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路上,別讓「偽造文書」成為你的絆腳石!
想像一下,您正努力爭取一份夢寐以求的工作,為了讓履歷或相關證明看起來更完美,您是否曾動過「稍微修改」的念頭?或是,不小心使用了來源不明的文件?請注意,這些看似「無心」的行為,在台灣的法律上,很可能已經觸犯了嚴重的「行使偽造文書罪」!
對於正在求職,卻不幸捲入法律糾紛的您,理解這項罪名的構成要件,以及如何避免誤觸法網,至關重要。本文將由律點通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助您釐清迷霧,保護自身權益。
什麼是「行使偽造文書罪」?
在台灣,當您使用一份偽造、變造或內容不實的文件時,就可能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這項罪名主要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它並非獨立的罪名,而是準用偽造或變造文書的規定來處罰「使用」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事項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簡單來說,只要您「使用」了偽造的文書,就會像您親手「偽造」了這份文書一樣,受到相同的法律制裁。
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的關鍵要素包括:
- 行使行為: 將偽造的文件提出給他人看,讓對方認識其內容,並且您對這份文件的內容有所主張,足以讓對方產生錯誤的判斷。
- 文書性質: 您所使用的文件,必須是符合《刑法》第210條至第215條所規範的文書,包含公文書(如畢業證書、身分證)或私文書(如履歷、推薦信、契約書)。
- 主觀意圖: 您必須是「明知」這份文件是偽造的,卻仍然故意去使用它。
- 足以生損害: 您的使用行為,必須有造成損害的潛在可能性,不一定要實際發生損害。
公文書與私文書的區別
在偽造文書罪章中,文書依其性質可分為:
- 私文書: 指私人名義製作的文書,例如:求職履歷、自傳、公司證明、私人契約、收據、推薦信等。偽造或變造私文書,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文書: 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或公務機關名義製作的文書,例如: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身分證、戶籍謄本、駕照等。偽造或變造公文書,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較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概念拆解:這些關鍵字你一定要懂!
文書:不只是紙本,名片、電子紀錄都算!
刑法上的「文書」範圍比您想像的更廣!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只要是在紙上、物品上,或透過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等方式,足以表示其用意,並具有一定存續性的文字、符號、圖畫、影像等,都可能被認定為文書。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文書之定義)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例如,印有公司行號、住址、電話的名片,因為足以表示其身份或用意,也會被視為文書。
偽造:冒名製作或竄改內容
「偽造」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虛假的文書,使人誤信為真。這包括從零開始製作一份假文件,或是對一份真實文件的內容進行竄改。
行使:不只是拿出來,更要「主張」!
「行使」偽造文書,是指您將偽造的文件提出給他人,讓對方認識其內容,並且您對這份文件的內容有所「主張」,意圖讓它發揮效用,進而足以讓對方陷於錯誤的危險。即使只是偽造文書的「影本」,若提出供人認識內容並有所主張,也可能構成行使。
足以生損害:不一定要有實際損失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是偽造文書罪的共同構成要件。這不要求實際發生損害,只要有發生損害的「危險」或「可能性」即可。例如,您使用假學歷應徵工作,即使最終沒錄取,但這個行為已經潛在損害了公司的招募信用,也損害了誠實應徵者的權益。
真實案例故事:這些情況你可能也遇過!
案例一:假名片真麻煩
某位求職者小王,為了讓自己看起來更有經驗,撿到一張別人的業務名片,上面有公司名稱和聯絡方式,他竟冒用對方的身份去面試,並將這張名片遞給面試官。面試官事後發現有異,追查後揭發了小王的冒用行為。
法律怎麼說? 這種行為,即使只是遞交一張「名片」,但因為名片上記載了足以表示身份和公司資訊的內容,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它被視為一種「文書」。小王冒用他人名義使用,並足以讓面試官誤信他的身份,可能對被冒用者或公司造成損害,因此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所指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案例二:代簽名也犯法?
小陳在填寫一份求職申請表時,因為急著要交,卻發現某個欄位需要他朋友的簽名,他竟直接代朋友簽了名,然後將申請表交給了人資部門。人資部門在後續查核時,發現簽名筆跡與朋友本人不符,進而報警處理。
法律怎麼說? 雖然只是在文件上簽了別人的名字,但這份申請表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小陳冒用朋友名義簽名,並將文件提交給人資部門,意圖讓這份文件發揮其應有的效用(例如證明朋友同意或知情),這就構成了《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行為。而他將這份偽造的文件提交出去,使人資部門認識其內容並信以為真,即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法院實務認為,「行使」不只是物理上的交付,更重要的是行為人對文書內容有所主張,意圖使其發揮文書效用。
自保指南:求職路上這些地雷別踩!
面對求職過程中的文件處理,請務必謹慎,避免無心之過釀成大錯:
- 切勿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或簽署任何文書: 無論是公文書或私文書,未經合法授權而以他人名義製作或簽署,均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包括履歷上的經歷、推薦信、各式證明文件等。
- 謹慎處理他人文件: 即使是文件的影本,若經竄改並加以行使,亦可能構成變造文書罪。
- 避免對偽造文書內容有所主張: 若您發現自己持有偽造文書,應避免將其提出於人,並對其內容為任何主張,以免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
- 法律責任重大: 偽造文書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這表示一旦查獲,檢察官會主動偵辦,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也無法撤告。公文書的偽造與行使刑責更重,切勿以身試法。
- 共同正犯風險: 即使不是親手偽造,若您與他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例如幫忙提供偽造文件或協助傳遞),亦可能構成共同正犯。
結語
求職的道路充滿挑戰,但誠實與信用永遠是您最寶貴的資產。面對任何文件處理,務必秉持真實原則,不輕易偽造、變造或行使不實文書。理解「行使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不僅能幫助您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更能讓您在求職路上走得更踏實、更安心。記住,任何形式的「文書」都可能成為法律判斷的依據,務必小心應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偽造文書」?跟「行使偽造文書」有什麼不同?
A: 偽造文書是指你「製作」了一份假文件,例如假文憑、假推薦信。而「行使偽造文書」則是你在「使用」這份假文件,讓它發揮效用,例如把假文憑拿去應徵工作,或把假推薦信交給人資。刑法上,這兩種行為都構成犯罪,而且行使偽造文書的刑責會準用偽造文書的規定。
Q: 我只是「拿出」偽造的證書給人看,沒有真的「用」它,這樣算犯法嗎?
A: 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上,判斷「行使」偽造文書,不只是看你物理上是否拿出文件,更重要的是你是否有「主張」這份文件的內容。例如,你拿出假證書,並聲稱自己有這個學歷,這就構成行使。如果只是單純拿出給人看,沒有任何主張,例如只是不小心掉出來被看到,通常不構成行使罪。但保險起見,發現是偽造文件,應避免任何可能讓人誤解的行為。
Q: 如果我用的文件是影本,也會有事嗎?
A: 是的,即使是偽造文書的「影本」,只要你將它提出供人認識其內容並有所主張,讓對方誤信為真,仍然可能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法院實務認為,影本和正本一樣,都能傳達文書的內容和意思,因此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千萬別以為用影本就沒事。
Q: 萬一我不知道文件是偽造的,還會被告嗎?
A: 偽造文書罪需要有「主觀意圖」,也就是你必須「明知」這份文件是偽造的,卻仍然故意去行使它。如果你能證明自己完全不知道文件是假的,且沒有任何故意,那麼通常不會構成犯罪。但這需要你在法庭上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你的不知情。
Q: 偽造文書罪會很嚴重嗎?是公訴罪嗎?
A: 偽造文書罪是相當嚴重的罪名。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規定,偽造私文書可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偽造公文書(例如身分證、畢業證書等)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更重。而且,偽造文書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一旦檢察官或警方發現犯罪事實,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也會主動偵辦,無法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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