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案上身,身為共犯被告的你該怎麼辦?
面對突如其來的偽造文書指控,尤其當您被列為「共犯被告」時,內心的焦慮與不安可想而知。您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犯了什麼罪,也不知道該如何為自己辯護。別擔心,本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偽造文書案件的法律要點,並提供實用的防禦策略,幫助您在法律程序中,有效保障自身的權益。
釐清罪名:偽造文書到底是什麼?
偽造文書罪章,主要是為了維護社會上文書的真實性與信用。當文書的真實性被破壞,就可能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以下幾個與您最相關的法條,請務必了解:
-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這條規範的是一般私人文件,例如契約書、借據、診斷證明書等。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單來說,就是沒有權力的人,冒用別人的名義去製作或修改私人文件,而且這種行為有可能會害到別人或大眾。這裡的「足以生損害」,不代表真的有人受害,只要有造成損害的「危險性」就夠了。
-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這條是偽造文書罪最常與共犯被告相關的條文。它規範的是,即使你不是偽造文書的人,但如果你明知道文件是假的,卻還是拿去使用,讓它發揮像真文件一樣的效力,那就一樣會被處罰。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行使」的意思,就是按照文書的正常用途去使用它。例如,把假的合約書拿去法院當證據,或是把假的診斷證明書拿去申請補助。如果你只是單純持有,沒有拿去「使用」來主張權利或義務,不一定會構成「行使」。
- 刑法第339條 (詐欺取財罪) 很多時候,偽造文書是為了詐騙財物。如果您的案件也涉及金錢往來,很可能還會被牽連到詐欺罪。這兩種罪名常常會一起出現,但它們的構成要件不同,在法律上會怎麼處理,會影響到您的刑責。
釐清角色:我是共同正犯還是幫助犯?
身為「共犯被告」,最關鍵的問題就是,您在整個案件中扮演了什麼角色?這會直接影響您的罪名和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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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 指兩個人以上「一起」做犯罪行為。這需要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簡單說,就是你們有共同的犯罪計畫,而且每個人都參與了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共同正犯要對全部的犯罪結果負責,刑責通常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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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 指你雖然沒有直接參與犯罪計畫,但你知道別人要犯罪,而且你提供了幫助,讓別人更容易完成犯罪。例如,你可能只是幫忙傳遞了偽造的文件,但你並沒有參與文件的製作,也沒有和對方一起計畫如何詐騙。幫助犯的刑責通常會比正犯輕。
你的關鍵防禦策略:證據為王!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中,有幾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是共犯被告必須牢記的:
- 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裁判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這代表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您有罪,否則法院不能隨意認定您犯罪。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您應該被判無罪。您不需要證明自己無罪,而是檢察官必須證明您有罪。
- 自白補強法則: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這一點對共犯被告尤其重要!如果其他共犯指證您,他們的「自白」不能是判您有罪的唯一證據。法院必須找到其他獨立的、足以證明他們自白真實性的證據,才能採信。這意味著,如果只有其他共犯的指證,而沒有其他證據,您仍有機會主張無罪。
實務案例故事:釐清你的困境
故事一:我以為有授權,卻被控偽造文書?
小陳是一位代書,他的客戶老王請他協助處理一份複雜的土地繼承文件。老王只對小陳說:「我全權委託你處理,儘量去辦!」小陳便自作主張,為了加速流程,在某些文件上代簽了其他繼承人的名字,他認為這是老王「全權委託」的範圍。結果,被其他繼承人發現後提告偽造文書。
法院審理時發現,老王雖然說了「全權委託」,但這句話在法律上,通常只被解讀為「在合法範圍內」去處理。單純交付印章或權狀,不代表可以隨意製作或變更文件。小陳若無法證明老王有明確指示他可以代簽特定文件,即使是「概括授權」,也可能被認定為偽造。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授權」的範圍必須非常明確,否則即使你自認有權,也可能構成偽造。
故事二:其他共犯指證我,我就一定有罪嗎?
小李被指控與詐騙集團成員阿華共同偽造診斷證明書來詐領保險金。阿華在偵查中坦承犯行,並供稱診斷證明書是小李偽造並交給他使用的。但小李堅決否認,並表示自己根本不認識阿華,也從未參與過任何偽造或詐騙的行為。
法院審理後發現,除了阿華的指證外,保險公司、醫院以及其他相關證人都表示不認識小李,也沒有證據顯示小李曾與他們接觸。儘管阿華的自白對小李不利,但根據「自白補強法則」,法院認為僅憑阿華的單一指證,在沒有其他獨立證據支持的情況下,無法認定小李有罪。最終,小李被判無罪。這個案例強調,即使有共犯指證,檢察官仍需提出其他獨立證據,才能證明你的罪行。
給共犯被告的實用建議
- 保持緘默權: 在偵查初期,您有權保持緘默。在沒有充分了解案情和法律風險之前,不建議輕易發言或自白。
- 釐清角色與犯意: 仔細回想您在事件中的每一個環節,您是否真的有「共同犯罪的意圖」?您是主動參與,還是被動協助?您是否知道文件是偽造的?這些細節將決定您是共同正犯還是幫助犯,甚至可能根本無罪。
- 主張不知情或合法授權: 如果您對偽造行為不知情,或認為自己有合法授權,務必明確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明。盡力蒐集任何能證明您不知情或有授權的證據,例如通訊紀錄、對話錄音、證人證詞等。
- 質疑證據: 檢察官的證據是否足夠?是否有矛盾之處?特別是如果檢察官主要依賴其他共犯的自白,您可以強調其缺乏其他獨立補強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不能單獨作為有罪判決的依據。
- 避免湮滅證據或串供: 這是絕對的禁忌!任何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與其他共犯、證人串供的行為,都可能導致您被羈押,或讓案情對您更加不利。
結論
面對偽造文書案件的共犯指控,了解法律條文、釐清自身角色、善用證據原則是您自保的關鍵。記住,您有權利為自己辯護,而法律也賦予您無罪推定的保障。保持冷靜,仔細回顧案情,並掌握上述策略,將有助於您有效應對司法程序,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只是幫忙傳遞一份文件,但不知道它是偽造的,會被判偽造文書罪嗎?
A: 如果您的確不知道這份文件是偽造的,且主觀上沒有偽造或行使偽造文書的故意,那麼您就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罪。關鍵在於您是否「明知」文件是假的。您需要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明您不知情的狀況,並提供相關證據來支持您的說法,例如通訊紀錄、對話內容等,證明您只是被動傳遞,並無犯罪意圖。
Q: 其他共犯的自白對我會造成什麼影響?我該如何應對?
A: 其他共犯的自白確實可能對您不利,因為檢察官會將其作為指控您的證據。然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自白補強法則」,共犯的自白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這表示,法院必須找到其他獨立於該自白之外的「補強證據」,才能認定您有罪。因此,您可以強調檢察官除了共犯自白外,是否還有其他足以證明您犯罪的證據。如果沒有,您應堅決否認,並主張證據不足。
Q: 我被指控是共同正犯,但我覺得我只是提供了一點點幫助,這樣會比較輕嗎?
A: 「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區分非常重要,因為兩者的刑責差異很大。如果您只是提供了「幫助」,例如只是提供場地、工具或傳遞資訊,且沒有參與犯罪計畫的核心,也沒有與其他人有共同的犯罪意圖,那麼您可能只會被認定為幫助犯,刑責會比共同正犯輕。您需要向法官清楚解釋您在整個事件中的實際參與程度和主觀意圖,以爭取較輕的認定。
Q: 我該如何證明我有「合法授權」製作或使用這份文件?
A: 證明合法授權是有效抗辯偽造文書罪的關鍵。您需要盡力提供所有能證明名義人曾明確或默示授權您的證據,例如:書面授權書、授權的錄音檔或對話紀錄(訊息、電子郵件)、其他證人的證詞(證明名義人確實有授權)、過往的交易習慣或慣例(若有長期合作關係且名義人知情並同意類似行為)。法院會嚴格審查授權的範圍和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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