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一份和解書,可能讓您捲入偽造文書與詐欺風暴
在求職或處理職場糾紛的過程中,您是否曾因一份「和解書」而捲入法律風暴?當您被指控「偽造文書」甚至「詐欺取財」,那種無助與恐懼感,我們完全理解。這不僅關乎您的清白,更可能影響您的未來職涯。身為律點通,我們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在台灣,偽造和解書究竟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又該如何應對?
偽造和解書,可能觸犯哪些法律?
當一份和解書的內容或簽名並非真實,且被用於特定目的時,就可能觸犯《刑法》中的多項罪名。最常見的,就是「偽造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
1.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這條法律規範的是「製作不實文書」的行為。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釋: 如果您沒有權力,卻冒用他人的名義製作一份不實的和解書,或更改真實和解書的內容,而且這份不實文書可能損害到別人的權益(例如讓對方誤信和解成立,或影響法院判斷),即使沒有實際造成損害,也可能構成此罪。和解書就是典型的「私文書」。
2.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這條是「使用不實文書」的規定,通常與偽造行為相伴。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白話解釋: 當您把偽造的和解書拿出來給別人看,讓別人誤以為是真的,這就是「行使」行為。例如,把偽造的和解書傳真給法院、交給檢察官、或是直接拿給對方看,都屬於「行使」。在法律上,偽造文書的行為通常會被「行使」這個更嚴重的行為所吸收,所以會直接論處「行使偽造文書罪」。
3. 詐欺取財罪
如果偽造和解書是為了騙取財物,那就會同時觸犯這條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當您利用偽造的和解書當作騙人的手段,讓對方誤以為需要支付款項或交付財物,並因此真的拿到錢或東西,這就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例如,謊稱需要支付一筆偽造的和解金,並因此從對方那裡取得金錢。
4. 一個行為,多個罪名?「想像競合犯」
在許多情況下,偽造和解書並將其行使,同時也是為了詐取財物。這時,一個行為卻觸犯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和「詐欺取財罪」兩個罪名。此時,法院會根據《刑法》第55條的規定,從中選擇刑責較重的一個罪名來處罰,這就是所謂的「想像競合犯」。
《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實務案例解析:偽造和解書的真實代價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生硬,但透過真實案例,您會更清楚這些行為在現實中如何被認定。
案例一:為求緩刑,偽造和解書給法院
小陳因為一樁刑事案件正在上訴,為了爭取緩刑,他想盡辦法。他心想,如果能證明自己已經和被害人和解,或許就能獲得法官的同情。於是,他未經被害人同意,就擅自在和解書上偽造了被害人的簽名,並將這份偽造的和解書傳真給法院書記官,還打電話告知法院他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小陳的行為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因為他將偽造的和解書傳真給法院,並告知已和解,這足以損害被害人的權益,也影響了法院審理案件的正確性。最終,小陳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
給您的啟示: 即使是為了「減輕刑責」或「方便」,只要將偽造的文書提交給司法機關,無論是法院或檢察官,都已經構成「行使」行為,後果非常嚴重。
案例二:虛構人物簽名,詐取他人財物
阿華因為急需錢,便向朋友小美謊稱,自己需要一筆錢來支付一筆「和解金」。為了讓小美相信,他特地製作了一份假的和解書,上面簽了一個根本不存在的「虛構人物」的名字,並偽造了指紋等資料,然後將這份偽造的和解書交給小美,藉此掩飾他詐騙的行為。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阿華的行為同時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並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判處有期徒刑。法院特別指出,即使和解書上簽的是虛構人物的名字,只要足以讓一般人誤信為真,仍然構成偽造文書罪。
給您的啟示: 偽造文書不限於冒用真實人物,即使是虛構一個不存在的人名,只要足以讓人產生誤信,就可能構成犯罪。此外,這也顯示了偽造文書常常是詐欺的手段,兩者可能同時成立。
被告應如何應對?實務操作指引
如果您不幸被指控涉及偽造和解書或相關詐欺行為,請務必冷靜應對,並採取以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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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冷靜,切勿慌張: 收到傳票或通知時,先確認內容,切勿做出任何可能加重罪行的行為,例如湮滅證據或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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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案情,蒐集證據: 仔細回想事件經過,整理所有與和解書相關的文件、通訊記錄(如簡訊、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通話錄音等),這些都可能是證明您清白或減輕責任的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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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承犯行並積極彌補: 如果您確實有相關行為,建議在偵查或審判階段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溝通,爭取達成和解,返還犯罪所得。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被告若能展現悔意並彌補損害,將有助於爭取較輕的量刑,甚至可能獲得緩刑。根據《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的規定,犯罪所得若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該部分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這也鼓勵被告積極彌補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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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無罪推定」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在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您都被推定為無罪。檢察官必須提出充足的證據來證明您的犯罪事實。您有權利為自己辯護,並要求檢察官提出證據。
偽造和解書的常見疑問解析
1. 虛構人物的署名是否構成偽造?
解答: 過去曾有爭議,但目前實務見解已明確指出,即使偽造的署名是虛構人物,只要該文書足以使社會一般人誤信為真,進而產生損害特定人或公眾權益的危險性,仍然構成偽造文書罪。
2. 和解書未完成或未生效是否影響犯罪成立?
解答: 不會。行使偽造文書罪的成立,不以和解契約最終成立或生效為必要。只要行為人將偽造的和解書提出於外,足以使人產生誤信,並因此產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危險,即已構成犯罪。
3. 犯罪所得的沒收與返還被害人
解答: 犯罪所得原則上應被沒收。然而,如果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返還給被害人,根據《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的規定,該部分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這鼓勵被告積極彌補被害人的損害,對被告而言,將有助於減輕法律責任。
結語
偽造文書是嚴重的刑事犯罪,切勿以身試法。無論是為了處理職場糾紛、求職目的,或任何個人因素,都務必遵守法律規範,誠實面對。若您不幸捲入相關案件,請務必冷靜應對,積極蒐集證據,並思考如何彌補可能造成的損害。了解自身權益與法律責任,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偽造文書」?它和「行使偽造文書」有什麼不同?
A: 「偽造文書」是指沒有權力卻假冒他人名義製作不實文件,或擅自竄改真實文件的內容。而「行使偽造文書」則是指將這份偽造的文件拿出來使用,例如提交給法院、檢察官,或直接交給他人,讓對方誤以為是真的。在法律上,通常偽造的行為會被「行使」這個更嚴重的行為所吸收,所以最終會以「行使偽造文書罪」來論處。
Q: 我只是簽了假名,或簽了虛構人物的名字,這樣也會有事嗎?
A: 是的,即使您簽的是假名或虛構人物的名字,只要這份文件足以讓社會一般人誤以為是真的,且可能損害到特定人或公眾的權益,就仍然會構成偽造文書罪。法律上判斷的重點在於文件是否足以造成誤信的危險,而非簽名是否屬於真實存在的人。
Q: 如果我偽造的和解書最後沒有真的達成和解,或沒有生效,還會構成犯罪嗎?
A: 會的。行使偽造文書罪的成立,不以和解契約最終是否成立或生效為必要。只要您將偽造的和解書提出於外,足以使人產生誤信,並因此產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危險,犯罪就已經成立了。換句話說,只要您有「拿出來用」的行為,即使和解沒有成功,也可能構成犯罪。
Q: 我被指控偽造和解書,該怎麼辦?
A: 首先請保持冷靜,不要慌張。其次,立即整理所有與和解書相關的文件、通訊記錄等證據,這些都可能對您的案件有幫助。如果確實有相關行為,在偵查或審判階段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溝通,爭取達成和解並返還犯罪所得,這對爭取較輕的量刑會有很大的幫助。請記住,您在判決確定前都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檢察官必須提出充足證據才能證明您的犯罪事實。
Q: 如果我把詐欺所得的錢還給對方,刑責會比較輕嗎?
A: 是的,這對您的刑責會有正面的影響。根據台灣《刑法》的規定,如果犯罪所得已經實際合法發還給被害人,法院就不會再宣告沒收或追徵這部分的財產。這項規定鼓勵被告積極彌補被害人的損害,在實務上,法官在量刑時也會將此視為重要的悔意表現,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罰,甚至可能獲得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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