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案件纏身?搞懂和解與賠償,讓您不再徬徨!
人到中年,最怕的就是遇到法律糾紛,尤其是像「偽造文書」這樣可能牽涉到刑事責任的案件。您可能感到焦慮、無助,不知道該從何下手。別擔心,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偽造文書案件中,關於和解與賠償的眉眉角角,讓您對法律不再陌生,更能掌握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偽造文書」?會有多嚴重?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偽造文書」。簡單來說,就是沒有權利製作文件的人,卻假冒他人名義製作或修改文件,而且這個行為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這不是小事,在我國刑法中,偽造私文書是可能面臨刑責的。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只要您偽造或變造了私人文件(例如合約書、和解書等),而且這個行為可能造成別人的損失,就算還沒真正發生損失,也可能構成犯罪。而如果您拿著這份偽造的文件去使用,則會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這表示,偽造文件後又去使用它,通常會被當作更嚴重的行為來處理。所以,千萬不要抱持僥倖心態。
「和解」有用嗎?和解後還有事嗎?
在法律案件中,「和解」是個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以結束爭執或避免爭執發生的協議。和解一旦成立,它會產生兩種重要的法律效力:
- 消滅效力:和解後,原本的爭議就此結束,不能再回頭主張舊的權利義務關係。
- 創設效力:和解會建立新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都必須遵守和解書上的約定。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這兩條法規清楚說明,和解不是兒戲,簽了就代表您同意了新的遊戲規則。即使和解後對方沒有完全履行,您也只能依和解書的內容去要求,不能再回到和解前的狀況去提告了。
偽造文書造成的損害,除了錢還有什麼?
偽造文書除了可能造成財物損失,有時候也會侵害到他人的「人格權」,例如姓名權。如果情節嚴重,讓被害人感到精神痛苦,對方還可以要求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表示,除了賠償實際的財物損失,您可能還需要支付一筆精神慰撫金,以彌補被害人因您行為所承受的精神折磨。
實務案例分享:和解的影響與陷阱
為了讓您更了解,我們來看幾個實際的案例:
案例一:和解後,就不能再追究舊帳了
張先生因為偽造文件,讓李小姐蒙受財產損失。後來,雙方透過協商簽訂了一份和解書,張先生同意分期賠償李小姐一筆金額。沒想到,張先生後來沒有完全按照和解書的約定付款。李小姐很生氣,想回到最初的法律關係,重新提告張先生偽造文書造成的全部損失。但法院認為,一旦和解書簽訂,就已經創設了新的法律關係,李小姐只能依和解書的內容向張先生追討未付的款項,而不能再回到和解前的侵權行為去提告。
給您的提醒:和解書簽訂後,就代表原先的爭議告一段落。所以,和解書的內容務必仔細審閱,確認其中約定的權利義務是您能接受且能履行的。
案例二:和解能影響刑期,但不是萬靈丹
王先生因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判刑,他覺得判太重了,於是聲請再審,理由是他已經和被害人達成和解,而且也賠償了一部分錢。法院駁回了他的再審聲請。法院解釋說,雖然和解並積極賠償可以展現悔意,對法官量刑有幫助(可能判輕一點或給予緩刑),但這屬於法官的裁量範圍,並不是可以聲請再審的理由。
給您的提醒:積極和解並賠償,確實能讓法官看到您的悔意,對您的刑度會有正面影響。但這不代表可以完全免除刑事責任,也不保證能推翻已經確定的判決。
案例三:和解內容不能「違法」
有對當事人簽了一份和解書,內容竟然約定:如果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能做出有利於加害人的證詞,讓加害人獲判無罪,加害人就支付一筆和解金。結果法院認定,這份和解書是無效的!因為國民作證有據實陳述的義務,不能把作證內容拿來當作交易條件,這違反了社會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給您的提醒:和解契約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否則,即使簽了,這份和解書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白忙一場。
給中年被告的實務操作建議
面對偽造文書案件,以下是給您的幾點建議:
- 真誠面對,展現悔意:如果您確實有過失,真誠的悔意是第一步。在刑事案件中,積極與被害人溝通,尋求和解並盡力賠償,是爭取較輕刑罰甚至緩刑的關鍵。
- 和解書要寫清楚:和解書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務必明確記載賠償金額、支付方式、期限,以及如果未依約履行該怎麼辦(例如是否加計違約金),越詳細越好。這能避免日後更多爭議。
- 切勿「以偽造制偽造」 :千萬不要為了脫罪,而去偽造一份假的和解書或其他文件。這只會讓您罪加一等,從「偽造私文書」變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甚至影響法官對您犯後態度的評價。
- 保留所有證據:無論是偽造的文件、和解書、通訊紀錄、匯款證明等,所有相關文件都要妥善保存。這些都是您在訴訟中保護自己的重要依據。
結語:沉著應對,掌握權益
面對法律問題,焦慮是難免的,但更重要的是保持冷靜,積極尋求解決之道。了解偽造文書的法律責任,以及和解契約的效力與限制,能讓您在面對這些挑戰時更有方向。記住,真誠面對、積極處理,並確保所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與完整性,是您保護自己、爭取最佳結果的關鍵。
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人生中這個艱難的時刻,提供一些實用的指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偽造文書案件中,和解是不是就一定不會被判刑?
A: 不一定。和解對刑事案件的影響,要看案件是否為「告訴乃論」罪。偽造文書罪通常是「非告訴乃論」罪,即使和解並賠償,檢察官和法院仍然會依法偵辦和審判。但和解並積極賠償,可以被視為您有悔意,通常會對法官的量刑產生正面影響,例如判輕一點的刑期,或有機會爭取緩刑。如果是「告訴乃論」罪(例如詐欺罪,若偽造文書是為了詐欺目的),被害人撤回告訴,案件就有機會不起訴或判決不受理。
Q: 如果我已經簽了和解書,但對方不履行,我該怎麼辦?
A: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和解契約一旦合法成立,就具有「創設效力」,會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如果對方未依和解書履行,您不能再回到和解前的法律關係去主張權利。您應該依據和解書的內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履行和解契約的內容,例如要求支付約定的賠償金、違約金等。因此,在簽署和解書時,務必將違約條款約定清楚,以保障您的權益。
Q: 偽造文書案件的「損害賠償」除了實際損失,還會賠什麼?
A: 除了實際的財產損失(例如因為偽造文件造成的金錢損失),如果您的偽造文書行為侵害到被害人的「人格法益」,例如冒用他人姓名導致其名譽受損、生活受擾,且情節重大,被害人可以依據《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會由法院根據雙方的身分、經濟能力、加害程度以及其他相關情況來裁定一個合理的數額。
Q: 如果我被指控偽造文書,但我是無心之過或不了解法律,這會影響判決嗎?
A: 偽造文書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具有「故意」偽造或變造文書的意圖,並且知道這樣做會足以損害他人或公眾。如果您能證明自己是無心之過,例如誤用、誤解,且沒有偽造的故意,或不知道會造成損害,則可能不構成犯罪。但這需要您提出具體證據來證明。法律不處罰「過失」的偽造文書行為。不過,即使是無心之過,若造成他人損害,仍可能需要負民事賠償責任。建議您在法庭上誠實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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