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人不幸捲入法律案件,尤其是像「偽造文書」或「詐欺」這類複雜的刑事案件時,身為家屬的您,心中的焦慮與不安可想而知。面對陌生的法律程序和艱澀的專有名詞,往往感到手足無措。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處境。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偽造文書與其相關罪名的重要概念,並透過真實案例的改編,幫助您釐清狀況,掌握應對方向。
什麼是偽造文書?釐清關鍵罪名
偽造公文書罪:冒用政府名義的嚴重性
《刑法》第211條是處理偽造公文書的關鍵法條。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規指的是,如果有人沒有製作公家文件的權力,卻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的名義製作文件,或者修改了真實的公家文件內容,而且這些行為可能對公眾或其他人造成損害,就會觸犯這個罪名。這裡的「公文書」指的是公務員在職務上製作的文件,例如身分證、戶籍謄本、政府公文等。
請注意,「足以生損害」不代表一定要實際發生損害,只要行為有可能造成損害,就符合這個要件了。
行使偽造文書罪:讓假文件「活起來」
《刑法》第216條明確定義了「行使」的行為。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這條法規的意思是,當一個人把偽造或變造的文件,拿出來當作真的文件來使用,並且對文件的內容有所主張,例如拿著假文件去申請東西、簽約、或是傳送給他人,讓對方誤信為真,這就是「行使」的行為。一旦構成行使,其刑責會和偽造這份文件的刑責一樣重。通常在實務上,如果一個人偽造了文件又去使用它,那麼偽造的行為會被「行使」的行為所吸收,只會以行使罪論處,不會再另外判偽造罪。
偽造私文書罪:私人文件也受保護
除了公文書,如果有人偽造或變造了私人文件,例如委託書、合約書、切結書等,且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則會觸犯《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的行為,同樣適用《刑法》第216條的規定。
詐欺取財罪:偽造文書常見的牽連罪名
許多偽造文書的案件,往往伴隨著詐欺行為。例如,偽造文件是為了騙取金錢或財物。這時候,偽造文書的行為就成了詐欺的手段。這部分會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想像競合犯:一行為數罪,從重處罰
在法律上,偽造文書與詐欺取財之間可能存在「想像競合犯」關係,適用《刑法》第55條。
《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這表示,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偽造文書罪和詐欺罪,法院會比較這兩個罪名的刑責輕重,選擇較重的罪名來判罰,而不是分別處罰。
共同正犯與沒收:您需要知道的細節
共同正犯 如果有多人參與了偽造文書的犯罪,即使每個人分工不同,只要大家有共同的犯意且有分擔行為,都會被視為「共同正犯」,負擔相同的刑事責任,這是依據《刑法》第28條的規定。
沒收 此外,用於偽造文書的工具,例如偽造的印章、印文或簽名,無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都將被法院沒收,這規定在《刑法》第219條。
《刑法》第219條:「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法律怎麼判?看懂實務案例
為了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這些法律概念,我們將分享兩個匿名的真實案例,讓您了解法院在面對偽造文書案件時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冒用親人名義的委託書與借款
王先生(匿名)因急需用錢,卻動了歪腦筋。他趁著年邁的奶奶不注意,偷偷拿走奶奶的身分證和印章,然後偽造了多份文件,包括委託書、印鑑證明申請書等。他甚至謊稱權狀遺失,去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之後,他用這些偽造的文件,冒充奶奶的名義向他人借款,並設定了房屋抵押。過程中,他還找了不知情的代書來協助辦理。甚至,他還和朋友一起偽造了身分證申請書,企圖辦理假的證件。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發現,王先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以及詐欺取財等多項罪名。由於他利用不知情的代書,這屬於「間接正犯」;而與朋友共同偽造身分證申請書,則是「共同正犯」。最終,法院認定王先生的行為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較重的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來處罰,判處有期徒刑。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親人之間,只要涉及偽造文件並用於不法目的,都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而且,即使是利用不知情的人去辦事,也可能被認定為犯罪行為人。
案例二:數位公文照片也能構成偽造?
李先生(匿名)是某工程的負責人,明知道工程還沒拿到合法的使用執照,卻為了向客戶詐取款項,偽造了兩份政府工務局的公文。更特別的是,他不是把紙本公文拿出來,而是把這些偽造的公文拍成照片,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客戶,謊稱已經取得合法執照。
法院對此案的判決指出,李先生偽造的函文是公文書。即使只是將偽造的公文「拍照」後傳送,只要這張照片能夠替代原本的公文使用,並讓對方誤以為真,就已經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的行為。因為他的目的是為了詐取財物,所以他的行為同時觸犯了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和詐欺取財罪。法院同樣依據「想像競合犯」原則,從較重的罪名處罰。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數位時代,偽造文書的形式不再僅限於紙本。透過手機拍照、掃描或修改圖片,只要足以讓人誤信為真,並用於不法目的,都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且同樣會被認定為「行使」行為。
身為家屬,您可以怎麼做?
面對這樣的情況,身為家屬的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了解與準備:
- 保持冷靜,釐清事實: 盡可能了解案件的來龍去脈,包括涉嫌偽造的文件類型、使用方式、涉及金額等。這些資訊對於後續的法律程序非常重要。
- 妥善保管相關資料: 如果家中有任何與案件相關的文件、通訊紀錄(包括LINE、簡訊、電子郵件)、交易憑證等,請務必妥善保存,這些都可能是未來釐清真相的關鍵證據。
- 避免自行處理或毀證: 在法律程序啟動後,切勿自行銷毀任何文件或證據,也避免與案件相關的當事人私下協商,以免被認定為湮滅證據或串供,反而使情況更複雜。
- 理解法律程序: 了解案件將會經歷偵查、起訴、審判等階段,每個階段都有其特定的程序和應對方式。雖然過程漫長,但理解這些能幫助您更有心理準備。
結語:理解與面對,共度難關
偽造文書與詐欺案件涉及的法律條文和實務判斷確實複雜,但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對相關罪名有更基礎的認識。面對家人的困境,您的理解與支持是他們最大的力量。雖然法律程序充滿挑戰,但只要沉著應對,並循著正確的途徑,相信能夠逐步釐清事實,為家人爭取最合理的結果。律點通與您一同面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偽造」跟「行使」?
A: 「偽造」是指沒有權力製作文件的人,卻冒用別人的名義去製作文件,或者無權製作卻做出假的文件;「變造」則是修改真實文件的內容。而「行使」則是把這些偽造或變造的文件,拿出來當作真的文件來使用,例如拿去辦事、交給別人、或在網路上傳播,讓對方誤信為真。
Q: 數位文件(照片、截圖)也能構成偽造文書嗎?
A: 是的,即使是透過手機拍照、掃描或修改圖片後在網路上傳送的數位文件,只要這些數位檔案足以替代原本的文件使用,並讓對方誤信其內容為真,就可能被認定為「偽造」及「行使」偽造文書。法律對於文書的定義,已涵蓋了電磁紀錄等數位形式。
Q: 如果家人只是「幫忙」處理文件,也會有事嗎?
A: 這要看「幫忙」的程度和是否知情。如果家人明知是偽造文件卻仍協助處理,例如幫忙傳遞、影印或代為辦理相關手續,即使只是「幫忙」,也可能被視為「共同正犯」或「間接正犯」,而負擔刑事責任。因此,對於不明來源或可疑的文件,務必提高警覺,避免捲入不法。
Q: 偽造文書罪的刑責會很重嗎?
A: 偽造公文書罪的刑責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私文書罪則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偽造文書是為了詐欺取財,且詐欺的金額較大,則可能依較重的罪名來處罰,刑責會更重。這類罪名通常屬於重罪,因此不可輕忽。
Q: 如果偽造文書同時也騙了錢,會怎麼判?
A: 在法律上,這類情況通常會被認定為「想像競合犯」。意思是,雖然只有一個行為(例如拿偽造文件去騙錢),但這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以上的罪名(偽造文書罪和詐欺取財罪)。此時,法院會比較這幾個罪名的法定刑度,選擇刑度較重的罪名來判決,而不是將每個罪名都判一次刑。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商業競爭被告:妨害信用罪法律攻防與自保指南
面對商業競爭中被指控「妨害信用罪」的困境嗎?本文為您深度解析《刑法》第313條,說明構成要件、與誹謗罪的區別,並透過實務案例,提供您在言論發表時的查證義務與善意原則,助您了解法律風險,沉著應對指控,捍衛企業與個人商業聲譽。
商業競爭被告必讀:如何避免與應對妨害信用指控?
在商業競爭中,不慎被指控妨害信用,可能面臨刑事或民事責任。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妨害信用罪的構成要件、民事侵權責任,並透過實際案例,教您如何在商業言論中自保,避免觸法,以及若不幸成為被告時,該如何有效應對與自清。掌握關鍵法律知識,保護您的商業聲譽。
名譽受損求償指南:公眾人物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身為公眾人物,名譽是您的第二生命。當不實言論或惡意攻擊侵害您的名譽時,該如何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身權益?本文將深入淺出解析台灣名譽權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精神慰撫金的計算方式、回復名譽的途徑,並透過實際案例,提供您實用的法律自保與求償策略,讓您不再孤單面對網路霸凌與惡意誹謗。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