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偽造文書判刑:求職被告必讀法律指南與緩刑機會

偽造文書判刑:求職被告必讀法律指南與緩刑機會

律點通
2025-07-01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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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路上誤觸法網?偽造文書罪沒你想的簡單!

您是否曾因求職心切,或一時大意,在履歷、學經歷證明上動了手腳?甚至不小心使用了偽造的證件或文書?當您收到法院的傳票,被控告「偽造文書」時,心裡是不是充滿了疑惑與不安?

別擔心,律點通了解您此刻的焦慮。在台灣,偽造文書罪是刑事案件,可能面臨有期徒刑,對個人未來影響甚鉅。但這並不代表沒有轉圜的餘地。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偽造文書的法律規定、法院如何量刑,以及您最關心的「緩刑」機會,希望能幫助您釐清現況,積極應對。

偽造文書,你可能犯了哪些罪?

偽造文書罪的核心在於保護文書的「真實性」與「公信力」。根據您偽造的文書類型和目的,可能觸犯不同的刑法條文:

1. 偽造、行使公文書或私文書罪

首先,要區分您偽造的文書是「公文書」還是「私文書」,因為這會直接影響刑責輕重:

  • 公文書: 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例如:身分證、畢業證書、成績單、公家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等。即使是仿冒政府機關的傳票、公文,只要形式上足以讓人誤信為真,都可能被認定為公文書。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私文書: 指非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例如:公司開立的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推薦信、私人合約、支票等。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使偽造文書罪: 實務上,偽造文書的行為通常會伴隨「行使」(即使用、提出)的行為。當您偽造文書後又拿去使用,法院通常會直接以「行使偽造文書罪」論處,而不會再另外追究偽造的罪名,因為「行使」是更進一步的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2. 普通詐欺罪:偽造文書的常見「夥伴」

許多時候,偽造文書是為了達到「詐欺取財」的目的。例如:偽造學歷以取得高薪職位、偽造在職證明向銀行貸款等。此時,除了偽造文書罪,您還可能同時觸犯詐欺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 罪名競合怎麼算?「從一重處斷」原則

當您的單一行為同時觸犯了多個罪名(例如:偽造公文書並持以詐欺取財),法院不會將所有罪名疊加判刑,而是會依循「想像競合犯」的原則,選擇其中刑度最重的那一個罪名來判處,這就是所謂的「從一重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法官怎麼判?量刑的關鍵考量

法院在對偽造文書案件進行量刑時,會綜合考量所有情狀,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確保判決輕重得宜。這些考量因素都明定在《刑法》中:

《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白話來說,法官會仔細審視:

  • 你為什麼這麼做? (犯罪動機、目的)
  • 你怎麼做的? (犯罪手段,例如是自己偽造還是請人代勞)
  • 這件事造成了多大的損害? (對公眾信用或他人財產的影響)
  • 你犯案後態度如何? (是否坦承、有無悔意、是否積極彌補)
  • 你過去的紀錄如何? (有無前科、是否累犯)
  • 你的個人狀況? (生活、品行、學識等)

對您有利的因素通常包含: 初犯、年輕識淺、坦承犯行、深感悔悟、非主導者、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

不利因素則可能包括: 參與詐欺集團、冒用公務員職權、造成被害人重大財產損失、累犯等。

還有機會免關?緩刑的可能

許多被告最關心的就是能否獲得「緩刑」。緩刑意味著雖然被判有罪,但法官認為暫時不執行刑罰較為適當,會給予一段觀察期,若期間內表現良好,刑罰就免除了。這對於未來求職與生活影響巨大。

《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下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簡單來說,如果您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且符合上述條件(例如無前科或前科已期滿),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犯罪情節、犯後態度、是否已彌補被害人損害、有無再犯之虞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緩刑。積極展現悔意、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是爭取緩刑的關鍵。

真實案例故事:他們如何面對偽造文書官司?

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的真實故事,看看法院在偽造文書案件中的量刑考量與緩刑機會。

案例故事一:小明的悔悟與緩刑

小明因為一時衝動,偽造了一份看似法院公文的「文件」,想以此解決一筆債務糾紛。當事情被揭發,他被控告「行使偽造公文書」與「詐欺」等罪名。面對司法程序,小明深感後悔,他不僅在偵查和審理過程中坦承所有犯行,更積極與受害人溝通,最終達成和解並全數清償了損失。法院在考量小明坦承犯行、深知悔悟,且已彌補被害人損害,認為他經此教訓應知警惕,無須立即入監矯正,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但同時宣告緩刑4年。

啟示: 這個案例說明,即使是涉及偽造公文書這種較重的罪名,若被告能展現真誠悔意、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法院仍可能給予緩刑的機會。

案例故事二:阿華的求職危機與加重刑責

阿華為了爭取一份夢寐以求的國外工作,偽造了幾份推薦信與一份在職證明。這些都屬於「私文書」。然而,當公司發現這些文件有異,並向他提告後,阿華不僅面臨「行使偽造私文書」的指控,更因為他過去曾有過其他犯罪紀錄,被法院認定為「累犯」。雖然偽造私文書的法定刑度相對較輕,但因累犯的緣故,法院依法加重了他的刑期,最終的判決結果比他預期的還要重。

啟示: 即使是偽造私文書,同樣會構成犯罪。更重要的是,如果您有前科且在一定時間內再犯,將會被認定為累犯,導致刑期加重,這提醒我們切勿心存僥倖。

被告了,我該怎麼辦?實用建議

面對偽造文書的指控,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用建議:

  1. 釐清案情,了解罪名: 務必先了解您被控告的是偽造「公文書」還是「私文書」,以及是否同時涉及詐欺等其他罪名。這直接關係到您的刑責範圍。
  2. 積極配合偵查與審理: 坦承犯行、表達悔意是爭取輕判或緩刑的重要前提。不要試圖隱瞞或說謊,這只會讓情況更糟。
  3. 盡力與被害人和解賠償: 如果您的行為造成了實際損害,積極與被害人聯繫,表達歉意,並盡力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是爭取緩刑最有效的策略之一。法院會將此視為您犯後態度的重要指標。
  4. 注意犯罪工具的沒收: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這表示您用於偽造文書的印章、印文、署押等犯罪工具,不論是否為您所有,法院都會依法宣告沒收。此外,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或供犯罪所用、預備之物,有必要時亦得沒收。

結論:積極面對,為自己爭取機會

被控告偽造文書,的確會帶來巨大的壓力與不安。但重要的是,您必須積極面對,了解法律規定,並採取正確的應對策略。法院在量刑時會考量各種情狀,您的犯後態度、悔意以及是否彌補損害,都將成為影響判決結果的重要因素。記住,即使犯了錯,只要願意承擔責任並積極改過,司法仍會給予您重新開始的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偽造文書罪會被關多久?刑期大概是多長?

A: 偽造文書的刑期長短,主要取決於您偽造的是「公文書」還是「私文書」。偽造、行使公文書罪(刑法第211條、第216條)的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較重;而偽造、行使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相對較輕。實際判決的刑期,法院會依據《刑法》第57條審酌您的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犯後態度、有無前科等綜合判斷。若同時涉及詐欺等其他罪名,則會依「從一重處斷」原則判決。

Q: 如果我只是在履歷上偽造學歷、經歷,沒有真的偽造畢業證書,這樣也算偽造文書嗎?

A: 是的,即使您沒有偽造實體證書,但若在履歷表、求職申請書等文件上「虛構」或「變造」了學歷、經歷等個人資料,並將這些文件提交給雇主,且足以讓雇主產生錯誤判斷而損害其權益(例如:因此獲得了不符資格的工作或薪資),這就可能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因為履歷表、申請書等文件雖然不是公文書,但仍屬於具有證明作用的「私文書」。

Q: 我只是幫朋友偽造文書,自己沒有使用,也會有法律責任嗎?

A: 會的。即使您沒有親自行使(使用)偽造的文書,但如果您「幫助」他人偽造文書,您可能被視為偽造文書罪的「幫助犯」或「共同正犯」。幫助犯是指提供幫助促成犯罪的人,刑責會比照正犯減輕;共同正犯則是指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刑責與正犯相同。因此,只要參與了偽造的過程,無論是否親自使用,都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Q: 我已經和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了,這樣還會被判刑嗎?

A: 是的,即使您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法院仍會依法判決。但這對於您的判決結果有非常正面的影響!法院在量刑時會將您「犯後態度良好」、「積極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損害」列為重要的有利因素,這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期,甚至有機會獲得「緩刑」。緩刑意味著您雖然被判有罪,但刑罰暫緩執行,若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刑罰就免除了。

Q: 我偽造文書用的印章或工具會被沒收嗎?

A: 是的,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這表示您用於偽造文書的印章、印文、署押等犯罪工具,不論是否為您所有,法院都會依法宣告沒收。此外,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或供犯罪所用、預備之物,有必要時亦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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