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公務人員,您正面臨文書相關的法律挑戰嗎?
在公務體系中,文書處理是日常工作的重要環節。然而,一旦牽涉到「偽造文書」或「行使偽造文書」等指控,其影響不僅可能衝擊您的職涯,更可能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作為律點通,我深知公務相關被告所面臨的壓力與困惑。本文將以白話方式,為您解析這些複雜的法律概念,並透過實務案例,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自身的處境與可能的法律風險。
釐清核心罪名:與公務文書密切相關的法條
首先,讓我們來認識幾個與公務文書犯罪高度相關的《刑法》條文。了解這些法條的構成要件,是釐清責任的第一步。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這是與公務人員最直接相關的罪名之一,處理的是對公務員職務上製作文書的偽造行為。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規指的是,如果有人未經授權,擅自製作或變更公務員在職務上製作的文書(例如政府函文、法院裁定、戶政事務所的證明等),且這個行為有可能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就會構成此罪。請注意,「足以生損害」不代表一定要有實際損害發生,只要客觀上存在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即可。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這條罪名常見於民眾或公務員向公務機關提供不實資訊,導致公文書記載錯誤的情況。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就是您明明知道某件事不真實,卻透過欺騙、隱瞞等方式,讓不知情的公務員將這些不實內容記載到公務文書上,並且這個行為足以造成損害。
行使偽造文書罪
偽造文書的目的,往往是為了使用它。《刑法》第216條就是規範這種「使用」行為的法條。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這表示,當您將偽造、變造或內容不實的文書拿出來,當作是真的來使用,並基於這份文書的內容向他人主張權利、義務或事實時,就可能構成「行使」罪。實務上,通常偽造文書的行為會被「行使」的行為所吸收,也就是說,偽造後又加以行使,通常只會以「行使偽造文書罪」論處,不會再另外成立偽造罪。
詐欺取財罪
偽造文書往往是詐欺的手段。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如果有人意圖不法取得財物,用欺騙的手段讓對方相信錯誤的事實,進而交付財物,就會構成詐欺取財罪。
掌握關鍵概念:行使與損害的認定
在文書犯罪中,有幾個概念是理解案情和判斷責任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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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這是一個客觀要件,不要求實際發生損害,只要行為有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即可。例如,假冒承辦人名義製作不實公文簽呈,即使最終未造成財物損失,也可能影響公務機關的公信力,即構成「足以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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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的定義: 最高法院採「實質說」,強調「行使」不僅是單純的提出文書,更重要的是行為人必須有「以偽作真」的意思,並基於該偽造文書的內容向他人主張權利、義務或事實,使其誤信為真,才構成行使罪。即使是將偽造文書拍照後以通訊軟體傳送,只要該照片具有與偽造原本相同的信用性,可替代原本使用,也可能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的行為。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法律
為了讓您更容易理解,我們將兩個實際案例改編成生活情境故事:
案例一:偽造文件申請補助的「小聰明」
陳先生急需一筆資金,他想到一個「小聰明」。他冒用已故祖母的名義,偽造了祖母的身分證、印章和一份偽造的委任書。接著,他拿著這些偽造文件到戶政事務所,順利申請到了祖母的印鑑證明。為了進一步取得貸款,他又謊稱祖母的土地權狀遺失,向地政機關聲請補發,並成功補領。最後,他用這些補發的權狀和偽造的授權書,向銀行申請了抵押貸款。在某些環節,他甚至請不知情的代書協助辦理,或與家人共同偽造其他申請文件。
律點通解析: 在這個案例中,陳先生的行為非常複雜。他偽造身分證、印章等,這些是「偽造私文書」的行為。他利用這些文件向戶政事務所和地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補發權狀,導致公務員將不實資訊登載在公文書上,這就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他將這些偽造或不實的文書提交給銀行,並據此申請貸款,這就是「行使偽造公文書」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的行為,同時也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
法院通常會認為,陳先生偽造印章、身分證等行為,是為了後續「行使」這些文書的階段行為,因此會被「行使偽造文書罪」吸收,不會另外處罰。而「行使偽造文書」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詐欺取財」之間,則可能存在方法與結果的牽連關係,最後會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的原則,從較重的罪名來處罰。此外,他利用不知情的代書,則可能構成「間接正犯」。
案例二:一張LINE上的「假公文」
王先生想從客戶那裡快速拿到一筆工程款,但工程進度不如預期,還沒拿到政府核發的使用執照。為了讓客戶相信工程已合法完成,他靈機一動,偽造了一份「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的函文,內容聲稱已核發使用執照。他沒有印出來,而是直接將這份偽造函文拍成照片,透過LINE傳送給客戶,並據此要求客戶支付款項。
律點通解析: 儘管王先生只是將偽造的公文「拍照」後透過LINE傳送,法院仍然認定他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和「詐欺取財罪」。這是因為,即使是數位形式的文書(如照片),只要它具有與原本公文相同的信用性,能夠替代原本公文的功能,且被用來主張其內容(例如,主張工程已合法完工),就符合「行使」的定義。王先生為了詐取款項而行使偽造公文書,這兩個行為之間也存在牽連關係,最終會依「想像競合犯」原則,從較重的罪名處斷。
法律風險與因應:公務人員的自我保護
面對文書相關的法律風險,公務人員應有以下認識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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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生損害」的廣泛性: 請務必了解,即使您的行為沒有實際造成損害,只要客觀上存在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就可能構成犯罪。因此,任何涉及文書的處理都應謹慎,避免任何可能產生誤導或損害公眾信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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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形式的風險: 在數位化時代,透過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傳送的電子文件、圖片等,若內容為偽造且被用來主張,同樣可能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請勿輕忽數位資料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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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的警示: 如果您利用不知情的同事、下屬或外部人員(如代書)去執行涉及偽造文書的行為,您仍可能被認定為「間接正犯」,需負擔正犯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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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變革的影響: 過去刑法中的「連續犯」規定已於民國94年廢除。這意味著,如果您多次實施相同性質的文書犯罪行為,將不再能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而是會依「數罪併罰」原則,各別論罪科刑,最終的總刑期可能會更長。這對被告的刑期認定有重大影響,務必留意。
結語
身為公務人員,您肩負著維護公信力的重責。了解與公務文書相關的法律風險,不僅是保護自己的重要一步,也是履行職責的體現。希望本文能幫助您釐清相關概念,在面對可能的法律挑戰時,能夠更從容、更有準備地應對,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偽造公文書」與「行使偽造公文書」有何不同?我會同時被罰兩條罪嗎?
A: 「偽造公文書」是指您未經授權,製作或變更公務員職務上的文書。而「行使偽造公文書」則是將這份偽造的文書拿出來使用,並基於其內容有所主張。在實務上,如果您偽造了文書又加以使用,通常偽造的行為會被「行使」的行為所吸收,也就是說,您只會被論處「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不會同時被罰兩條罪名。
Q: 如果我偽造了一份公文,但只是放在抽屜裡沒用,會構成犯罪嗎?
A: 如果您只是偽造了公文但沒有拿出來「行使」(即沒有將其提出於人並主張其內容),那麼您可能只會構成「偽造公文書罪」。雖然沒有「行使」行為,但只要偽造行為本身「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仍然會構成犯罪。因此,即使沒有實際使用,也可能觸犯法律。
Q: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到底是什麼意思?一定要有實際損失才算嗎?
A: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是指您的行為客觀上具有造成損害的可能性,不要求實際發生損害。例如,即使您偽造的公文最終沒有導致任何財物損失,但只要它可能影響到公務機關的公信力、正常的行政秩序,或是讓他人產生錯誤的認知,就已經達到這個構成要件了。
Q: 我只是把偽造的公文掃描成電子檔,然後用電子郵件傳送,這也算「行使」嗎?
A: 是的,即使是透過數位方式(如掃描檔、照片、PDF檔案)傳送偽造文書,只要該數位檔案具有與偽造原本相同的信用性,能夠替代原本文書的功能,並被您用來主張其內容,實務上通常會被認定為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的行為。在數位時代,法律對於「文書」和「行使」的認定已與時俱進。
Q: 我因為不知情,幫同事轉交了一份有問題的公文,我會被牽連嗎?
A: 這取決於您是否「明知」該公文有問題。如果您是在「明知」公文是偽造或不實的情況下,仍協助轉交並導致其被行使或登載不實,您可能因有「犯意聯絡」而構成「共同正犯」。但如果您是完全「不知情」,被他人利用來轉交,您則可能不構成犯罪。關鍵在於您主觀上是否知情及是否有幫助犯罪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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