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偽造文書指控,您的證照安全嗎?
面對偽造文書的指控,您是否感到徬徨無助?特別是當這可能影響到您的專業證照時,心中的焦慮肯定難以言喻。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偽造公文書罪」的構成要件,幫助您釐清現況,理解法律的界線,並提供實用的應對方向。
偽造公文書罪:重要法條解析
偽造公文書罪主要規範於《中華民國刑法》,以下是與此罪名最相關且重要的法條:
1.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的核心:《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這條法規是「偽造公文書罪」的基礎,旨在保護公文書的公共信用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有人沒有製作公文書的權力,卻冒用公務員的名義製作假公文,或者更改了真實公文的內容,而且這種行為可能損害到公眾或他人的利益,就會觸犯這條法律。
2. 行使偽造文書罪的處罰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當偽造的公文書被拿出來使用時,就會涉及這條罪名。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白話解釋: 如果您將偽造或變造的公文書拿出來「使用」,並假裝它是真的,而且對其內容有所主張,那麼您就會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在實務上,通常偽造的行為會被後續的行使行為所吸收,也就是說,當您偽造後又拿去使用,通常只會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來論處。
3. 文件定義的擴大:《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1項
在數位時代,文書的定義不再僅限於紙本文件。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1項:「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電磁紀錄、錄音、錄影或照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白話解釋: 這條規定非常重要,它將文書的定義擴大到「電磁紀錄、錄音、錄影或照相」等數位形式。這意味著,即使您只是修改了公文的電子檔、照片,或是將公文的圖片進行拼湊,只要足以造成損害,都可能被視為偽造或變造「準公文書」。
核心概念白話說:釐清關鍵字
1. 公文書與準公文書
- 公文書: 指的是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所製作的文件。例如政府機關的公文、簽呈、核准函,甚至是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只要是公務員依職務製作,都屬於公文書。
- 準公文書: 依《刑法》第220條規定,除了紙本外,電磁紀錄、錄音、錄影、照片等,若足以證明其用意,在特定情況下也會被視為「準文書」。例如,將公文照片進行竄改,使其內容失真,即可能構成偽造準公文書電磁紀錄 [TNHM_110_上訴_527_20211006_1]。
2. 偽造與變造
- 偽造: 指的是「無中生有」,也就是沒有製作權的人,卻冒用他人的名義製作一份文件。例如,您沒有權限,卻私自製作一份政府機關的核准函,並蓋上假冒的公務員職章。
- 變造: 指的是「更改內容」,也就是在原有真實文件的基礎上,不改變其本質,只更改其部分內容。例如,您將一份真實的公文影本上的日期或數字塗改後再影印,使其內容失真。
3.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這是偽造文書罪的關鍵要件之一。請注意,這裡的「損害」不一定要實際發生!
- 白話解釋: 只要您的偽造或變造行為,讓公眾或他人「有受損害的危險」或「可能性」就足夠了。例如,假冒公務員名義製作不實公文,即使公文最終沒有被實際使用,但它已經影響了公務機關的公信力或文書管理的正確性,就符合這個要件。
4. 行使
- 白話解釋: 「行使」是指將偽造或變造的文件拿出來,當作是真的文件使用,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例如,您將偽造的核准函傳真給他人,即使對方不知道是假的,您也已經構成了行使行為。重點在於您將該文件「充作真正文書使用」。
真實案例,借鏡學習
以下兩個生活化案例,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偽造公文書罪在實務上的認定:
案例一:擅自偽造內部簽核與職章
情境: 王先生為了加速公司某項政府申請案的流程,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偽造了公務機關內部簽核文件的公文,並偽造了多位公務員的職章印文,隨後將這份偽造的文件傳真給不知情的合作夥伴,聲稱申請事項已獲核准。
結果: 法院認定王先生的行為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即使這份文件是機關內部的簽核文件,只要是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且偽造後足以影響公務機關的公信力或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就構成犯罪。法院強調,偽造文書罪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只要有損害之虞即可。
案例二:拼湊公文照片並上傳網路
情境: 某地方首長,因不滿環保局未同意增加清潔隊員額,為了表達不滿,他將一份環保局的公文與另一份蓋有前縣長官印的舊公文照片,透過修圖軟體拼湊在一起,偽造出一份看似由「縣長」所發出的新公文照片。隨後,他將這張偽造的公文照片張貼到自己的社群媒體頁面,並加註文字批評環保局。
結果: 法院認定該地方首長構成「偽造準公文書電磁紀錄罪」及「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法院指出,將不同公文圖片拼湊,使其產生誤導效果,已構成「偽造」。而將其張貼於社群媒體並加註文字,意圖使瀏覽者誤認發文者,則構成「行使」。此行為已對公文的正確性及公共信用性造成損害,符合「足生損害」的要件。
給您的實用建議:保護自己,理解法律
- 嚴禁偽造或變造任何公文書: 無論是紙本文件或電子形式,未經授權製作、竄改公文書都可能觸法。
- 謹慎使用職章與印文: 即使是公務員或受託處理公務者,也應嚴格遵守職務權限,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職章或印文。未經授權的蓋章或簽署,即使是內部文件,都可能構成偽造。
- 理解「足以生損害」的廣泛性: 偽造文書罪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要件,只要有損害公眾或他人利益的「危險」或「可能性」即已足。這包括對公務機關公信力、文書管理正確性,或特定個人權益的潛在損害。
- 注意數位化偽造行為: 透過修圖軟體、影印、掃描等方式對公文書進行偽造或變造,並透過網路平台(如社群媒體、通訊軟體)進行傳播,均可能構成偽造準公文書電磁紀錄罪及行使罪。
- 「行使」行為的認定: 只要將偽造的公文書提出,充作真正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即使未實際達成目的,也可能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結語
面對法律指控,理解相關法條與構成要件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對「偽造公文書罪」有更清晰的認識,並在未來處理相關事務時,能更加謹慎,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請記住,法律的界線清晰,了解它,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偽造公文書罪」?
A: 偽造公文書罪是指未經授權,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或更改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且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利益的行為。即使文書是電子檔或影本,也可能構成。
Q: 我只是修改了文件的影本或電子檔,這樣也會有事嗎?
A: 是的,即使是文件的影本或電子檔,若其內容經您變造後,足以讓人誤以為是真實的公文書,並可能損害公眾或他人利益,仍可能構成「變造準公文書罪」。刑法第220條已將電磁紀錄等視為準文書,因此數位形式的變造行為同樣受到規範。
Q: 我偽造的文件沒有造成實際損害,還會構成犯罪嗎?
A: 刑法對偽造文書罪的認定,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只要您的偽造或變造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可。這意味著,只要有損害的「可能性」或「危險性」,例如損害公務機關的公信力或文書管理的正確性,就可能構成犯罪。
Q: 我只是幫忙傳遞了偽造的文件,沒有製作,會被算作「行使」嗎?
A: 如果您明知文件是偽造的,卻將其提出並充作真實文件使用,且對其內容有所主張,即使您不是文件的製作人,也可能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在實務上,偽造行為常會被行使行為所吸收,最終論以行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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