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人在機場海關被查獲毒品,那種突如其來的震驚與無助,相信讓您心急如焚。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許多疑問油然而生:他們會被關多久?會被罰多少錢?說不知情有用嗎?
作為律點通,我理解您此刻的困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機場海關毒品查獲的處理程序,包含可能涉及的法條、刑事與行政責任的區別,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地了解接下來可能面臨的狀況,以及身為家屬,您可以如何準備與應對。
您的家人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刑事與行政兩方面
當毒品在機場海關被查獲,您的家人可能同時面對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這兩者是獨立且並行的:
刑事責任: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若行為被認定是「運輸」毒品,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論處。這條例依照毒品的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不同級別的毒品,刑責輕重差異極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重要概念: 這裡的「運輸」是指將毒品從一地運到另一地,無論是自己攜帶、託運或郵寄都算。而要構成運輸毒品罪,行為人必須具備「故意」。
《刑法》第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這代表,行為人必須明知所運輸的是毒品,或預見可能是毒品卻仍不違背其本意而為之(即「間接故意」)。若能證明完全不知情且無任何過失,則有機會在刑事上爭取無罪。此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也規定,若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或供出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行政責任:觸犯《海關緝私條例》
即使刑事部分最終不起訴或無罪,您的家人仍可能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而面臨行政罰,通常是「沒入貨物」並處以高額「罰鍰」。
《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第1項:「旅客出入國境,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沒入其貨物,並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論處。」
條文中的「匿不申報」是指明知攜帶管制物品卻未誠實申報,或選擇綠線(免申報)通道。「規避檢查」則指採取藏匿、偽裝等方式試圖避開海關查驗。毒品屬於嚴格管制物品,只要未經申報攜帶入境,就構成「私運貨物」。
刑事罰與行政罰的競合: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這條文說明了「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但有個重要例外:即使刑事部分不起訴或無罪,若刑事法院沒有宣告沒收毒品或處以罰金,海關仍可依法對「私運」的行政違規行為處以沒入貨物及罰鍰。這是因為刑事罰主要看故意,而行政罰則可能因為過失而成立。
實際案例解析:看法院如何認定「不知情」與「過失」
以下兩個改編自真實判決的案例,幫助您理解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的考量:
案例一:不知情,但仍被行政罰的困境
小林在泰國旅遊時,答應朋友請託,幫忙帶一個裝有「青草藥膏」的包裹回台灣,朋友還給了他一筆小酬勞。小林心想只是順手幫忙,沒多想就託運了。沒想到,在台灣機場海關,這個包裹被查出夾藏了海洛因!小林嚇壞了,不斷解釋他根本不知道裡面是毒品,刑事偵查後也因為證據不足,檢察官給了他不起訴處分。但海關卻依照《海關緝私條例》判他高額罰鍰,並沒入毒品。小林不服,認為刑事都沒事了,行政罰為何還要罰?
法院的見解是:雖然刑事上可能因為「故意」證明不足而不起訴,但行政罰的認定標準是「過失」。小林收取報酬替人帶東西,就應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仔細檢查物品。即使他不知情,但沒有盡到檢查義務,仍構成「過失」。加上海洛因危害甚鉅,海關依法裁罰並無不當。
案例二:預見風險,仍構成「間接故意」
一位外籍朋友大衛,因為經濟拮据,答應了網路上一位陌生人,幫忙從歐洲輾轉多國、以異常的路線和方式將一個「禮物」帶到台灣,並獲得豐厚報酬。大衛心裡其實有點不安,覺得這種運送方式很不尋常,也曾有過類似的海外不順經驗,但他為了錢,最終還是照辦了。結果,在台灣機場,行李箱被查出夾藏了大量毒品愷他命!大衛堅稱自己不知情,只以為是幫忙運送禮物。
法院審理後認為,大衛的行為雖然不是「明知」是毒品,但他知道這種運送方式很可疑,卻仍為了報酬而「容任」其發生,這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間接故意」。換句話說,他預見了行李裡可能有不法物品,但為了報酬,即便不違背他的本意,仍選擇運送。因此,法院判決他構成運輸毒品罪,並在服刑後驅逐出境。
給被告家屬的實用應對建議
面對這樣的情況,作為家屬,您可以做些什麼?
- 切勿為他人攜帶不明物品:這是最重要的!即使是親友託付,也務必詳細檢查內容物。若無法確認,請堅決拒絕。特別是收取報酬的運送,更要提高警覺,否則即使聲稱不知情,仍可能被認定有過失。
- 據實向海關申報:所有攜帶入境的物品,尤其是藥品、高價品或他人託帶物,務必在申報單上據實填報,並選擇「紅線通道」通關。切勿心存僥倖走綠線通道。
- 配合調查,但謹慎言詞:若被海關攔查,務必積極配合,提供真實資訊。但對於不確定的部分,應謹慎表達,避免無意中承認不實的責任。
- 了解行政與刑事責任的區別:即便刑事上可能獲判無罪或不起訴,行政罰(如沒入貨物、高額罰鍰)仍可能成立。這兩者是獨立的。
結論
面對突如其來的海關毒品查獲事件,被告家屬所承受的壓力與焦慮可想而知。透過這篇文章,我們希望讓您對相關法律程序、潛在責任及應對方式有更清晰的理解。請記住,案件的處理過程漫長而複雜,但在法律面前,真相與證據至關重要。希望這些資訊能幫助您更有方向地面對挑戰,為您的家人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家人說他完全不知情,這樣還有機會嗎?
A: 「不知情」在法律上確實是很重要的辯護點。但要看是刑事責任還是行政責任。在刑事責任方面,若能證明完全沒有「運輸毒品」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就有機會爭取無罪。但在行政罰方面,即使不知情,若有「過失」(例如沒有盡到檢查物品的義務),仍可能被裁處罰鍰或沒入。因此,必須提供具體證據證明其無過失。
Q: 如果刑事部分不起訴或無罪,是不是就沒事了?
A: 不一定。根據《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雖然原則上優先適用刑事法律處罰,但若刑事部分未宣告沒收物品或罰金,海關仍可能依《海關緝私條例》對「私運貨物」的行政違規行為處以沒入貨物或罰鍰。這是因為刑事罰要求「故意」,而行政罰只要有「過失」就可能成立。
Q: 罰鍰金額是如何計算的?會不會很高?
A: 罰鍰金額是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處貨價一倍至三倍的罰鍰。毒品的「貨價」通常會參考法務部調查局提供的黑市平均價格來核估。由於毒品價格高昂,即使是一倍的罰鍰也可能非常可觀。海關會考量情節輕重來決定倍數,例如是否初犯、毒品數量、對社會危害程度等。若對貨價認定或罰鍰倍數有疑義,可以提出復查。
Q: 如果我家人是外國人,會不會被驅逐出境?
A: 是的,如果外國人因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根據《刑法》第95條規定,在服刑完畢或獲得赦免後,法院可以裁定將其驅逐出境。這是台灣法律對外籍人士在台犯罪的常見處置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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