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被指控行使偽造文書,該怎麼辦?
當您收到檢察官的傳票,被指控涉及「行使偽造文書」時,心中是否充滿疑惑與不安?或許您只是受人之託處理文件,或許您根本不清楚文件的真偽,卻因此身陷法律泥淖。在台灣,這類案件常讓無辜者感到徬徨無助。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剖析行使偽造文書罪的法律構成要件、法院判斷的關鍵,並提供實務上的自保策略,幫助您釐清責任,維護自身權益。
了解行使偽造文書罪的法律基礎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您可能被指控的罪名及其法律依據。這主要涉及《刑法》中的幾個重要條文:
1. 偽造、變造文書的源頭罪名
- 《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釋:這條規定的是「製造」或「竄改」假文件的行為。如果有人在沒有權限的情況下,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件,或更改真實文件的內容,並且這些行為可能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就可能觸犯此罪。這裡的「損害」不一定要實際發生,只要有發生的可能性就足夠。
2. 行使偽造文書的核心罪名
-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白話解釋:這條就是您可能被指控的核心罪名。它規範的是「使用」偽造或變造文書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明知文件是假的,卻還將其拿出來給別人看、交給政府機關,讓這份假文件發揮其效用。處罰的輕重,會依照您所使用的文書是公文書還是私文書,以及是否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情況來決定。
3. 衍生的罪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如果偽造文書的目的是為了讓公務員(例如地政事務所、公司登記機關人員)在公文書上記載不真實的內容,並且可能造成損害,那麼除了行使偽造文書罪外,還可能同時觸犯此罪。
刑事訴訟上的重要原則:您的權利保障
在刑事案件中,有幾個原則對您非常重要:
- 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判決您有罪確定之前,您都應被推定為無罪。這意味著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您有罪,而不是由您來證明自己無罪。
- 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必須對被告的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並且要指出證明的方法。如果檢察官拿不出足夠的證據,就不能認定您有罪。
-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這是《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的體現: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白話解釋:當證據存在合理懷疑,無法讓法官完全確信您有罪時,法院就應該做出對您有利的判斷,也就是判決無罪。
釐清關鍵概念:您是否有機會證明無辜?
在偽造文書案件中,有幾個關鍵概念是法官判斷的重點,也是您抗辯的突破口:
- 文書的「實質真正」 :偽造文書罪保護的是文書內容的「真實性」,而不是只有簽名或印章的形式。如果文件內容是真實的,而且您有權限處理該事項(例如獲得授權),即使簽名或印章不是本人親自簽蓋,也可能不構成偽造。因為這份文件並非「虛構」,且未造成實質損害。
- 「足以生損害」 :這表示文書的偽造或行使,必須具有造成損害的「危險」或「可能性」。如果文書內容並非虛構,且實際上沒有損害任何人的權益,那也難以構成犯罪。
- 「故意」 :偽造文書罪是「故意犯」,不處罰過失。檢察官必須證明您主觀上明知文件是假的,卻仍有意圖去使用它,並知道這樣做可能產生損害。如果您是基於信任他人、誤信有權限或不知情,就難以認定您有犯罪的故意。
- 「犯意聯絡」 :在多人涉案的情況下,檢察官必須證明您與偽造者之間有共同犯罪的意圖。如果您只是受託協助處理文件,而不知情文件內容或簽章係偽造,就難以認定有共同犯罪的意圖。
實務案例解析:看看法院怎麼判
透過真實案例,您會更清楚法官如何運用上述原則來判斷:
案例一:不知情協助遞件,無犯意聯絡獲判無罪
小陳受朋友阿華所託,協助處理公司變更登記文件。小陳只是依照指示繕打並遞交資料,他並不知道阿華提供的文件上竟有偽造的簽名和印章。後來,小陳被檢察官以行使偽造文書罪起訴。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雖然小陳客觀上協助了文件的遞交,但檢察官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小陳主觀上明知文件是偽造的,也沒有證據證明他與阿華有共同犯罪的意圖。小陳的行為符合一般事務處理的模式,且與告訴人互不相識,因此判決小陳無罪。
給您的啟示:這個案例強調了「犯意聯絡」的重要性。如果您只是單純協助處理事務,且不知情文件有問題,檢察官就難以證明您有罪。
案例二:雖非親簽,但有實質授權,不構成偽造
老王經營一家小公司,因業務需要,曾口頭授權給合作夥伴小李,請小李代為處理公司負責人變更事宜。後來,小李為了方便,直接在相關同意書上代簽了老王的名字並蓋章,並持這些文件去辦理變更登記。沒想到,老王之後卻反告小李偽造文書。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小李代簽了老王的名字,但老王確實有授權小李處理負責人變更事宜,且文件內容也符合老王的真實意願,並非虛構。因此,法院認為小李的行為不符合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判決無罪。
給您的啟示:這個案例非常關鍵,它闡明了偽造文書罪保護的是文書的「實質真正」。如果文書內容是真實的,且行為人有權限或已獲授權處理該事項,即使簽名或印章非本人親自簽蓋,也可能不構成偽造文書罪,因為其內容並非「虛構」,且未「足以生損害」。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保護自己?
當您面臨行使偽造文書的指控時,您可以採取以下策略:
- 堅持無罪推定原則:您不需要證明自己無罪,而是檢察官必須證明您有罪。在庭審中,應不斷強調檢察官的舉證責任。
- 質疑證據的證明力:
- 如果告訴人的證詞前後不一、缺乏細節,或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應強力質疑其可信度。
- 如果鑑定報告的過程或結果存在疑點(例如印章來源不明、鑑定樣本模糊),應聲請重新鑑定或質疑其證明力。
- 主張缺乏主觀犯意:
- 辯稱您對文書的偽造或變造毫不知情,僅是受託處理事務,或誤信他人已取得合法授權。
- 強調您的行為並非為了損害他人或公眾利益,例如文書內容本身是真實的,或您有權限處理該事項。
- 主張文書內容真實且無損害:如果您能證明文書內容與事實相符,或您有權限處理該事項,即使簽名或印章非本人親自簽蓋,也可以主張不構成偽造文書罪。
- 提出合理辯解:針對檢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實,提出符合常理、邏輯一致的辯解,解釋相關行為的合理性。
重要提醒:
- 保持供述一致性:在偵查及審判階段的供述應盡可能保持一致,避免前後矛盾,否則可能被法院採為不利證據。
- 證據保全與提交:若有任何有利於您的證據(如通訊紀錄、交易憑證、證人證詞),應及早保全並提交給檢察官或法院。
- 避免與告訴人私下接觸:在訴訟過程中,應避免與告訴人私下接觸或協商,以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或被指控串證。
結論
面對行使偽造文書的指控,感到無助是人之常情。但請記住,法律賦予您充分的權利來捍衛自己。透過了解相關法條、掌握關鍵概念,並善用刑事訴訟原則,您將能更有信心地應對。釐清事實、積極舉證、並提出有力的辯解,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讓您在迷霧中找到方向,勇敢面對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幫忙遞送文件,並不知道文件是偽造的,這樣也會有事嗎?
A: 不一定。根據《刑法》規定,行使偽造文書罪需要行為人有「故意」,也就是明知文件是偽造或變造的,卻仍然去使用它。如果您只是單純受託協助遞送文件,且完全不知情文件的真偽,也無與偽造者有共同犯罪的意圖,那麼您就缺乏構成犯罪的「主觀故意」和「犯意聯絡」,法院可能會判您無罪。此時,您應積極向檢察官或法院說明您不知情的狀況,並提供相關證據來佐證您的說法,例如與委託人的對話紀錄、您處理事務的常規模式等。
Q: 如果文件上的簽名不是我親自簽的,但內容確實是我想表達或同意的,這算偽造文書嗎?
A: 這不一定構成偽造文書罪。偽造文書罪所保護的是文書的「實質真正」,也就是文書內容的真實性。如果文書內容確實是您真實的意願表達,且您有權限或已授權他人代為處理該事項,即使簽名或印章不是您親自簽蓋,也可能不構成偽造。因為這份文件並非虛構,且沒有造成實質損害。您需要證明您有授權或同意該文件內容,例如提供相關的授權證明、通訊紀錄或證人證詞等。
Q: 我簽的文件是真的,但對方說我拿去用的時候有改過內容,怎麼辦?
A: 這屬於「變造文書」的範疇。如果對方指控您在文件簽署後又擅自修改了內容,並將其行使,您就需要證明您沒有進行變造行為,或者變造的內容是經過對方同意的。您可以提供文件修改前後的比對、相關的溝通紀錄、證人證詞等來證明您的清白。關鍵在於證明您沒有「變造的故意」或該變造行為並非「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Q: 我怎麼知道檢察官有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我有罪?我需要自己找證據證明無罪嗎?
A: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中,您不需要自己找證據證明無罪,因為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這就是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和「檢察官舉證責任」。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且無合理懷疑的證據來證明您有罪。您可以透過閱覽卷宗(通常在偵查或審判階段由律師協助申請),了解檢察官所掌握的證據內容。如果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足、前後矛盾或有疑點,您就可以據此進行抗辯。但若您有有利於自己的證據,積極提供給法院會更有助於您的清白。
Q: 如果我一開始在警局或偵查庭上說錯話,之後還能改口嗎?會不會被認為在說謊?
A: 您有權利在後續的偵查或審判階段更正您的供述。但需要注意的是,前後供述不一致可能會被檢察官或法官視為不利於您的證據,進而質疑您說詞的真實性。因此,如果您需要改口,務必清楚說明之前供述不一致的原因,例如當時緊張、記憶不清、理解錯誤、受到壓力等。建議在任何供述前,先仔細回想事件經過,並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您的陳述能保持一致性並有利於您。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