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公務文書偽造變造?公務員必知法律風險與實務解析

公務文書偽造變造?公務員必知法律風險與實務解析

律點通
2025-06-29
5分鐘
刑事偽造文書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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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文書處理的法律紅線:偽造公文書罪解析

身為公務人員,您每天經手的文書,都承載著公信力與法律責任。然而,有時在處理公務的過程中,一個不經意的行為,或是對法規的不熟悉,都可能讓您面臨「偽造公文書罪」或「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的指控。這不僅關乎您的職涯,更可能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

「律點通」深知公務人員的辛勞與壓力,特別為您整理這份法律指南,希望能幫助您釐清相關法條,理解行為界線,從而保護自身權益。

刑法怎麼說?認識偽造公文書罪的構成要件

偽造公文書罪主要規範在《中華民國刑法》中,其中最核心的兩條是: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規是針對製作或修改公文書的行為。它有幾個關鍵點:

  • 行為客體必須是「公文書」: 什麼是公文書?簡單來說,就是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所製作的文書,具有公信力。這包括政府機關的正式函文、內部簽呈、職務章印文,甚至是戶籍謄本、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等。即使是內部簽核流程中的簽、公文函稿,只要經過核閱並蓋章,足以表達公務員意思,也可能被視為公文書。
  • 行為態樣:
  • 偽造: 指您沒有製作這份文書的權力,卻冒用他人的名義來製作。例如,假冒承辦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的公文簽呈,或未經授權擅自蓋用他人職名章並加註文字。
  • 變造: 指您在真實的文書基礎上,沒有改變其本質,但卻更改了它的內容。例如,將一份真實的公文影本內容塗改後再重新影印。
  • 損害要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請注意,這裡不要求實際發生損害!只要您的行為「有損害的危險或可能性」,就足以構成此要件。例如,偽造公文簽呈會影響公務機關的公信力及公文管理的正確性。
  • 主觀要件:必須是「故意」: 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的直接故意。也就是說,您必須清楚知道自己沒有權力卻去做,或者明知文書不實卻還製作或修改。如果只是不小心、誤會,或者只是間接預見,通常不構成此罪。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這條法規是針對「使用」偽造或變造文書的行為。如果您拿著一份偽造或變造的公文書,並將其當作真的來使用,主張其內容,就可能觸犯此條。它的損害要件與主觀要件,都與偽造、變造文書罪相同。特別提醒,如果您同時偽造了一份公文書又去使用它,通常只會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偽造的行為會被行使的行為所吸收,不會重複處罰。

釐清「偽造」與「變造」:一張表格看懂

特性偽造變造
行為本質無權製作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在真實文書上,不變更本質只更改內容
文書來源文書本身是虛假的 (形式或來源虛假)文書原本是真的,但內容被修改
舉例假冒主管名義發函、擅蓋他人職章製作簽呈塗改公文影本上的日期或數字後再影印使用

公務實務情境:真實案例給您的啟示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我們將實務案例改編成情境故事:

案例一:內部簽呈的章印風險

情境: 某市政府的承辦人小李,因為業務急迫,但代理科長正好外出,為了讓簽呈能趕上時效,小李在未經代理科長明確授權或同意下,擅自拿取科長職名章蓋在公文簽呈上,並加註日期、時間及批示。他心想,反正科長回來也會核准,只是先走流程。

結果與啟示: 雖然小李的本意可能是為了加速公務,但法院認為,這種未經授權擅自蓋用他人職名章的行為,即使是內部公文,也可能被認定為「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公文書」 。這會讓上級或外界誤以為公文已獲核閱或准予發文,進而影響公文管理的正確性及機關的公信力,因此「足以生損害」的要件就可能成立。最終,案件被發回更審,小李仍有觸法風險。

案例二:公務文書影本的變造陷阱

情境: 某地政事務所的資深承辦人老王,因為客戶急需一份證明,但客戶提供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上有些資訊不符最新情況。老王為了「方便」,直接在影本上塗改了所有權人及住址資料,然後再重新影印一份給客戶使用,他認為這只是影本,應該沒關係。

結果與啟示: 法院判決老王觸犯了「變造公文書罪」。即使是公文書的影本,只要其變造後的內容足以產生與原本相同的效果,且可能造成損害,就構成變造文書罪。此行為不僅侵害了社會對公文書的信任,也損害了真正所有權人的權益。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無論是正本或影本,只要是公文書,都應謹慎對待,不可擅自塗改。

給公務人員的實用建議

  • 確認授權是第一步: 在處理任何公文書,特別是涉及簽核、用印時,務必確認您是否具有合法的製作權或明確的代為處理授權。即使是口頭授權,也建議事後留下紀錄,以備不時之需。
  • 切勿擅自修改文書內容: 絕不應擅自對任何公文書(包括影本)進行塗改、增刪或變造內容。若有錯誤或需更正,務必依循機關的正規程序辦理,例如退件、會簽或發文更正。
  • 審慎查證文書真實性: 在接收或使用他人提供的公文書時,特別是涉及重要權益或公信力的文件,應盡可能透過正規管道查證其真實性,避免無意間行使偽造或變造的文書。
  • 理解「足以生損害」的廣泛性: 這個要件不要求實際損害發生。只要客觀上存在損害的「危險或可能性」,就可能構成犯罪。因此,切勿心存僥倖,認為「反正沒人會發現」或「不會造成實質損害」。
  • 主觀故意的證明: 檢察官必須證明您有「明知」的直接故意。如果您能證明自己是基於誤解、不知情或僅為過失,則可能不構成此罪。然而,這需要充分的證據支持,切勿輕忽。

結論:小心求證,守護職涯

公務人員肩負為民服務的重任,文書處理更是日常業務的核心。理解偽造公文書罪的構成要件與實務認定,是保護自身不誤觸法網的重要關鍵。請務必謹記,任何對公文書的不當處理,都可能帶來嚴重的法律風險。多一分謹慎,就多一分保障,讓您在公務生涯中走得更穩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公務員的內部簽呈或公文草稿會被認定為「公文書」?

A: 即使是公務機關內部的簽呈、公文函稿或公文草稿,只要在層轉核閱過程中,經核閱後蓋用職名章、加註時間,或經機關、單位主官批示「發」字等,依習慣已足以表示該職名章名義人已核閱或同意擬簽意見之意思,並由公務員依職務所製作,就可能被視為刑法上的「準文書」,進而構成「公文書」的範疇。因此,即便是內部流程文件,也應謹慎處理。

Q: 如果我只是幫主管蓋章,但不知道公文內容有問題,會被認定有「故意」嗎?

A: 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要求行為人具有「明知」的直接故意。如果您在幫主管蓋章時,確實不知道公文內容有問題,且沒有預見或放任可能的損害發生,那麼檢察官可能難以證明您具有直接故意。但實務上,檢察官仍會從客觀行為判斷,例如您是否有審閱公文的職責、蓋章流程是否異常等。建議在代蓋章前,務必確認內容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並取得明確授權。

Q: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個要件,是否意味著一定要造成實際的損害才成立?

A: 不,這個要件不要求實際發生損害。只要偽造或變造的文書,在客觀上存在「損害公眾或他人之虞」或「損害的危險或可能性」,就足以構成此要件。例如,偽造公文簽呈,即使最終沒有造成財產損失,但已影響了公務機關的公信力及公文管理的正確性,就可能被認定為「足以生損害」。

Q: 如果我發現自己或同事不小心製作了有問題的公文書,該怎麼辦?

A: 若發現公文書有問題,應立即停止使用或傳遞該文書。對於已發出或使用的部分,應立即依機關內部規定,啟動撤銷、更正或補救程序,並向上級主管報告。切勿試圖掩蓋或銷毀證據,這可能導致更嚴重的法律後果。如果情況複雜或不確定如何處理,建議尋求機關法制人員或外部律師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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