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毒品案件被列共犯?爭取無罪,你該知道的法律戰略!

毒品案件被列共犯?爭取無罪,你該知道的法律戰略!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毒品案件刑事訴訟
LINE

毒品案件被列共犯?爭取無罪,你該知道的法律戰略!

身陷毒品案件,尤其是被指控為「共犯」,那種焦慮與無助感,我們完全理解。面對嚴峻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動輒數年甚至更長的刑期,是否就代表一切都完了?律點通要告訴你:不!你還有機會為自己爭取清白,或是減輕刑責。

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為共犯被告分析,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檢察官如何證明你有罪?法院又如何審查證據?我們將帶你了解無罪判決的關鍵要素,讓你不再茫然,能更清楚地捍衛自己的權益。

你的權益:無罪推定與證據法則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中,有幾個核心原則,是你必須牢記的:

1. 無罪推定原則:你不是天生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這代表在法院判決你確定有罪之前,你都應該被視為無辜的。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且確鑿的證據來證明你有罪,而不是由你來證明自己無罪。

2. 檢察官的舉證責任與證明標準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檢察官要對你被指控的犯罪事實負起舉證責任。他們必須讓法官相信證據足以證明你有罪,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程度。只要法官對證據有任何「合理懷疑」,就應依「罪疑唯輕原則」判你無罪。

3. 販賣毒品罪的認定:行為與意圖缺一不可

你可能被控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販賣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構成販賣毒品,不只要有毒品或相關器具,更重要的是要有「營利意圖」。如果檢察官無法證明你有營利意圖,而只是單純持有或自用,就不能隨意認定你販賣。

4. 自白與補強證據:共犯案件的關鍵!

作為共犯被告,這條法律對你尤其重要: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即使你或共犯「自白」了,法院也不能單憑自白就判你有罪,還必須有其他「必要之證據」來佐證。購毒者或共犯的供述常因利害關係而需更嚴格審查,必須有足夠的補強證據,例如:通訊監察譯文、扣案毒品、交易金流、帳冊等非供述證據

真實案例解析:他們如何爭取無罪?

律點通將透過兩個貼近共犯被告處境的匿名案例,帶你了解這些法律原則如何在實務中發揮作用:

案例一:朋友指控,證據不足也能無罪?

小陳被指控販賣毒品給小李。小李在警局供稱向小陳買過,但證詞前後矛盾。小陳雖有供述,但聲稱是警方誘導。檢察官除了小李證詞,沒有其他明確的通訊監察、金流或毒品交易記錄。

判決結果與啟示: 法院最終判決小陳無罪。法官認為,小李證詞因矛盾且有減刑動機,難以採信。小陳警詢自白也存瑕疵。在缺乏其他客觀有力「補強證據」下,檢察官無法達到「超越合理懷疑」證明標準。

給你的啟示: 即使是「買家」的指控,法官也會嚴格檢視其真實性。若說法有矛盾且無其他客觀證據佐證,單憑供述很難定罪。警詢筆錄的自願性與真實性更是攻防重點。

案例二:被共犯供出,真的就沒救了嗎?

阿華被少年小張供稱是「上游」,指控共同販賣毒品。檢察官據此起訴。然而,小張證詞反覆不定,對關鍵細節描述與客觀事實不符。警方除了小張供述,沒有查扣任何能證明阿華販毒的實體證據(如毒品、帳冊),也沒有通訊監察譯文。

判決結果與啟示: 法院最終判決阿華無罪。法官認為,雖有共犯指證,但小張證詞瑕疵明顯,無法單獨作為有罪判決依據。在缺乏其他「非供述證據」來補強情況下,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依「罪疑唯輕原則」,判決無罪。

給你的啟示: 即使你是被「共犯」指證,也絕不代表你一定有罪。法院會仔細審查共犯供述的穩定性、真實性,以及是否有其他獨立客觀證據來「補強」其說詞。

律點通的實用建議:共犯被告的自保策略

如果你不幸被捲入毒品案件,並被列為共犯被告,以下是律點通給你的實用建議:

  • 仔細審查所有證據: 檢視自白、證詞、譯文、物證的合法性與證明力。
  • 主張補強證據不足: 若檢察官主要依賴購毒者或共犯供述,應強調其缺乏足夠且實質關聯的補強證據。
  • 區分持有與販賣意圖:: 若僅查獲持有毒品或工具,應強調這些物品亦可供自用,要求檢察官證明明確販賣意圖。
  • 妥善行使緘默權: 你有權保持緘默,不得因此被推斷有罪。
  • 謹慎面對警詢筆錄: 確認筆錄內容與陳述完全一致,若有疑義應立即提出。

結論:無罪並非遙不可及

面對毒品案件的指控,特別是身為共犯被告,壓力肯定巨大。但請記住,台灣的法律保障了你的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肩負著沉重的舉證責任,必須提出「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才能將你定罪,且單憑自白或有瑕疵的共犯證詞是遠遠不夠的。

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能幫助你更清晰地看清案件的本質,更有效地與律師合作,為自己爭取最大化的權益。請務必保持冷靜,積極應對,爭取最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共犯指認,但沒有其他證據,怎麼辦?

A: 即使被共犯指認,法院不能單憑其供述就判你有罪。《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共犯自白需有其他「必要之證據」補強。若檢察官無法提出金流、通聯記錄、扣案毒品等客觀非供述證據來佐證,可強力主張證據不足,爭取無罪。

Q: 警局裡我被誘導自白了,還能推翻嗎?

A: 自白若非出於自願(如受強暴、脅迫、利誘或誘導),其證據能力可能受質疑。你可以向法官陳明當時受誘導的具體情況,並請求法院調查自白的合法性與真實性。必要時,可聲請傳喚當時的警員作證,以釐清真相。

Q: 我只是幫忙拿東西或跑腿,會被算販賣嗎?

A: 即使只是「幫忙」,若行為涉及毒品的交付、轉運,且檢察官能證明你有「營利意圖」或明知是販賣行為而協助,仍可能被認定為販賣毒品的共犯或幫助犯。關鍵在於你是否知情並有參與販賣的意圖。若無營利意圖且不知情,應積極舉證證明。

Q: 毒品數量不多,但被查到磅秤和分裝袋,會被認定販賣嗎?

A: 查獲少量毒品、電子磅秤、分裝袋,確實常被檢察官作為認定販賣意圖的證據。然而,這些物品也可能供施用者自用或分裝給朋友共同施用。你需要解釋這些物品的用途,並提出其他證據(如:無金流往來、通訊記錄無交易內容、無下游客戶等)來反駁販賣意圖,強調是單純持有或施用。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