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偽造文書被告自保:無罪推定與抗辯策略

偽造文書被告自保:無罪推定與抗辯策略

律點通
2025-07-01
5分鐘
刑事偽造文書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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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收到法院傳票,被指控涉及偽造文書,尤其在處理重要文件時,那種震驚與不安可想而知。這不僅關乎個人聲譽,更可能面臨嚴峻的法律責任。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偽造文書案件的關鍵,幫助您理解自身權利,並提供實用的抗辯策略,讓您在面對司法程序時,不再感到手足無措。

了解偽造文書罪:您的權利與責任

在台灣,偽造文書案件主要涉及《刑法》中關於偽造文書的罪名。了解這些法條,是您捍衛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偽造文書的實體法條

  • 《刑法》第210條 (偽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釋:這條法規指的是,如果有人沒有權限,卻冒用他人名義或虛構事實,製作或變更了私人文件(例如:合約書、收據、同意書、甚至履歷上的證明文件等),而且這個行為足以對公眾或特定人造成損害,就可能觸犯此罪。這裡的「損害」不一定要實際發生,只要有發生的可能性就夠了。

  •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白話解釋:這條法規的意思是,如果您把偽造或變造的文件拿出來給別人看,讓對方相信其內容,並意圖利用這份文件達到某種目的,即使您不是偽造者本人,也可能被視為與偽造者同罪。所以,即使您沒有親手偽造,但「使用」了偽造文件,也可能觸法。

另外,《刑法》第217條也規定了偽造印章、印文或簽名的罪名,這些都與偽造文書息息相關。

刑事訴訟的程序原則

在刑事訴訟中,有幾個對被告極為重要的原則:

  • 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明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這表示,在您被證明有罪之前,法律都推定您是無辜的。除非檢察官能提出足夠證據讓法院確信您有罪,否則就應判決無罪。

  • 檢察官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必須負起提出證據證明您犯罪的責任。如果證據不足,或存在「合理懷疑」,法院就應該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您無罪。

掌握關鍵法律概念:證據與證明力

在法庭上,證據是決定勝負的關鍵。您需要了解「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這兩個概念。

  • 證據能力:指證據是否具備被法院採用的資格。例如,未經合法程序取得的證據,可能就沒有證據能力。

  • 證明力:指證據對於證明事實的說服力有多強。即使證據有資格被採納,它的說服力仍由法官判斷,但必須符合經驗法則和邏輯。

特別提醒您:

  • 鑑定報告:例如筆跡或印文鑑定,雖然重要,但它的證明力仍可被挑戰。法院會審核鑑定人的資格、鑑定過程、方法、比對依據等。您有權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釐清疑點。

  • 告訴人或被害人陳述:由於他們與被告處於對立立場,其陳述可能不免帶有主觀色彩。實務上認為,這類陳述的證明力較一般證人薄弱,需要其他「補強證據」來擔保其真實性。

從實務案例看抗辯成功關鍵

以下透過兩個實際案例,讓您更了解在偽造文書案件中,如何爭取有利的結果。

案例一:證據不足與證詞矛盾

想像一下,張先生被指控偽造公司支票上的印章,並盜用來支付款項。告訴人李小姐堅稱印章是張先生偽造的。然而,法院發現,除了李小姐的說詞外,並沒有其他實質證據能證明張先生真的偽造了印章。更重要的是,李小姐的證詞前後矛盾,而且她提供的印章樣本來源也有疑慮,導致鑑定結果的可信度大打折扣。最終,法院認為檢察官未能證明張先生有罪,判決無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檢察官的舉證責任非常重,如果告訴人的說法缺乏其他補強證據,且自身證詞矛盾,即使有鑑定報告,也可能因為鑑定依據有問題而被質疑其證明力。

案例二:鑑定報告的瑕疵與交互詰問權利

另一個案例是王先生被控盜用印章和偽造文件,將土地過戶給自己的公司。檢察官提出了一份鑑定報告,聲稱印文是偽造的。然而,王先生的律師質疑這份報告,因為鑑定人沒有清楚說明自己的專業資格,而且只用了一個非常少的樣本來比對筆跡,這不符合專業鑑定應有的嚴謹性。更關鍵的是,法院拒絕讓王先生的律師傳喚鑑定人到庭接受詰問,剝奪了王先生的辯護權利。最高法院因此撤銷原判決,要求重新審理。

這個案例強調了:鑑定報告並非無懈可擊。您有權質疑鑑定人的專業性、鑑定方法是否科學、樣本是否充足。更重要的是,您有權要求鑑定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這是保障您權利的重要程序。

面對指控,您該如何應對?

當您被指控偽造文書時,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務操作指引:

1. 挑戰證據不足

  • 質疑告訴人指述:仔細檢視告訴人的陳述,找出矛盾或不一致之處,並強調其缺乏其他獨立的補強證據支持。
  • 要求檢察官提出積極證據:如果檢察官僅憑單一指述或間接證據,應要求其提出更具說服力的直接證據。

2. 質疑證據的真實性與證明力

  • 筆跡/印文鑑定
  • 要求重新鑑定:若對鑑定結果有疑義,可聲請法院囑託其他鑑定機關重新鑑定。
  • 質疑鑑定報告的瑕疵:審查鑑定報告是否符合專業規範,例如比對樣本是否充足、來源是否可靠、鑑定方法是否嚴謹、鑑定人是否具備足夠資歷。
  • 聲請傳喚鑑定人交互詰問:這是您的重要權利,可藉由詰問釐清鑑定過程、方法、結論的依據,指出其不合理之處。
  • 文書原始性:如果爭議文書是影本且字跡模糊,應強調其難以鑑定,無法作為有罪證據。

3. 主張無犯意

  • 證明有授權或同意:若文書上的簽名或印文是經本人授權或同意而為,則不構成偽造。
  • 證明無偽造或行使故意:例如,您誤信文書為真,或僅是代為轉交,並不知情其為偽造,則不具備犯罪故意。

4. 預防未來風險

  • 避免簽署空白文件:切勿在空白文件上簽名或蓋章,以免被他人利用。
  • 妥善保管重要文件與印鑑:身分證、印章、存摺、權狀等重要物品應妥善保管,勿輕易交予他人。
  • 確認文件真實性:在簽署任何文件前,務必仔細閱讀內容,確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

總結與提醒

面對偽造文書的指控,切勿慌張。請記住,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採「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您的抗辯關鍵在於仔細檢視證據,質疑其真實性與證明力,並證明您沒有偽造或行使的故意。透過上述策略,您將能更有信心地面對司法程序,捍衛自己的清白。務必妥善保管個人重要文件,並在任何簽署前仔細確認內容,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只是代別人簽名或蓋章,但並不知道這份文件是偽造的,還會被判偽造文書罪嗎?

A: 偽造文書罪的成立,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有「故意」。如果您是經過文件所有人的明確授權或同意代為簽署或蓋章,且您自己並不知道這份文件有任何不實或偽造之處,通常就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罪的「故意」要件。法院會根據您當時的認知、行為動機以及是否有其他證據證明您明知故犯來判斷。

Q: 檢察官只憑告訴人的一面之詞,沒有其他證據,這樣就能定我的罪嗎?

A: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的「無罪推定原則」和「檢察官舉證責任」,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有罪,不能僅憑告訴人單一的指述就定罪。告訴人或被害人的陳述,在法律上雖然有證據能力,但其證明力相對較弱,實務上通常需要其他「補強證據」來佐證,以確保其真實性。如果缺乏補強證據,法院很可能會因為證據不足而判決無罪。

Q: 如果筆跡或印文鑑定結果對我不利,我還有機會翻案嗎?

A: 鑑定報告雖然在偽造文書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它並非絕對的鐵證。您可以透過質疑鑑定報告的「證據力」與「證明力」來進行抗辯。例如,您可以聲請法院重新囑託其他專業機構進行鑑定,或指出原鑑定報告在鑑定人資格、鑑定方法、比對樣本的數量與來源、以及推論過程上是否存在瑕疵。此外,您有權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當面釐清鑑定過程中的疑點和爭議,這也是挑戰鑑定結果的重要途徑。

Q: 如果我被指控偽造文書,第一時間應該怎麼做?

A: 首先,保持冷靜,切勿慌張。第二,立即保全所有與案件相關的原始文件、通訊記錄(如簡訊、通話錄音、Line對話)、交易憑證等,這些都可能成為您證明清白的關鍵證據。第三,在警方或檢察官偵訊時,您有權保持緘默,並要求律師在場陪同。在沒有律師陪同的情況下,建議不要輕易回答可能對自己不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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