棄物品,讓物品脫離你的支配範圍,警方在發現後合法扣押這些物品,這不屬於對你身體或車輛的搜索,通常是合法的。

Q: 我被警察抓到,一定要驗尿嗎?不驗會怎樣?

A: 如果你是被合法拘提或逮捕,且有施用毒品的嫌疑,警方通常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要求採尿。這條文賦予警方在符合條件下強制採尿的權力,即使你不同意,警方仍可依法執行。如果你刻意拒絕或妨礙採尿,可能會被視為妨礙公務或偵查,導致更複雜的法律問題。

Q: 我坦承有吸毒,會比較輕嗎?

A: 坦承犯行有助於案情釐清,但能否減輕刑期,關鍵在於你是「自首」還是「自白」。如果你是在警方還沒發覺你犯罪,或還沒掌握確切證據前,就主動坦承(自首),那麼依《刑法》第62條,你的刑期有機會被減輕。但如果警方已經掌握了足夠證據才坦承(自白),則無法適用自首減刑,但自白仍可能是法院量刑時的一個考量因素,表現出悔意。

Q: 如果我有毒品前科,這次會判更重嗎?

A: 是的,如果你過去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並在五年內再次故意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法律會認定你是「累犯」。依《刑法》第47條規定,法院在量刑時會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這意味著你的刑期可能會比初犯更重。

Q: 觀察勒戒是什麼?跟坐牢一樣嗎?

A: 觀察勒戒是一種「保安處分」,主要是針對施用毒品者,目的是幫助你戒除毒癮,而不是一種刑罰(坐牢)。它會限制你的人身自由,讓你進入勒戒處所接受觀察和治療,但其本質與目的和一般監獄的刑罰不同。勒戒期間通常不超過兩個月,結束後會評估你是否有繼續施用的傾向,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的強制戒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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