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偽造文書怎麼辦?中年被告必知法律風險與自保策略

偽造文書怎麼辦?中年被告必知法律風險與自保策略

律點通
2025-06-29
5分鐘
刑事文書偽造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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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怎麼辦?中年被告必知法律風險與自保策略

引言:不小心簽了不該簽的名?中年被告的法律困境

人到中年,家庭、事業的責任如山,有時為了周轉、為了幫忙親友,一個不經意的舉動,可能就讓自己捲入「偽造私文書」的法律漩渦。這份罪名聽起來陌生,但它的影響卻可能讓您的人生面臨巨大考驗。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偽造私文書的法律風險、量刑標準,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讓您在面對司法程序時,不再徬徨無助。


偽造私文書,到底在罰什麼?

首先,我們要了解「偽造私文書」這個罪名究竟指的是什麼。簡單來說,就是沒有權利的人,假冒別人的名義去製作或變更一份「私文書」,而且這個行為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的核心

這是偽造私文書罪的根本法條,規定了最基本的犯罪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文告訴我們幾個重點:

  • 偽造或變造: 指的是您沒有製作這份文件的權利,卻假冒他人名義製作,或是改變了真實文件的內容。
  • 私文書: 泛指非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例如借據、契約書、收據、和解書等等,這些都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文件。
  • 足以生損害: 這是一個關鍵!它不要求真的有人因此受損害,只要您的行為「有可能」造成損害,就符合這個要件了。例如,您偽造了一張借據,即使對方還沒因此被追債,但這張借據本身就足以讓被冒名者面臨債務風險。

偽造了,然後呢?「行使」才是判刑重點!

通常,偽造文書都是為了後續使用,例如拿去騙錢、拿去證明什麼。這時候,就會涉及到《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這條的意思是,當您把偽造的文書拿出去「用」的時候,例如拿給別人看、交給銀行,這個「行使」的行為就會把之前的「偽造」行為吸收掉。也就是說,法院通常會直接判您「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不會再另外判一個偽造罪。

偽造文書如果拿來騙錢,罪責更重!

許多偽造文書的案例,背後都有詐欺的意圖。如果您偽造文書是為了騙取財物,那麼您可能同時觸犯了偽造私文書罪和詐欺取財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這時候,法院會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的「想像競合犯」原則,從法定刑比較重的罪名來處罰,而不是兩個罪名都判。通常,詐欺罪的刑度可能比單純的偽造文書罪更重,這會影響您的最終刑期。


法院怎麼判?影響刑期的關鍵因素

偽造私文書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範圍很廣。法院在量刑時,會考量哪些因素呢?《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提供了明確的標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九、犯罪後之態度。」

白話來說,法院會看:

  • 您為什麼要這麼做? 是為了錢?為了幫忙?還是被逼迫?
  • 您怎麼做的? 手段是粗糙還是精密?
  • 這個行為造成了多大的損害? 有沒有實際的金錢損失?
  • 您犯案後有沒有悔意? 是否坦承犯行?有沒有積極彌補被害人?

實務案例解析:看看別人怎麼判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這些案例都經過匿名化處理,並改寫成生活化的情境故事:

案例一:阿忠的「印章」麻煩事(關於累犯與接續犯)

阿忠因為生意周轉不靈,急需資金。他想起之前曾幫忙朋友處理文件,手邊有朋友的印章。於是,他一再冒用朋友的名義,在多份借據、收據上蓋章簽名,並拿去向地下錢莊借錢。阿忠以為只要還錢就沒事,但這些文件都已構成偽造私文書並行使。更糟的是,阿忠幾年前曾因為其他案件坐過牢,剛出來不到五年。

法院怎麼判? 法院審理後發現,阿忠多次冒用朋友名義的行為,雖然是不同的文件,但因為犯案目的相同,而且時間點接近,被認定為「接續犯」,也就是視為一系列的單一犯行。此外,由於阿忠有前科且在五年內再犯,法院依《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加重了他的刑期。雖然法院考量他急於周轉的動機,但最終還是判處了比一般初犯更重的刑罰,並且諭知偽造的印章和簽名都要沒收。

律點通提醒: 曾有前科的朋友要特別注意!《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規定,若您曾被判有期徒刑並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會被認定為「累犯」,刑期會加重最高達二分之一!

案例二:小陳的「還款證明」騙局(關於想像競合犯與量刑考量)

小陳為了向朋友借錢,虛構了許多理由。為了讓朋友相信他有能力還款,他甚至偽造了一張假的「還款證明」,聲稱自己已經把錢還給另一個債主,以此來取信朋友,讓朋友把錢借給他。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小陳偽造還款證明文件,是為了詐取朋友的借款,這兩個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雖然是為了同一個目的,但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這種情況,法律上稱為「想像競合犯」(《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法院會從這兩個罪名中,選擇法定刑比較重的那個來判。

在本案中,法院考量小陳犯後態度、有無賠償意願等因素,認為原審法院在量刑時,可能過度強調了某些不利因素,導致判決過重。因此,高等法院撤銷了原判,改判了較輕的刑期,強調法院在量刑時,必須全面考量《刑法》第57條的所有情狀,不能偏執一端。


面對偽造文書指控,您可以怎麼做?

如果您不幸捲入偽造私文書案件,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用策略:

1. 坦承犯行,展現悔意

在偵查或審理階段,坦承犯行並表現出真誠的悔意,是爭取輕判的關鍵。這會讓法官認為您有改過自新的可能。

2. 積極和解,彌補損害

如果案件有被害人,請務必積極與被害人溝通,達成和解並實際賠償損害。這不僅能大幅降低您的刑責,甚至有機會爭取到「緩刑」(不用入監服刑)或「易科罰金」(繳錢代替坐牢)。

3. 了解易科罰金或緩刑的機會

  • 易科罰金: 如果法院判您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的條件(例如,非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您就有機會聲請繳納罰金來代替入監服刑,一天通常以新台幣1000、2000或3000元折算。
  • 緩刑: 如果您是初犯(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曾受宣告但已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再犯,且法官認為您沒有入監的必要,就有機會獲得緩刑。緩刑期間通常為2到5年,期間內只要不再犯新罪,刑期就可以免除。

結論:謹慎面對,積極處理

偽造私文書罪看似複雜,但只要您了解相關法條與法院的量刑考量,並在第一時間採取正確的應對措施,就能有效降低風險。記住,面對法律問題,積極面對、尋求專業意見,是保護自己權益的不二法門。希望這篇文章能為身陷困境的您,帶來一絲光明與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偽造私文書」?

A: 偽造私文書指的是沒有權利的人,假冒別人的名義去製作或變更一份「非公務機關製作」的文件(例如借據、合約),而且這個行為「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不論是否真的造成損害,只要有損害的可能就構成犯罪。

Q: 我如果只是幫忙親友,沒有拿錢,也會有事嗎?

A: 是的,即便您沒有從中獲取財物,只要您的行為符合「偽造或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構成要件,就可能觸犯《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法律上判斷的是行為本身是否構成犯罪,而非您是否有獲利。

Q: 如果我認罪,會比較輕嗎?

A: 坦承犯行並展現悔意,是法院量刑時會考量的有利因素之一。這屬於《刑法》第57條「犯罪後之態度」的範疇。若能進一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更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判決,甚至可能獲得緩刑或易科罰金的機會。

Q: 偽造文書會被關多久?可以易科罰金嗎?

A: 偽造私文書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實際會被判多久,要看法院綜合考量您的犯罪動機、手段、造成的損害、以及犯後態度等因素。如果最終判決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的規定(例如非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就有機會聲請易科罰金,也就是繳錢代替坐牢。

Q: 我如果已經被判刑了,還有什麼可以做的?

A: 如果您已經被判刑,可以和您的律師討論是否要提起上訴,爭取二審法院的重新審理。此外,如果判決結果符合易科罰金或緩刑的條件,您也可以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最重要的是,要遵守法院的判決或緩刑條件,避免再次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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