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公務文書偽造:公務人員不可不知的法律紅線

公務文書偽造:公務人員不可不知的法律紅線

律點通
2025-06-29
5分鐘
刑事刑事法律公文書罪
LINE

公務文書偽造:公務人員不可不知的法律紅線

身為公務人員,您肩負著社會的信任,日常工作中頻繁接觸各式公文書。然而,您是否曾意識到,一個不經意的文書處理行為,可能讓您面臨「偽造公文書罪」的重刑指控?這不僅關乎您的職涯,更可能影響您的人生。本文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相關法律風險,助您在公務處理上避開雷區。

核心罪名: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1條)

首先,我們來了解最核心的罪名:《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只要您沒有權限製作了假的公文書(偽造),或是竄改了真實公文書的內容(變造),並且這種行為可能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就可能構成此罪。這裡的「公文書」是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例如戶籍謄本、政府公函、查報通知書等。值得注意的是,「足以生損害」不代表必須實際造成損害,只要有造成損害的「可能性」或「危險」就足夠了。

延伸行為: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刑法》第216條)

許多時候,偽造或變造文書的目的,就是為了使用它。這就涉及到《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行使」指的是將偽造或變造的文書拿出來給別人看,並意圖利用其內容產生效用,不論是正本還是影本,只要足以讓人誤信其為真,都可能構成。在實務上,如果您偽造或變造了文書,隨後又將其行使,那麼您的偽造或變造行為會被「行使」這個行為所吸收,最終通常只會被論以「行使偽造或變造文書罪」。

常見混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4條)

公務人員在處理文書時,也常會遇到另一條相關法規:《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它與偽造公文書罪有所區別。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這條罪是指您明知資訊不實,卻提供給不知情的公務員,導致公務員將不實內容登載到公文書上。此時,公文書本身是真實的,但其內容卻因您的不實資訊而錯誤。這與您直接偽造或變造一份「假」的公文書是不同的。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表所示:

罪名《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行為態樣無權製作或竄改公文書提供不實資訊,使不知情公務員登載
文書狀態文書本身即為虛偽或被竄改文書本身真實,但內容因不實資訊而錯誤
法定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案例解析:從實務看偽造公文書的嚴重性

了解法條後,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這些法律如何應用在現實生活中。

案例一:為解決糾紛而變造官方通知書

某社區的總幹事小郭,為了處理住戶間的噪音糾紛,情急之下將一份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的查報通知書進行了變造,更改了收件人、發文日期等資訊,並將變造後的通知書交付給住戶,意圖讓住戶以為政府已介入處理。法院審理後,認定小郭的行為構成行使變造公文書罪。雖然小郭的動機並非為了個人私利,也未從中獲取不法利益,且犯後坦承犯行,法院最終考量其情狀,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出發點是為公務或解決問題,只要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仍可能觸法。

案例二:為辦理手續而變造戶籍謄本

另一位民眾老吳,受人委託代辦入出境手續。他發現客戶的戶籍謄本核發日期已逾期,為了順利辦理,便自行變造了謄本上的核發日期,然後持變造後的戶籍謄本向主管機關申辦出境。法院認定戶籍謄本是公文書,老吳的行為構成行使變造公文書罪。最終,法院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並宣告緩刑2年。這個案例再次確認,戶籍謄本屬於公文書,且即使是變造後加以行使,也構成犯罪。同時,它也顯示在特定條件下,法院可能給予緩刑的機會。

給公務人員的實用建議與預防

綜合以上分析,提供給您幾項重要的實用建議,助您在公務處理中避免觸法:

  • 切勿自行偽造或變造公文書: 任何未經合法授權而製作或修改公文書的行為,都可能觸犯重罪。即使只是為了「方便」或「加快流程」,都可能導致嚴重後果。
  • 謹慎查證文書真偽: 在接收或使用任何公文書時,若有疑慮,務必向原發機關查證其真實性,避免因誤用偽造或變造文書而牽連自身。
  • 提供資訊務必真實: 向公務機關申請或提供資料時,務必確保所有資訊的真實性。提供不實資訊可能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理解「影本」與「損害」的定義: 即使是偽造或變造公文書的影本,只要足以使人誤信其為真並加以利用,仍可能構成犯罪。此外,偽造文書罪的成立,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只要行為有造成損害的危險或可能性即可。
  • 動機非為私利亦可能構成: 即使您的行為動機並非為了個人私利,例如為了解決公務問題或幫助他人,若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仍可能被判刑。

結語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在台灣法律中屬於重罪,法定刑期高達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公務人員而言,這不僅是對個人自由的嚴峻挑戰,更是對職業生涯的巨大打擊。了解這些法律紅線,是每位公務人員保護自身、履行職責的基礎。請務必謹慎對待每一份公文書,確保您的行為合法合規,守護您的職涯與清白。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公文書」,它與一般文書有何不同?

A: 「公文書」依照《刑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是指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所製作的文書,例如戶籍謄本、政府公函、查報通知書、公務證明文件等。它與一般私人文書(如契約、借據)最大的不同在於其公信力,代表國家機關的權威和正確性,因此法律對其偽造或變造的處罰也更為嚴格。

Q: 如果我只是使用了一份偽造的公文書影本,也會有事嗎?

A: 是的,即使您使用的是偽造或變造公文書的影本,只要其內容足以使人誤信為真,並意圖利用其內容發生效用,就可能構成「行使偽造或變造公文書罪」。法律保護的是公文書的公信力,而非其形式(正本或影本)。

Q: 我偽造公文書的動機並不是為了私利,只是想解決公務上的難題,這樣會影響判決結果嗎?

A: 犯罪的構成要件與您的動機是兩回事。即使您的動機並非為了個人私利,例如是為了公務上的便利、解決問題或幫助他人,只要您的行為符合偽造、變造公文書罪的構成要件(即無權製作或竄改公文書,且足以生損害),就仍然會構成犯罪。不過,在法院量刑時,您的動機可能會被列入考量,作為《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酌減刑期的依據,但這並非必然,仍需視個案情節而定。

Q: 如果我偽造公文書的行為並沒有實際造成任何損害,還會被判刑嗎?

A: 是的,偽造公文書罪的構成要件中,要求的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是一個抽象危險犯。這表示法律不要求必須實際發生損害,只要您的偽造或變造行為本身有造成損害的「危險」或「可能性」,就足以構成犯罪。例如,即使一份假的公函沒有被實際執行,但它已破壞了公文書的公信力,就可能被認定為「足以生損害」。

Q: 我如果被判偽造公文書罪,有機會獲得緩刑嗎?

A: 緩刑的宣告除了必須符合《刑法》第74條所定要件(例如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還需法院綜合考量您的犯罪情節、犯後態度、有無前科、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是否已與被害人和解等因素,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才會宣告。雖然部分案例有緩刑宣告,但這並非必然,法院在裁量上具有高度的權限,特別是涉及破壞國家公文書公信力的案件,法院通常會更嚴謹地評估。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