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癮纏身別絕望:青年被告自救指南,掌握緩起訴戒癮機會!

毒癮纏身別絕望:青年被告自救指南,掌握緩起訴戒癮機會!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犯罪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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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癮纏身別絕望:青年被告自救指南,掌握緩起訴戒癮機會!

年輕的你,或許因為一時迷失,不幸捲入毒品案件。面對突如其來的法律程序,是不是感到非常害怕、迷惘,不知道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別擔心,律點通知道你的不安。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台灣法律對於施用毒品者的處理方式,特別是兩種主要的「路徑」:觀察、勒戒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以及你如何為自己爭取更好的機會。

兩條路徑:勒戒?還是戒癮治療?

當你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被查獲時,法律上會怎麼處置呢?首先,施用毒品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規定了施用毒品的刑事責任。但別慌,台灣的法律並非一味懲罰,更重視幫助你擺脫毒癮。對於初犯或符合特定條件的施用者,檢察官有兩種主要的處理方式,就像兩條不同的道路,讓你走向戒癮:

1. 觀察、勒戒:短期進入勒戒處所

這是比較傳統的方式,通常是檢察官會聲請法院裁定讓你進入勒戒處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簡單來說,這是一種「保安處分」,目的不是處罰你,而是透過短期收容(最長兩個月),觀察你是否有持續施用毒品的傾向,並協助你戒除生理上的毒癮。這段時間,你會在一個相對封閉的環境中,遠離誘惑,專心戒毒。

2. 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在社區中戒毒

這是近年來法律修訂後,提供給施用毒品者的一個新選擇,也是許多人更希望爭取到的機會。這讓你可以在不被關押的情況下,於社區中接受治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檢察官決定給你一個「附帶條件的緩起訴處分」(例如要完成戒癮治療),那麼你就不需要去勒戒或直接面對刑事追訴。

而這個「條件」具體是什麼呢?其中之一就是完成戒癮治療: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這表示檢察官可以要求你參加戒癮治療、心理輔導等,只要你按時完成,並定期驗尿證明沒有再犯,緩起訴期間結束後,這件案子就會被「撤銷」,形同沒事,你也不會有犯罪前科紀錄。

如何選擇?兩者比較

特性觀察、勒戒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處遇地點勒戒處所(封閉式)社區醫療機構(開放式)
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需收容最長二個月不限制人身自由,可維持正常生活、工作、就學
處分性質保安處分刑事訴訟程序中,檢察官給予的機會,結案後無罪刑紀錄
目的觀察成癮性、戒除身癮協助戒除身心癮,回歸社會,維持家庭與工作
適用條件初犯或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滿三年後再犯檢察官綜合評估後,認為適合社區治療

我是「再犯」還有機會嗎?

如果你以前曾經因為施用毒品被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過,這次又被抓到,情況就會稍微不同:

  • 三年後再犯:如果距離你上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經超過三年,那麼你這次會被視為「初犯」,仍然適用觀察、勒戒或有機會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三年內再犯:但如果是在三年內又再犯,那麼檢察官就不能再讓你觀察、勒戒或緩起訴了,而是會直接對你提起公訴,讓你面對刑事審判,可能會被判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司法新趨勢:法院更重視你的意願與努力

過去,檢察官決定要讓你勒戒還是緩起訴,法院通常不會干涉太多。但最近,法院的態度有了很大的轉變!他們認為檢察官的決定不能隨隨便便,必須有充分的理由,而且應該給你表達意見的機會。

小華的故事:檢察官不能說了算

小華就是一個例子。他第一次施用毒品被抓,檢察官直接聲請讓他去勒戒,並沒有問他是否願意接受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也沒有說明為什麼不給他這個機會。小華的家人知道有戒癮治療這條路,不希望他被關進勒戒所,因此提出了抗告。法院審理後認為,檢察官在做決定前,應該要給小華一個說明的機會,也要清楚解釋為什麼選擇勒戒而不是緩起訴。因為檢察官沒有這樣做,導致裁量資訊不完整,法院就撤銷了勒戒的裁定,把案子發回給檢察官重新考慮。(類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毒抗字第52號刑事裁定)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現在法院會更嚴格審查檢察官的決定,確保他們沒有「隨便決定」或「不給機會」。

阿明的故事:過去不等於未來,你的努力很重要

阿明也曾因毒品案被抓過,雖然是多年前的事,但這次再犯,檢察官一開始就想把他送去勒戒。阿明向檢察官表示,他其實一直有在努力戒毒,甚至自主參加了替代療法。法院在審查時發現,檢察官在做決定時,只看了阿明舊有的前科紀錄,卻沒有好好考慮他現在正在積極戒毒的努力。法院認為,檢察官的決定不符合「比例原則」,也就是說,檢察官的處分應該要和你的實際情況相符,不能只憑舊資料就判斷。因此,法院駁回了檢察官的勒戒聲請。(類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毒抗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阿明的故事告訴我們,即使你過去有紀錄,但只要你現在積極展現戒毒的決心和行動,這些努力都可能成為你爭取緩起訴、在社區戒毒的關鍵。

我該怎麼做,才能爭取緩起訴戒癮治療?

從這些案例中,我們可以學到最重要的一點:主動積極,為自己發聲!

  1. 表達意願:在偵查階段,當你面對檢察官時,明確且誠懇地表達你希望接受戒癮治療、在社區中戒毒的意願。你可以說:「檢察官,我真心想戒掉毒品,我願意配合完成戒癮治療,希望能在社區中接受治療,這樣我也可以繼續工作/上學,維持正常生活。」
  2. 提供證明:如果你有工作、有學業、有家庭支持,或是已經開始自主尋求醫療幫助(例如看戒癮門診、參加團體治療等),請務必提供相關證明給檢察官。這些都能證明你有能力、有決心在社區中成功戒癮。
  3. 配合評估:如果檢察官同意讓你評估是否適合戒癮治療,請務必配合醫療機構的評估,並展現積極配合的態度。
  4. 嚴格遵守條件:如果成功爭取到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務必嚴格遵守所有條件!按時接受治療、定期驗尿、配合追蹤輔導。如果沒有遵守,緩起訴可能會被撤銷,你就可能面臨被勒戒或被起訴的風險。

結論:你的未來,掌握在自己手中

面對毒品案件,恐懼和無助是正常的。但請記住,法律給了你一個機會,而這個機會需要你主動去爭取。展現你戒毒的決心,積極配合,你就有很大的機會可以選擇在社區中接受治療,繼續你的學業、工作,並在親友的支持下,真正擺脫毒品的控制,走向全新的生活。這條路或許不容易,但每一步都算數,你的未來,從現在開始,掌握在你自己手中。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觀察、勒戒」,跟「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有什麼不同?

A: 「觀察、勒戒」是將你送進勒戒所,最長兩個月,目的是觀察你是否成癮並協助戒除生理上的毒癮。而「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則是檢察官給予你的一個機會,讓你可以在不被關押的情況下,於社區中的醫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和輔導。主要差異在於前者會限制人身自由,後者則可以在社區中持續正常生活。

Q: 我要怎麼才能爭取到「附命戒癮治療」的機會?

A: 在檢察官偵訊時,你需要明確表達你戒毒的意願,並說明你希望在社區中完成戒癮治療。同時,提供你的工作、學業、家庭支持等證明,或如果你已經開始自主尋求戒癮門診等醫療幫助,也要提供相關紀錄,這些都能幫助檢察官評估你適合在社區中戒毒。

Q: 我以前犯過毒品案,這次還有機會接受戒癮治療嗎?

A: 這要看你上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距離這次再犯的時間。如果已經超過三年,那麼這次你仍然有機會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但如果是在三年內又再犯,那麼法律規定就不能再給你緩起訴或勒戒的機會了,檢察官會直接對你提起公訴。

Q: 如果我獲得緩起訴,但在戒癮治療期間沒有好好配合,會怎麼樣?

A: 如果你在緩起訴期間,沒有按時完成戒癮治療、沒有定期驗尿,或者再犯其他罪,檢察官是有權撤銷你的緩起訴處分的。一旦緩起訴被撤銷,你就可能需要面對被送去勒戒所,甚至被起訴、被判刑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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