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案件迷途知返:青年戒癮治療與法律出路

毒品案件迷途知返:青年戒癮治療與法律出路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犯罪戒癮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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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迷途知返:青年戒癮治療與法律出路

面對毒品案件,你是不是感到很茫然、很害怕?不確定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別擔心,這篇文章就是為你而寫。作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台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如何處理施用毒品的案件,特別是針對像你一樣的青年朋友。我們的目標是讓你清楚自己的權益,知道有哪些機會可以擺脫毒品,並避免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毒品案件,法律怎麼看?

在台灣,施用毒品雖然是犯罪行為,但法律對施用者採取了一種特殊的「治療」態度,這就是所謂的「除刑不除罪」原則。意思是你施用毒品的行為仍然構成犯罪,但國家會優先給你機會透過治療來戒除毒癮,而不是直接關你入獄。

施用毒品的基本責任

首先,要知道施用毒品是會被處罰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單來說,這條文就是告訴你,一旦施用第一級(例如海洛因)或第二級(例如安非他命、大麻)毒品,就會面臨有期徒刑的刑責。

「除刑不除罪」的機會: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

但如果你是第一次被抓到施用毒品,或符合特定條件,法律會給你一個機會,先不直接判刑,而是送你去治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這條規定非常重要:

  • 觀察、勒戒:如果你被查獲施用毒品,通常會先被送進勒戒處所,進行最長兩個月的觀察與勒戒。這段時間主要目的是讓你生理上脫離毒品,並評估你還有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
  • 強制戒治:如果勒戒處所評估後認為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那麼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就會聲請裁定,讓你進入戒治處所進行強制戒治,時間從六個月到一年不等。這不是在關你,而是提供更長時間的心理輔導和治療,幫助你徹底擺脫毒癮。
  • 不起訴或不付審理:如果勒戒後認定你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恭喜你,檢察官就會給你不起訴處分,或是少年法院會裁定不付審理,也就是說,這次的毒品案件就告一段落了。

主動尋求治療,免除法律責任!

法律也鼓勵你主動尋求幫助,給你一次「免死金牌」的機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這表示,在你的施用毒品行為還沒被發現之前,如果你能主動到衛福部指定的醫療機構尋求治療,醫療機構是不會把你送到法院或檢察機關的。就算你在治療中被發現,檢察官也會給你不起訴處分。但這個寶貴的機會,只有一次!

另一條路:附條件的緩起訴戒癮治療

除了觀察、勒戒和主動治療,還有另一種可能: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第 二十條第一項及第 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 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前,應徵詢醫療機構之意見;必要時,並得徵詢其他相關機關(構)之意見。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緩起訴處分,其適用戒癮治療之種類、實施對象、內容、方式、執行醫療機構或其他機構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這條文的意思是,檢察官也可能給你一個「附帶條件的緩起訴處分」,其中一個條件就是接受「戒癮治療」。如果你能好好配合完成治療,檢察官就不會起訴你。但如果緩起訴被撤銷(例如沒完成治療),你還是會面臨後續的偵查或起訴喔!

怎麼判斷你「有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這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勒戒處所會依據專業的評估標準來判斷,主要考量以下幾個方面:

  • 過去的紀錄與表現:包括你以前有沒有毒品前科,以及在勒戒期間的配合度和行為表現。
  • 身心狀況評估:醫師會評估你的生理和心理狀況,看有沒有其他精神疾病問題等。
  • 社會穩定度:會考量你的家庭支持、工作狀況或學業表現、以及社會連結等,看看有沒有穩定的環境支持你戒毒。

綜合這些因素,會給你一個總分。如果分數達到一定標準(通常是60分以上),就會被認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需要進入強制戒治階段。法院通常會尊重這些專業評估。

他們的故事:真實案例給你的啟示

透過幾個真實的案例,你可以更清楚法律是怎麼運作的。

案例一:小明的抗告之路

小明因為施用毒品被查獲,經過兩個月的觀察勒戒後,勒戒處所評估他「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法院因此裁定他必須進入強制戒治。小明覺得很委屈,認為自己有精神疾病,家裡也有困難需要他照顧,不應該被強制戒治,所以提出抗告。

但是,法院駁回了小明的抗告。法院指出,強制戒治是為了幫助他戒除毒癮的法定程序,不是為了懲罰。勒戒處所的評估是專業判斷,而且評估的標準有其依據。法院也強調,個人的精神疾病或家庭因素,雖然值得同情,但在法律上不足以推翻專業的評估結果,因為強制戒治的核心目的就是協助戒癮,預防再犯。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一旦專業評估認定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強制戒治就是法律的規定,法院通常會尊重專業判斷。個人或家庭的困難,雖然重要,但通常無法免除這個法律程序。因此,在勒戒期間積極配合,展現戒毒決心,非常關鍵。

案例二:阿華的困境與法律的堅持

阿華同樣因為施用毒品被送去勒戒,也被評估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需要強制戒治。阿華覺得評估標準太過簡略,而且家裡經濟狀況不好,他還有扶養家人的責任,不應該去強制戒治。他也提出抗告,希望法官能考量他的家庭狀況。

然而,法院再次駁回了阿華的抗告。法院重申,評估標準是法務部頒布的,考量了前科、臨床狀況和社會穩定度等多方面因素,並非簡略。法院強調,強制戒治是一種「保安處分」,目的是矯正和預防再次犯罪,而不是考慮個人的經濟或家庭負擔。法律的目的是協助你擺脫毒品,回歸正常生活,這對你和家人長遠來看都是最好的。

這個案例再次強調:

強制戒治是為了矯治和預防再犯,它的目的性非常明確。即使有家庭的困難,也不能因此免除這項法律程序。重點在於,如何利用這個機會好好戒毒,為自己和家人創造更好的未來。

實用建議:你該怎麼做?

面對毒品案件,你的態度和行動會直接影響結果。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

  1. 盡早主動尋求治療:如果你還沒被發現施用毒品,立刻主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這是一個寶貴的「一次機會」,可以讓你免於被送交檢警機關。
  2. 積極配合緩起訴戒癮治療:如果檢察官給你附帶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請務必按照醫療機構的治療計畫,包含藥物、心理輔導和毒品檢驗等,好好配合。這是你避免被起訴、重新開始的最好機會。
  3. 勒戒期間展現決心:如果進入觀察、勒戒程序,在勒戒處所裡,請積極配合所有的評估和輔導,展現你真心想戒毒的決心。這對「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評估非常重要。
  4. 理解強制戒治的目的:如果真的被裁定強制戒治,請理解這不是懲罰,而是給你一個更長期的治療機會。積極配合,才能幫助你盡早脫離毒癮,重獲自由。

重要的提醒:

  • 別再犯!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結束後,如果你在三年內再次施用毒品,將會直接面臨刑事刑罰,不再有保安處分的機會。所以,下定決心徹底戒斷,是保護自己的關鍵。
  • 誠實面對:檢察機關和治療機構之間有資訊交流機制。任何不配合或違規行為,都可能影響你的處分結果。

你的未來,由你掌握!

施用毒品,或許是你生命中的一個岔路,但絕不是終點。台灣的法律給予施用者多次改過自新的機會,目的就是希望你能徹底擺脫毒品的控制,重回正常的生活軌道。

請記住,選擇權在你手上。積極配合治療、展現戒毒決心,是幫助你度過難關、重啟人生的最有效途徑。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清楚自己的處境與未來的方向,勇敢面對,迎向新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第一次被抓到施用毒品,一定會被關嗎?

A: 不一定會直接被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檢察官或少年法院通常會先裁定你進入勒戒處所進行最長兩個月的觀察、勒戒。如果評估後認為你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就會不起訴或不付審理。這是法律給予初犯或符合條件者的機會。

Q: 勒戒後被評估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是什麼意思?會怎麼樣?

A: 這表示勒戒處所根據你的前科紀錄、臨床評估(身心狀況)和社會穩定度等因素綜合判斷,認為你仍有再次施用毒品的可能性。一旦被認定有此傾向,法院會裁定你進入戒治處所進行強制戒治,期間從六個月到一年不等,目的是透過更長時間的治療和輔導來幫助你徹底戒毒。

Q: 緩起訴附帶戒癮治療,我需要做什麼?沒完成會怎樣?

A: 如果你獲得緩起訴附帶戒癮治療的機會,你需要積極配合醫療機構的治療計畫,包括定期回診、接受藥物治療、心理輔導和毒品檢驗等。如果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治療,或有其他違反緩起訴條件的情形,檢察官有權撤銷你的緩起訴處分,並重新啟動偵查或起訴程序,屆時你可能就會面臨刑事審判。

Q: 我主動去戒毒,會不會反而被抓?

A: 不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如果你在施用毒品的行為被發現前,主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不會將你送交法院或檢察機關。即使你在治療中被查獲,檢察官也會對你為不起訴處分。這是法律給予的一次珍貴的自新機會,鼓勵你勇敢尋求專業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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