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偽造文書緩起訴,家人該如何面對與協助?

偽造文書緩起訴,家人該如何面對與協助?

律點通
202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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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偽造文書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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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涉入偽造文書案?別慌,先了解「緩起訴」的機會!

當家人面臨「偽造私文書罪」的指控,身為家屬的您,心中肯定充滿了焦慮與不安。這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對家庭的巨大衝擊。然而,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中,並非所有案件都必須走到法院審判這一步,有時檢察官會給予被告一個「緩起訴」的機會,讓他們能夠改過自新。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同了解這個重要的概念,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

什麼是「偽造私文書罪」?

首先,我們要了解家人可能面臨的罪名。「偽造私文書罪」是《刑法》中的一種犯罪行為,主要針對的是非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例如:借據、本票、契約書、收據等。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單來說,就是沒有權利卻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偽造),或是竄改真實文書的內容(變造),而且這種行為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這裡的「損害」不一定是指金錢損失,也可能是信用受損或權利被侵害,即使還沒真正發生損害,只要有發生的可能性,就可能構成犯罪。

而通常,偽造了文書之後,還會把這份偽造的文書拿出去使用,這就涉及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實務上,偽造文書後通常會伴隨行使行為,此時偽造行為會被行使行為所吸收,直接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來論處。

檢察官的「緩起訴」是什麼?

「緩起訴」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的一種處分。當檢察官認為被告確實有犯罪嫌疑,但考量到犯罪情節較輕微、被告犯後態度良好、或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因素時,會暫時不提起公訴,給予被告一段時間改過自新的機會。如果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遵守並履行了檢察官所附的條件,且沒有再犯其他罪,那麼緩起訴期間屆滿後,案件就會確定終結,被告也不會留下刑事有罪判決的紀錄。

緩起訴的條件可能包含: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這些條件的目的在於彌補被害人的損害、回饋社會,並促使被告真心悔過。其中,第三款到第六款的履行,需要被告的同意。

真實案例:態度與和解的關鍵影響

在實務上,被告的「犯後態度」和「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是檢察官或法官考量是否給予緩起訴或緩刑的重要因素。

案例一:真心悔過,獲得諒解的機會

小林因一時衝動,在未經朋友同意下,擅自盜蓋朋友的印章在一張本票上,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提告後,小林非常後悔,第一時間就向檢察官坦承所有犯行,並積極與朋友聯繫,表達真誠的歉意。雖然本票的金額不小,但小林努力籌措資金,最終與朋友達成和解,朋友也表示願意原諒小林,並向檢察官說明希望給小林一個機會。由於小林沒有前科,且犯罪行為造成的風險也及時弭平,檢察官在綜合考量下,給予了小林緩起訴的機會,讓他能透過履行一些公益服務來彌補過錯,重新開始。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坦承犯行、表達悔意,並積極與被害人溝通和解,是爭取緩起訴的關鍵。

案例二:錯失良機,未能獲得寬恕

老洪與老廖因為財務糾紛,共同偽造了一份契約書。在偵查初期,兩人堅決否認犯行,聲稱自己無辜。直到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眼看證據確鑿,才在上訴時改口認罪。然而,他們始終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未提出任何賠償方案。由於他們在偵查和一審期間的態度,讓檢察官和法官認為悔意不足,且未能彌補被害人損害,最終未能獲得緩刑的宣告,必須面臨刑罰。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及早坦承、積極和解,是爭取有利處分的最佳時機,切勿錯失。

家屬可以怎麼做?

  1. 鼓勵坦承與悔意: 鼓勵家人在偵查初期就坦承犯行,並向檢察官表達真誠的悔意。這是爭取緩起訴的首要條件。
  2. 積極與被害人溝通和解: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協助家人與被害人聯繫,盡力彌補損害,爭取被害人的諒解。如果能達成和解,並取得被害人的和解書或願意給予緩起訴的意願,將大幅提高成功的機會。
  3. 遵守緩起訴條件: 如果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並附帶條件,務必督促家人在指定期間內確實履行,例如:支付公益金、提供義務勞務、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等。若未履行,緩起訴可能會被撤銷。
  4. 避免再犯: 在緩起訴期間內,務必避免再犯任何罪行,否則緩起訴將被撤銷,案件會重新啟動。

結論:積極面對,爭取轉機

面對家人的法律困境,焦慮是難免的,但積極的了解與行動,才能為家人爭取到最好的結果。請記住,坦承犯行、表達悔意、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是爭取緩起訴的核心策略。透過這些努力,讓家人有機會重新開始,讓家庭重拾平靜。法律雖然嚴謹,但也給予了真心悔過者一次重新來過的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家人涉及偽造私文書罪,是不是一定會留下前科?

A: 不一定。如果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並且家人在緩起訴期間內遵守所有條件且沒有再犯,那麼緩起訴期滿後,案件就會終結,不會留下刑事有罪判決的紀錄(也就是俗稱的「前科」)。但會有緩起訴的紀錄,未來如果再犯,檢察官或法院在考量時仍會納入考量。

Q: 緩起訴和緩刑有什麼不同?哪一個對家人比較好?

A: 緩起訴是在偵查階段,由檢察官決定,如果獲得緩起訴,案件就不會進入法院審判,也不會留下有罪判決紀錄。緩刑則是在法院判決有罪後,暫緩刑罰的執行。通常來說,緩起訴對家人會比較好,因為它不會留下刑事有罪判決的紀錄,影響相對較小。因此,應在偵查階段積極爭取緩起訴。

Q: 如果被害人不願意和解,還有機會爭取緩起訴嗎?

A: 雖然被害人的諒解和和解是爭取緩起訴的關鍵因素,但並非絕對必要條件。檢察官在決定是否給予緩起訴時,會綜合考量多方因素,例如:犯罪情節的輕重、家人犯案的動機、犯後悔意、是否有前科紀錄、以及家人是否願意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來回饋社會。即使無法達成和解,積極表達悔意並展現彌補意願,仍有機會爭取。

Q: 如果檢察官給了緩起訴,但家人沒有錢支付公益金或賠償金怎麼辦?

A: 檢察官所附的緩起訴條件,特別是涉及財產賠償或公益金的支付,需要被告同意。如果家人確實有經濟困難,可以向檢察官說明情況,並請求調整條件,例如:改為提供義務勞務,或將支付金額分期。重要的是要誠實溝通,並展現積極履行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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