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偽造文書共犯責任解析:釐清真相,保護自己

偽造文書共犯責任解析:釐清真相,保護自己

律點通
2025-07-01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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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入偽造文書疑雲?共犯被告必讀的自保指南

你是不是因為一場突如其來的狀況,意外捲入了「偽造文書」的案件,甚至被列為共犯被告?面對冰冷的法條和複雜的法律程序,感到徬徨無助嗎?別擔心,「律點通」知道你現在最需要的是什麼——清晰的指引和實用的建議。

今天,我們就來好好聊聊「行使偽造文書罪」這回事,特別是當你可能被視為「共犯」時,有哪些關鍵是你必須知道的。

一、你是不是被「行使偽造文書罪」給困住了?

「行使偽造文書罪」是偽造文書罪章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簡單來說,它指的是你把一份假的文書拿出來使用,讓它發揮效用。這可不只是單純的製作而已喔!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明確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你拿偽造、變造的文書(無論是私文書、公文書,或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文書)去「行使」(也就是拿出來用),那麼你的行為就會被視同偽造或變造文書本身,面臨相同的法律責任。

二、這些法條,與你的處境息息相關!

了解「行使」的定義後,我們來看看還有哪些相關法條是你必須知道的:

偽造文書的源頭: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這條規範的是對「私文書」(例如:合約書、借據、收據等非公務員製作的文件)的偽造或變造行為。它的重點在於:
  1. 偽造或變造: 你沒有製作這份文書的權限,卻冒用別人的名義去製作,或者竄改了原有文書的內容。
  2. 私文書: 不是公家機關發出的文件。
  3.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不用真的造成損害,只要有「可能」造成損害就夠了。

間接參與的風險: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這條罪名很常見,指的是你明知道某件事情是假的,卻讓公務員(例如:戶政事務所人員、地政士)把它記載到公家文書上,並且這會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舉例來說,為了辦理某項登記而提供不實資料,就可能觸犯此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文書的常見目的: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詐欺罪) 在許多偽造文書的案件中,偽造文書往往是為了詐騙財物或不法利益的手段。這時候,你的行為可能不只觸犯偽造文書罪,還會與詐欺罪產生牽連,法院會依照「從一重處斷」的原則來判決。

你的權利保障: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無罪推定、證據認定) 這條非常重要!它告訴我們: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這代表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你有罪,如果證據不足或存有合理的懷疑,法院就應該判你無罪。這是你的基本權利!

三、關鍵字拆解:搞懂這些,才能釐清責任!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解析幾個核心概念,這些都可能影響你是否被認定有罪:

  • 「無製作權而冒用他人名義」: 這是偽造文書罪最根本的要素。如果你有權限製作這份文件,或經過他人明確授權,即使內容不實,也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因此,釐清你是否有製作或使用該文書的權限至關重要。

  • 「文書」的定義: 法律上的「文書」範圍很廣,不只包括紙本文件。實務上,連文件的「影印本」、「複印本」,甚至是將偽造文件「翻拍成照片」透過通訊軟體傳送,都可能被認定為偽造文書的客體,因為它們都具有與原件相同的社會功能和信用性。

  • 「足以生損害」: 這是一個很關鍵的點。法律規定不要求真的發生損害,只要你的行為「可能」會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就符合這個要件。這裡的損害不限於金錢,也包括對文書公共信用、他人權益的潛在影響。

  • 「行使」: 刑法第216條的「行使」,不只是單純的持有或展示。它指的是你把偽造的文書拿出來給別人看,讓別人認識它的內容,並且你還「對這份文書的內容有所主張」,讓它發揮了文書應有的效用。例如,你拿著偽造的合約去要求對方履行義務,這就是一種「主張」。

  • 「明知」: 這是偽造文書罪(以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主觀要件,也是共犯被告最常爭執的點。所謂「明知」,是指你必須「清楚知道」你所使用的文書是偽造的,而且你「有意」讓這個偽造行為發生。如果你只是被騙、被利用,或者根本不知道那是假的,那麼在法律上,你可能就不符合這個「明知」的要件,進而影響罪名的成立。

四、真實案例警示:他們是怎麼捲入的?

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的實務案例,看看這些概念在現實中是如何運作的:

案例一:小陳的「不知情」代辦風波

小陳是個熱心助人的朋友。有一次,他的朋友阿華請他幫忙處理一份文件,需要用到阿華太太的印章。阿華跟小陳說:「我太太同意了,只是她現在不方便,你幫我蓋一下章就好。」小陳不疑有他,就幫忙蓋了章,並拿去辦理了相關手續。沒想到,後來阿華太太發現這份文件,認為自己從未同意,怒告小陳偽造文書。

在法庭上,小陳主張自己是基於阿華的說詞,誤以為已獲授權,並非「明知」自己是無權冒用。法院在審理後認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小陳主觀上「明知」這是偽造行為且有意為之,因此判決小陳無罪。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明知」是偽造文書罪成立的關鍵。如果你真的不知道文件是假的,或者誤以為自己有權限,一定要盡力提出證據來證明你的主觀意圖,這對你的清白至關重要。

案例二:張先生的「數位文件」誤區

張先生為了向朋友借錢,偽造了一份政府機關的函文,謊稱自己的建案已取得合法執照。為了方便,他沒有拿出紙本,而是將這份偽造的函文「拍成照片」,然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朋友,以此取信對方並成功借到錢。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先生雖然只是傳送了「照片」,但這張照片清晰地呈現了偽造函文的內容,足以讓朋友認識並相信其內容,而且張先生確實是拿這張照片去「主張」自己的建案合法,並藉此詐取財物。因此,法院認定張先生的行為,即使是透過數位影像傳輸,也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現代科技下,「行使」偽造文書的方式越來越多樣化。不論是紙本、影本,甚至只是數位照片或掃描檔,只要足以讓他人認識內容並對其有所主張,都可能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千萬別以為只有紙本才算數!

五、給共犯被告的實用建議:別讓自己越陷越深!

如果你不幸捲入這樣的案件,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幫助你保護自己:

  • 務必確認授權: 任何需要你代簽、代蓋章或處理的文件,特別是涉及他人權益的,務必取得明確、書面的授權。口頭承諾風險極高,書面證據才能自保。

  • 文件真偽核實: 在接收或依賴任何重要文件時,尤其是來源不明或內容可疑的文件,應盡可能向原始發文機關或當事人核實其真實性。多一份確認,少一份風險。

  • 妥善保管印章: 個人或公司的印章務必妥善保管,避免他人隨意取用或盜用。在文件上用印前,務必仔細核對文件內容,確認無誤。

  • 主張「不知情」: 如果你確實不知道文件是假的,或者你被他人欺騙、誤導,並非「明知」而為之,務必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清楚且誠實地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明你的主觀意圖,並提供相關證據來支持你的說法。

  • 數位文件也要小心: 隨著電子文件和數位通訊的普及,偽造文書的手段也更加隱蔽。對於透過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傳送的掃描件或照片,應提高警惕,必要時要求提供正本或進行多方驗證。

結論:釐清真相,保護自己!

面對法律問題,特別是可能被牽扯為共犯時,釐清事實真相、理解法律構成要件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對「行使偽造文書罪」有更清晰的認識,並提供你實用的自保方向。記住,法律是嚴謹的,但只要你積極面對,並掌握正確的資訊,就能更好地應對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幫朋友蓋個章或簽個名,不知道那是假文件,這樣也會構成犯罪嗎?

A: 這涉及到「明知」的主觀要件。如果你確實不知道文件是假的,也沒意識到自己是無權冒用,那麼在法律上,你可能就不符合「明知」的構成要件。但這需要你提出證據來證明你當時確實不知情,例如:你朋友如何誤導你、你是否有查證的習慣、或你與朋友之間的信任關係等。重點是,要證明你沒有「直接故意」去偽造或行使假文件。

Q: 如果我使用的文件是影本或電子檔,而不是正本,還會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嗎?

A: 是的,即使是影本、複印本,甚至是將偽造文件拍照後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的數位影像,都可能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法律上對「文書」的定義很廣泛,只要這些影本或數位影像足以讓他人認識其內容,並被拿來「主張」其效用,就可能被視為偽造文書的客體。因此,無論文件的形式為何,都應謹慎處理其真實性。

Q: 我只是把偽造的文件交給別人,沒有做其他事情,這樣算「行使」嗎?

A: 單純的交付或持有偽造文書,若沒有進一步「對其內容有所主張」,使其發揮文書的效用,可能不構成「行使」。例如,你只是幫忙傳遞文件,但你沒有拿這份文件去要求對方做什麼事,或者文件內容根本沒有被對方認識,這就可能不構成行使。但實務上判斷很細緻,會根據個案情境來認定,建議仍要謹慎並說明清楚事實經過。

Q: 如果偽造文書的目的是為了詐騙,那我會同時被判偽造文書罪和詐欺罪嗎?

A: 當偽造文書是為了詐欺的手段時,通常會構成「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這兩種情況下,法院會依《刑法》第55條的規定,從「一重處斷」,也就是選擇刑責較重的罪名來判罰,而不是兩罪都判。例如,如果詐欺罪的刑度比偽造文書罪重,就會依詐欺罪來判刑。但這不代表你的行為只構成一個罪名,而是處理方式會從一重罪來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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