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偽造文書怎麼辦?家屬必讀法律風險與應對指南

偽造文書怎麼辦?家屬必讀法律風險與應對指南

律點通
2025-06-29
5分鐘
刑事偽造文書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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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家屬們,您是否正為「偽造文書」的指控而焦慮不安?

當家人面臨法律問題,尤其是像「偽造文書」這樣聽起來複雜又嚴重的罪名,心頭的擔憂與迷茫可想而知。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心情。這篇文章將為您抽絲剝繭,用最白話的方式,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偽造私文書罪」的關鍵概念、常見情境,並透過真實案例,幫助您理解這項罪名的來龍去脈,讓您能更清晰地面對。

什麼是「偽造私文書罪」?

在台灣,偽造私文書罪主要規範在《刑法》中。簡單來說,就是沒有權限的人,卻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或修改文件,而且這樣做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這項罪名的核心,在於保護文書的「真實性」與「信用」。

相關法條解析

最主要的法條是《刑法》第210條,它定義了偽造私文書的行為: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文告訴我們,構成這項罪名有幾個關鍵點:

  • 行為客體:必須是「私文書」。私文書指的是非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例如:合約、借據、收據、證明書等。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220條也規定,有些文字符號或電磁紀錄(如電子郵件、LINE訊息等),只要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證明其用意,也會被視為「文書」。
  • 行為態樣
  • 偽造:指沒有製作權的人,卻冒用他人的名義製作一份文件。例如,在空白紙上冒簽別人的名字,或捏造一份不存在的合約。即使是超越他人授權範圍,以他人名義製作文件,也算偽造。
  • 變造:指在真實的文件上,偷偷修改內容,讓它失真。例如,把借據上的金額從「一萬」改成「十萬」。
  • 主觀意圖:行為人必須是「故意」為之,也就是明知自己沒有權限,卻仍有意為之。
  • 結果要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請注意,這裡的「損害」不一定要實際發生,只要有「可能」造成損害就夠了。這損害可以是金錢損失、名譽受損,甚至是影響到文書本身的公共信用或管理正確性。

不只製作,拿出來用也算!

如果家人不只偽造了文件,還將它拿去使用,這就會牽涉到《刑法》第216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行使」就是把偽造或變造的文件拿給第三人看,讓對方認識內容,並藉此達到某種目的。無論是直接交付、郵寄,甚至是透過電子傳輸,只要能讓他人知悉內容並產生誤信,就可能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牽涉到公家機關怎麼辦?

有時候,偽造私文書的目的,是為了向政府機關申報不實事項,讓公務員把錯誤的資訊登記在公文書上,這就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這表示,如果家人拿著偽造的文件去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等機關辦事,導致公務員在公文書上登記了不實的內容,就會構成此罪。

真實案例,讓您更懂「偽造文書」

以下我們將兩個真實案例改編為生活情境,幫助您理解法律如何適用:

案例一:阿嬤過世後的提款爭議

王先生的母親不幸過世,為了處理母親的後事,他心想:「反正都是家裡的事,提領母親戶頭裡的錢應該沒關係吧?」於是,他未經其他兄弟姊妹同意,就以已故母親的名義製作了取款憑條,並拿去銀行提領存款。後來,其他繼承人發現了這件事,王先生因此被控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明知銀行不會受理已故人士的提款申請,卻仍以母親名義提款,這並非他不知道自己沒有權限,而是誤以為這樣做不違法。這種「誤以為不違法」的情況,在法律上稱為「禁止錯誤」,通常不能免除罪責,但可能在量刑時獲得減輕。王先生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其他繼承人的權益,也影響了金融機構對帳戶管理的正確性,因此仍構成犯罪。

給家屬的啟示:即使是親人之間,處理財產事務時也務必取得所有相關人的同意或明確授權,特別是涉及已故親人的遺產。動機再單純,若行為本身違法,仍可能觸法。

案例二:為了證明清白,她卻惹上麻煩

陳小姐與前夫在金錢往來上有些爭議,為了向對方解釋一筆資金的去向,她未經他人同意,擅自製作了一份「不動產信託契約書」,甚至在上面偽造了別人的簽名和印章,然後將這份文件拿給前夫看,作為解釋的依據。陳小姐辯稱她只是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想證明資金的流向,但法院最終認定她犯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法院指出,陳小姐未經同意就偽造契約書上的簽名和印章,這份文件已經足以顯示不實的情節,並交付給前夫,已經造成了被偽造者的權益受損,也足以誤導陳小姐的前夫。因此,即使她聲稱是為了「自保」或「解釋」,這種未經授權的偽造行為,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給家屬的啟示:在處理糾紛或需要解釋情況時,切勿便宜行事,擅自製作或偽造文件,即使是出於「好意」或「自保」的目的,都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罪。

幾個您必須知道的關鍵概念

對於「偽造文書罪」,家屬們常有以下疑問,理解這些概念有助於您更好地掌握案情:

1. 「文書」的定義很廣泛

文書不只局限於傳統的紙本文件。依據《刑法》規定,只要是足以表達特定用意,且有一定存續性的文字、符號,甚至「電磁紀錄」(例如:電子郵件、LINE訊息、簡訊、網路上的點擊同意或申請資料),在特定情況下都可能被視為文書或「準文書」。因此,別以為只有簽名蓋章的紙本才算。

2. 「偽造」與「變造」的差異

  • 偽造:是從無到有,冒用他人名義製作一份虛假的文件;或是超越他人授權範圍,以他人名義製作文件。
  • 變造:是對一份真實存在的文件內容進行修改,使其失真。

兩者都構成犯罪,但行為態樣不同。

3. 「足生損害」的判斷標準

這是一個常被誤解的點。法律上判斷「足以生損害」,並不需要實際發生損害,只要有「損害的危險」或「可能性」就夠了。損害的範圍也很廣,不限於金錢損失,還包括:

  • 財產或名譽損害:例如偽造借據,可能導致他人金錢損失。
  • 權益損害:例如冒名申請文件,影響他人權益。
  • 文書公共信用損害:即使文件本身不直接涉及金錢,但其真實性被破壞,影響了社會對文書的信任度,也算損害。
  • 機關管理正確性損害:例如向政府機關提交不實文件,導致其管理資料錯誤。

4. 「故意」與「誤會」的差別

這點非常重要!

  • 構成要件錯誤:如果行為人是「誤以為自己有權限製作或使用」,例如:真的以為自己有代理權,因此而製作了文件。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因為缺乏犯罪的「故意」而不構成犯罪。
  • 禁止錯誤(違法性錯誤):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權限製作或使用」,但「誤以為這樣做不違法」,例如:明知不能用已故親人名義提款,卻覺得「反正都是家產,沒關係」。這種情況,通常不能免除罪責,但法院在量刑時會考量,若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可能減輕刑責。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行為人的教育程度、社會經驗、與關係人之間的關係、行為動機等因素,來判斷究竟是哪種「錯誤」。

給家屬的實用提醒

面對「偽造文書」的指控,除了理解法律概念,以下幾點是您可以提醒自己和家人的實用建議:

  • 授權務必書面化:任何需要代為簽名、蓋章或處理他人事務的情況,務必取得明確的書面授權,並清楚載明授權範圍。避免口頭授權,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 妥善保管重要文件與印鑑:身分證、印章、存摺、信用卡等個人重要物品,請務必妥善保管,切勿輕易交予他人,或任由他人取得。
  • 認識電子文件風險:現代社會中,許多交易和溝通都透過電子方式進行。請警惕電子簽名、電子文件、網路上的點擊同意等,它們同樣可能被認定為法律上的文書。
  • 「足生損害」的警惕:別抱持著「我沒造成損失,應該沒事」的心態。只要行為客觀上足以影響文書的真實性或公共信用,就可能觸法,即使您自認無惡意或為他人利益。
  • 切勿便宜行事:一時的方便,或自認為有「正當理由」,而擅自製作、修改文件,或逾越授權範圍,都可能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

結論

「偽造私文書罪」的指控,對任何家庭來說都是沉重的負擔。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對這項罪名有更清晰的認識,理解其構成要件與潛在風險。法律的複雜性,往往在於細節與情境的判斷,但核心原則是保護文書的真實與信任。理解這些,能幫助您和家人在面對挑戰時,不再那麼無助與迷茫。

請記住,法律的界線雖然有時難以捉摸,但理解其基本原則,是保護自己與家人的第一步。希望這份指南能為您帶來一些幫助與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偽造文書罪會很嚴重嗎?刑期大概多久?

A: 偽造私文書罪在台灣《刑法》中屬於刑事犯罪,並非輕罪。依據《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或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為人將偽造的文書拿去「行使」(使用),則依《刑法》第216條規定,會按照偽造文書罪的規定來處罰。因此,這項罪名是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的。

Q: 如果只是簽名、蓋章,沒有製作整份文件,也算偽造嗎?

A: 是的,即使沒有從頭製作一份完整的文件,只是在現有的文件上「冒用他人名義」進行簽名、蓋章,或是在空白紙張上未經授權簽名後再填寫內容,都可能被認定為《刑法》上的「偽造」行為。關鍵在於您是否「沒有製作權」,卻冒用他人的名義進行了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行為。

Q: 如果家人是為了家裡好,或是幫忙代簽,也會有事嗎?

A: 行為的「動機」或「目的」通常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也就是說,即使家人是出於「好意」、為了「家裡方便」或「幫忙」而代簽、代蓋章,但若其行為符合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即沒有製作權卻冒用他人名義,且足以生損害),仍可能構成犯罪。法院在量刑時可能會考量動機,但不會因此就認定無罪。最保險的做法是,務必取得明確的書面授權。

Q: 電子文件、LINE訊息算文書嗎?

A: 在台灣法律中,文書的定義已經擴大。依據《刑法》第220條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都可視為文書。隨著科技發展,法院實務已逐漸將電子簽名、電子文件、網路申請資料,甚至是足以證明特定意圖的LINE訊息、簡訊等「電磁紀錄」,在特定情況下認定為《刑法》上的「準文書」。因此,對電子形式的紀錄也應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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