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偽造公文書罪」深度解析:重大刑案被告的法律指南

「偽造公文書罪」深度解析:重大刑案被告的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6-29
5分鐘
刑事偽造文書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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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公文書罪:重大刑案被告的法律指南

「偽造公文書」這幾個字,對您來說可能沉重且陌生。當您不幸涉入這類重大刑案,心中或許充滿徬徨、恐懼,不確定未來會如何。但請您相信,了解法律、掌握現況,是您面對司法挑戰的第一步。這篇文章,律點通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偽造公文書罪的法律規定、實務運作,以及您最關心的刑責、易科罰金與緩刑機會,希望能為您帶來一絲清晰與方向。

偽造公文書罪,到底有多嚴重?

這不是一場兒戲,偽造公文書罪在台灣《刑法》中被視為相當嚴重的罪行,因為它直接侵害了公家機關的信用與文書的真實性。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文告訴我們,只要您沒有權限卻製作出假的公文書,或是變更了真的公文書,而且這個行為「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即使還沒實際發生損害,就已經構成犯罪。請注意,本條的最低刑度是「一年以上」,這表示一旦被判有罪,很可能面臨實質的牢獄之災。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文書罪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這條是承接前面罪名的「準用」條款。簡單來說,如果您偽造了公文書,又拿去使用(例如拿假的身分證去辦事),那麼您的「使用」行為會被認為比「偽造」行為更嚴重,法院會直接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來處罰您,刑度與偽造行為相同。通常情況下,偽造之後又行使,只會論一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不會再另外算一個偽造罪。

關於「公文書」與「足以生損害」的眉角

「公文書」的認定標準

實務上,判斷一份文件是不是「公文書」,關鍵在於它是不是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製作的。即使您偽造的文件上寫的機關不存在,或者內容並非該公務員的職務範圍,但只要一般人看了會誤以為是真的,而且有誤信的危險,那它就可能被認定為公文書。例如,偽造一張假的「自行到案證明」,即使上面蓋的章是假的,但外觀足以讓人誤信是真,仍屬於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的意義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它不是要求真的有人受到損失,而是指您的行為「有潛在造成損害的可能性」。比如,偽造一張假的身分證,即使您還沒用它去騙到任何東西,但它已經損害了戶政機關對身分資料管理的正確性,這就符合「足以生損害」的要件了。

為什麼「易科罰金」這麼難?「緩刑」還有機會嗎?

許多人會希望,如果被判刑,能不能用錢來代替坐牢,也就是所謂的「易科罰金」。然而,對於偽造公文書罪來說,這條路通常很難走。

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的嚴格門檻

《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因身體、經濟或家庭狀況,不能易科罰金者,或其情狀可認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明確規定,要能易科罰金,前提是您所犯的罪,它的「最重本刑」必須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回頭看看《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它的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本刑是七年,已經超過了五年這個門檻。所以,即使您最終被判了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原則上還是不符合易科罰金的條件。這意味著,您很可能需要入監服刑。

刑法第74條:緩刑的機會

《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就是法院給您一個機會,暫時不用入監服刑,但必須在一定期間內不再犯。要爭取緩刑,通常有幾個關鍵:

  • 刑度要求:判決刑期必須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前科考量:您必須是初犯,或雖然有前科但已執行完畢或赦免超過五年且未再犯。
  • 犯後態度: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如果您在偵查和審判過程中能坦承犯行、表達真誠悔意,並展現出未來不再犯的決心,法官會將這些納入考量,增加您獲得緩刑的機會。

實際案例看懂:他們怎麼面對?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發生的案例,來了解偽造公文書罪在實務上是如何判決的。

案例一:為求方便,偽造「到案證明」與「居留證」

王先生、李小姐和一位外籍朋友小陳,為了規避外籍人士的查緝,共同偽造了假的「自行到案證明暨權益告知單」和「中華民國居留證」。他們不僅製作了這些假文件,還拿去使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和李小姐都構成偽造公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的共同正犯。由於偽造公文書罪的法定刑較重,且他們沒有特別輕微或值得同情的情形,最終王先生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李小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都必須入監服刑。

然而,對於小陳,法院考量他雖然非法滯留,但一直從事正當勞力工作,而且在偵查和審判過程中始終坦白認罪,展現了悔意,法院認為他應該已經知道警惕,再犯的可能性不高,因此給予他緩刑5年的機會。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偽造公文書罪刑責不輕,共同犯案者要負連帶責任。但如果能真誠認錯、展現悔意,特別是初犯或情節較輕者,仍有機會爭取到緩刑。

案例二:減刑後仍無法易科罰金的困境

張先生因涉及兩件行使偽造公文書的案件,被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後來因為法律有減刑規定,這兩件刑期都減到了有期徒刑6個月,並最終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個月。張先生希望能夠易科罰金,用錢來代替坐牢。

然而,最高法院最終駁回了張先生的請求。理由很清楚:雖然張先生的刑期被減到了6個月,但因為他所犯的「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的「最重本刑」是7年,已經超過了《刑法》第41條規定的「最重本刑五年以下」的門檻。因此,即使刑期很短,也無法易科罰金。

這個案例明確指出: 偽造公文書罪的法定刑較重,即使最終判決的刑期較短,也極可能無法易科罰金,而必須實際入監服刑。這凸顯了這類犯罪的嚴重性。

結論:面對偽造公文書罪,您該怎麼做?

面對偽造公文書罪的指控,切勿輕忽。這類罪名刑度較重,且不易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意味著您很可能面臨實質入監服刑的風險。

  1. 坦誠面對,展現悔意: 這是爭取較輕量刑或緩刑的關鍵。真誠的悔過態度,是法官考量的重要因素。
  2. 積極配合調查: 在偵查和審判過程中,積極配合檢警調查,提供有利於自身的證據或解釋,例如說明犯罪動機、犯罪所得不高或有特殊困難等。
  3. 注意犯罪所得: 法院對於偽造文書罪的犯罪所得,不論是否扣案,均會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能讓您在複雜的司法程序中,更有方向感,為自己爭取一個相對較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偽造公文書罪的刑期最低是一年,是不是一定會坐牢?

A: 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1條)的法定刑確實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代表此罪的刑度較重,被判實刑的可能性較高。然而,法院在量刑時會綜合考量您的犯罪情節、犯後態度、有無前科等。如果您能真誠坦承犯行、展現悔意,且最終判決的刑期在二年以下,並符合《刑法》第74條的緩刑條件(例如無特定前科),仍有機會爭取到緩刑,暫時免於入監服刑。

Q: 我只是幫朋友忙,文件不是我親手做的,也會有事嗎?

A: 即使文件不是您親手製作,但如果您明知這是偽造的公文書,卻仍協助朋友使用(即「行使」),或提供協助使偽造行為完成(例如提供偽造工具、場地等),您仍可能被認定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在法律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或提供幫助的人,都必須負起相應的刑事責任。

Q: 如果我偽造的公文書,根本沒人發現是假的,也沒有造成任何損失,還會被判有罪嗎?

A: 會的。偽造公文書罪是《刑法》上的「抽象危險犯」。這表示,只要您的偽造行為具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潛在可能性,即使最終沒有實際造成任何損害,也沒有人發現是假的,犯罪行為就已經成立。例如,偽造身分證本身就已經損害了國家對國民身分管理的正確性與公信力。

Q: 我的案件涉及多個偽造文書的行為,刑期會不會累加得很重?

A: 當您涉及多個犯罪行為時,法院會依照《刑法》數罪併罰的原則,最終裁定一個「應執行刑」。這個刑期不會是簡單的各罪刑期累加,而是會在各罪中最長刑期以上、各罪合併刑期以下,定出一個總刑期,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年。法院在裁定時,會綜合考量各罪的輕重、侵害法益的程度、犯罪時間間隔、您的整體犯罪情節以及是否符合刑罰目的等因素,以求刑罰的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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