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聲明:本文僅為一般性法律資訊分享,不構成任何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律條文可能隨時更新,且個案事實認定複雜,建議您在面臨具體法律問題時,務必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獲得最精確的法律分析與建議。
家人不幸因毒品被抓現行犯,您該怎麼辦?
當您接到家人因持有毒品被警方查獲的通知時,想必心急如焚、不知所措。這篇文章正是為您而寫。作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一步步了解台灣法律對「持有毒品現行犯」的處理流程,讓您在徬徨中找到方向,知道如何為您的家人爭取最大的權益。
什麼是「現行犯」?警方有權直接逮捕嗎?
首先,您會聽到「現行犯」這個詞。在台灣的法律中,現行犯的定義很明確: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家人在持有毒品時被當場查獲,或是在犯案後立刻被發現,例如身上有毒品、吸食器等,警方就可以立刻逮捕,不需要事先聲請逮捕令。這是為了快速遏止犯罪,避免證據消失或犯人逃脫。
警方搜索的界線:我的家人權益受保障嗎?
逮捕後,警方通常會進行搜索。這裡有兩種常見的搜索方式:
附帶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這表示警方在合法逮捕現行犯時,可以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搜索您家人的身體、隨身物品、交通工具,以及「立即可觸及」的範圍。例如,家人背包裡的毒品、車上觸手可及的置物櫃。但要注意,這個「立即可觸及」的範圍是有嚴格限制的,不能無限擴大,例如搜索上鎖的櫃子或離很遠的房間,就可能超出這個範圍。
同意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如果您家人在被逮捕時被要求簽署「自願搜索同意書」,這表示警方希望透過您的「同意」來進行搜索。但這個同意必須是自願的,不能在強迫、威脅或利誘下簽署。若有疑慮,您的家人有權拒絕簽署,並要求律師到場。
證據合法性很重要!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這條法條非常重要!它說明了,如果警方在逮捕或搜索過程中違法,例如超出搜索範圍、強迫簽署同意書等,即使查獲了毒品,這些證據也可能因為「違法取證」而失去證據能力,也就是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法院會綜合考量違法情節輕重、對您家人權益的侵害程度等因素來判斷。
案例故事:違法搜索的代價
小陳在家裡被警方查獲,警方合法逮捕他。但逮捕後,警方卻要求小陳供出藏在衣櫃裡上鎖防潮箱內的毒品,小陳在被壓制、情緒緊張下說了出來。結果,法院認為,雖然逮捕合法,但警方搜索上鎖的防潮箱已經超出了「立即可觸及」的範圍,且小陳是在被壓制下才供出位置,不能算是自願。因此,法院判斷警方違法取證,排除這些毒品的證據能力,最終小陳因為缺乏其他證據而被判無罪。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被抓,程序上的合法性仍然是保障權益的關鍵!
施用毒品與持有毒品,刑責大不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分為四級,不同級別和持有數量會有不同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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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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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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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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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及相關器具:若未達一定數量(第三級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第四級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參加毒品危害講習,這屬於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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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販賣而持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的刑責遠高於單純持有!這之間的區別,關鍵在於「意圖」。法院會根據毒品數量、包裝方式、是否有分裝工具、通訊紀錄等來判斷是否有販賣意圖。如果您的家人只是自己施用,務必明確說明,因為這將影響後續的處遇。
- 施用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如果只是單純施用毒品,且持有的毒品是供自己施用,通常會被「施用」的罪名吸收,不另論「持有」罪。初犯施用毒品,或距離上次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已逾三年者,通常會被送往「觀察勒戒」兩個月。若無繼續施用傾向,就會獲不起訴處分。若有,則可能裁定「強制戒治」六個月至一年。這是一種將施用者視為「病患」而非純粹「犯人」的處遇方式,旨在給予治療機會。
家屬能做什麼?實際應對指南
- 保持冷靜,行使緘默權:請提醒您的家人,在律師到場前,有權保持緘默,不回答任何問題。這是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
- 要求通知親友及律師:家人被逮捕後,有權要求警方通知您和律師。務必明確提出這個要求。
- 不輕易簽署文件:在不清楚內容或未有律師陪同下,不要隨意簽署任何文件,特別是「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或任何自白筆錄。
- 注意搜索過程:若警方進行搜索,請留意其是否在合法範圍內(身體、隨身物品、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處所)。若有違法,應立即向律師反映。
- 積極配合調查,釐清事實:配合警方合法程序,但若家人僅為施用而非販賣,應清楚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如無販賣紀錄、毒品數量小)。
- 爭取勒戒或戒癮治療:若家人是初犯施用毒品,或符合「三年後再犯」的條件,務必爭取觀察勒戒或緩起訴附帶戒癮治療的機會。這能避免直接入監服刑,而是透過醫療方式協助家人脫離毒癮。
結論:陪伴與面對,為家人爭取希望
家人因毒品案件面臨法律問題,對家庭來說是巨大的衝擊。但請記住,您並非孤單。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掌握應對策略,是您能為家人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在整個過程中,保持冷靜,保護好家人的權益,並積極尋求可能的處遇機會,陪伴家人度過難關,重新回歸正常生活。這條路或許艱辛,但希望始終存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家人被抓,第一時間我該做什麼?
A: 您應該保持冷靜,並立即要求警方通知您,同時務必提醒家人行使緘默權,不要隨意回答問題或簽署文件,並要求警方通知您指定的律師。律師到場後會協助家人了解狀況並保障其權益。
Q: 警方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搜查我家,這樣合法嗎?
A: 警方在逮捕現行犯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可進行「附帶搜索」,範圍限於身體、隨身物品、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若超出此範圍或未經自願同意的搜索,可能構成違法搜索。您應記錄下搜索過程中的任何異常,並立即告知律師,爭取證據排除。
Q: 我的家人是第一次因施用毒品被抓,會直接被判刑入監嗎?
A: 不一定。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初犯施用毒品,或距離上次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已逾三年者,檢察官通常會聲請法院裁定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非直接起訴判刑。這是法律給予的治療機會,若無繼續施用傾向,甚至可能不起訴。
Q: 我要如何區分家人只是施用毒品,而不是販賣?
A: 關鍵在於「意圖」。若家人僅為自己施用而持有少量毒品,並無販賣、分裝、牟利等行為,且無相關通訊紀錄,應向檢察官或法官清楚說明。毒品數量、包裝方式、是否有金錢往來等都是判斷的依據。若被認定為販賣意圖,刑責會大幅加重。
Q: 如果家人已經在自費戒毒,對案情有幫助嗎?
A: 非常有幫助。積極尋求戒癮治療並保留相關證明(如醫療院所證明、繳費單據),能顯示家人有悔意及戒癮決心。這對檢察官或法官考量是否給予緩起訴附帶戒癮治療、或在量刑上爭取較輕處遇時,是重要的有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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