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家人涉偽造文書?家屬必讀法律指南

家人涉偽造文書?家屬必讀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7-01
5分鐘
刑事文書犯罪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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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涉偽造文書?別慌!這份指南給您力量

當您摯愛的家人被捲入「偽造文書」案件,心裡的焦慮與不安可想而知。面對冰冷的法律條文和複雜的司法程序,您或許會感到迷茫,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處境。這篇文章正是為您而寫,將艱澀的法律概念,轉化為您能理解的實用資訊,希望能幫助您掌握應對方向,陪伴家人度過難關。

偽造文書,法律怎麼說?

「偽造文書」在台灣的法律中,主要規範在《刑法》的「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節。這類案件的核心,在於文書的「真實性」與「信用性」。以下是幾個與案件最相關的法條,讓您有個初步的認識:

1.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

這是偽造文書罪中最常見的一種。簡單來說,就是沒有權力製作文件,卻假冒他人名義製作,或是擅自修改真實文件的內容,並且這些行為足以對大眾或其他人造成損害。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規的重點在於「偽造或變造」了「私文書」,且這些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謂「私文書」就是非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件,例如契約書、收據、證明文件等。而「足以生損害」,並不代表一定要真的發生損害,只要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危險,就符合這個要件了。

2. 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刑法》第216條)

如果家人沒有親自偽造或變造文件,但明知道文件是假的,卻還是拿出來使用,例如拿去申請貸款、交給他人,這就可能觸犯「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這條罪名的罰則與偽造、變造文書罪相同。

3.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4條)

這條罪名是指,如果家人提供不實的資訊給公務員,導致公務員在職務上製作的公文書(例如戶籍謄本、登記資料等)上記載了不實的內容,並且這個不實記載足以造成損害,就可能觸犯此罪。

4.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偽造文書常常是為了詐騙財物或利益的手段。如果家人利用偽造的文件去騙取他人的財物或財產利益,那麼除了偽造文書罪外,還可能同時構成詐欺罪。這時候,法院會根據《刑法》第55條的規定,選擇其中較重的罪名來處罰。

白話解析:什麼是「偽造」、「行使」與「損害」?

理解這些法律術語,是幫助家人應對訴訟的基礎:

  • 「偽造」與「變造」: 「偽造」是無中生有,假冒他人名義製作文件;「變造」則是修改真實文件內容,讓它失去原來的意思。判斷的關鍵在於文件是否「失真」。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這不要求實際發生損害,只要有「可能」發生損害即可。損害可以是金錢上的,也可以是名譽、信用等非金錢上的。例如,偽造薪資證明去貸款,即使最後沒貸到,也已經對銀行(財產)和稅務機關(公眾對稅務資料的信賴)造成了損害風險。
  • 「行使」: 指將偽造的文件提出於外界,讓別人看到或使用,並想藉此達成特定目的。不論是直接交付、傳真、展示,只要讓文件發揮效用,就算「行使」。
  • 「犯罪故意」: 這是最重要的部分。法律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明知」自己在做偽造、變造或行使的行為,並且「明知」這些行為會造成損害,卻仍然決定這麼做。如果家人是完全不知情、被騙,或只是單純轉交文件,沒有「故意」,就可能不構成犯罪。

真實案例借鏡:法院怎麼看?

法院在審理偽造文書案件時,會非常重視證據的完整性與程序的合法性。以下兩個實際案例,讓您了解法院如何看待這些案件:

案例一:小陳的貸款風波——證據調查的重要性

小陳被控夥同他人,使用偽造的薪資證明和在職證明向銀行申請貸款。小陳堅稱這些文件是透過一位「羅小姐」轉交,自己並不知情。在審理過程中,關鍵證人「羅小姐」的證詞前後矛盾,有時說對小陳有利,有時又說不利。然而,法院在判決時,卻沒有詳細調查羅小姐證詞矛盾的原因,也沒有仔細查證那些文件的簽名和印章是否真的屬於羅小姐本人,就直接認定小陳有罪。

法院的提醒: 最高法院後來撤銷了這個判決,發回重審。它強調,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必須徹底調查所有對被告有利和不利的證據,並且對為什麼採信或不採信某些證據,都要清楚說明理由。如果法院沒有做到這一點,判決就可能被撤銷。

案例二:老王的土地糾紛——程序正義不容忽視

老王被指控變造了一份協議書的內容,並在調解會上拿出來主張土地使用權。老王辯稱這份協議書是他買房子時一起拿到的,他根本不識字,也不知道內容,只是拿給調解委員看。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在判決時,對於一份關鍵的變造協議書影本,竟然沒有拿給老王看,也沒有給老王辯論的機會,就直接採信作為判決依據。

法院的提醒: 最高法院同樣撤銷了這個判決。它指出,刑事訴訟非常重視「直接審理原則」,也就是說,所有作為判決依據的證據,都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合法的調查程序,並且要讓被告有充分的機會去說明和辯論。如果法院在程序上出了差錯,即使事實上被告可能涉案,判決仍可能因為程序不合法而被撤銷。

家屬能做什麼?實務上的應對策略

面對偽造文書案件,家屬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協助家人:

  • 協助釐清「不知情」的細節: 如果家人聲稱對文件偽造或變造不知情,或是不具備行使的故意,請協助家人回憶所有相關細節,例如文件是誰交付的?當時是否有任何懷疑?是否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家人是被誤導或受騙?
  • 尋找文件真實性的線索: 如果被控偽造或變造文件,可以協助收集任何能證明文件非家人所為的證據,例如筆跡、印文的鑑定。即使文件是家人經手,也要釐清其在何種情況下經手,是否真的不知情。
  • 評估「損害」的可能性: 與專業人士討論,這份被指控偽造的文件,在客觀上是否真的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例如,文件內容是否明顯荒謬,根本不可能被採信?
  • 留意訴訟程序的合法性: 雖然這部分需要專業協助,但家屬也可以從旁觀察,法院是否已詳盡調查所有對家人有利的證據?是否對證據的取捨有充分說明?是否給予家人充分的辯論機會?這些都可能成為日後上訴的理由。
  • 協助整理證人證詞: 如果有證人證詞前後不一或與其他證據矛盾的情況,應協助家人向專業人士說明,質疑其可信度。

結論:面對挑戰,不再孤單

偽造文書案件確實複雜,但作為被告家屬,您的支持與理解是家人最大的力量。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對案件的法律基礎、法院的審理重點以及您可以協助的方向,有了更清晰的認識。請記住,在司法程序中,每個環節都至關重要。保持冷靜,積極面對,您與家人將更有機會釐清事實,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家人說他完全不知道文件是假的,這在法律上有用嗎?

A: 非常有用!在偽造文書案件中,行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是判斷有罪與否的關鍵。如果您的家人能證明自己完全不知情,例如文件是他人交付且他誤信為真,或他只是單純經手而沒有意圖要利用這些假文件造成損害,這將是重要的抗辯理由。法院會綜合所有客觀證據來判斷他是否真的不知情,因此詳細回憶並說明文件來源、取得過程、使用目的等細節非常重要。

Q: 如果被指控的文件內容很荒謬或根本不可能有人會相信,還會被判「足以生損害」嗎?

A: 「足以生損害」並不要求實際發生損害,只要有發生損害的「危險性」或「可能性」即可。即使文件內容看似荒謬,如果它在特定情境下仍有可能被某些人誤信或利用,進而產生損害風險,法院仍可能認定其「足以生損害」。不過,辯護方可以強調該文件內容的明顯不合理性、使用情境的特殊性,以及它實際上不可能被採信的理由,來爭辯其不具備足以生損害的危險性。

Q: 聽說法院在審理時,有時候會調查不夠仔細或程序有瑕疵,我們怎麼知道並應對?

A: 法院確實有義務詳盡調查所有有利及不利於被告的證據,並遵守刑事訴訟的程序規定,例如「直接審理原則」(所有證據須在法庭上公開調查並給予辯論機會)。作為家屬,您可以留意法院是否對家人提出的有利證據(如筆跡鑑定聲請、證人證詞)沒有充分調查或沒有說明不採納的理由;或者,是否有將作為判決依據的關鍵證據,沒有在法庭上提示給家人並讓家人有機會辯論。這些程序上的瑕疵,都可能成為日後上訴並撤銷原判決的有力理由。

Q: 除了偽造文書,家人還會被牽連到其他罪名嗎?例如詐欺?

A: 是的,偽造文書罪常常是為了達成其他犯罪目的的手段,其中最常見的就是詐欺罪。如果您的家人利用偽造的文件去騙取他人的財物或財產利益,那麼除了偽造文書罪之外,還可能同時構成詐欺罪。這兩者之間可能存在「想像競合犯」或「牽連犯」的關係,最終法院會根據《刑法》第55條的規定,從其中較重的罪名來處罰。因此,了解家人使用偽造文書的具體目的和造成的後果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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