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偽造文書罪:青年必知行使定義與法律陷阱

偽造文書罪:青年必知行使定義與法律陷阱

律點通
2025-07-01
5分鐘
刑事偽造文書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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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罪:青年必知行使定義與法律陷阱

年輕的你,或許曾經為了方便、為了幫朋友,或是根本沒想太多,隨手簽了不屬於你的名字,或者塗改了一份文件?小心!這些看似小小的舉動,很可能已經觸犯了台灣法律中相當嚴重的「偽造文書罪」,特別是「行使偽造文書罪」。今天,律點通要來跟大家聊聊這個看似複雜,卻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罪名,幫助你理解它的嚴重性,以及如何避免誤觸法網。

什麼是「文書」?「偽造」、「變造」與「行使」又代表什麼?

在法律上,我們常說的「文書」,其實是指任何足以表達特定意思、具有證明功能、且有社會信用性的書面或電子紀錄。簡單來說,只要一份文件能證明某些事情,而且大家會相信它的內容,它就是法律上的「文書」。

  • 偽造: 指的是你沒有製作這份文件的權力,卻冒用了別人的名義去製作一份假的文件。
  • 變造: 則是你對一份已經存在的文件,在沒有權力修改的情況下,擅自竄改了它的內容,讓它變得不真實。
  • 行使: 這是本篇文章的重點!《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明確規定了「行使偽造文書罪」的處罰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這條文白話來說,就是如果你把一份假的文書拿出來「使用」,並讓它發揮預期的效果,就可能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重點在於,你必須把這份假文件「當作真正」的文件來「主張」它的內容,並且讓別人相信它,這樣才算「行使」。單純持有或展示,如果沒有進一步的主張,可能還不構成「行使」罪。

另外,偽造文書罪的成立,還需要一個條件,就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表示,即使你的行為還沒有實際造成任何人的損失,但只要這份假文件「有可能」或「有機會」造成損害,就已經觸法了。例如,偽造政府公文,即使沒人真的受害,但已經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就符合這個條件。

法律條文怎麼說?

「行使偽造文書罪」會依其所偽造的文書種類,準用不同的法條來處罰。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是針對「私文書」的規定,私文書就是指非公務員製作的文件,例如契約書、借據、身分證影本、學校成績單等。如果你偽造或變造這類文件並加以行使,就會適用這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文書是指公務員在職務上製作的文件,例如政府機關的許可證、法院的判決書等。偽造公文書的刑責比私文書重很多,因為它影響的是政府的公信力。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罪名也常與偽造文書罪牽連。簡單說,就是你明知道是假的,卻向公務員說謊,導致公務員把不實的內容記錄在公家文件上,這也會觸法。

法律故事:從案例看懂「行使」的眉角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看看「行使偽造文書罪」在實務上是怎麼被認定的:

案例一:為借錢而偽造合約,會怎樣?

小明為了向銀行借錢,竟然偽造了一份假的買賣合約,上面還蓋了假的印章和簽名,讓這份合約看起來像是真的。他拿著這份假合約去銀行申請貸款,結果被銀行發現了。

法院認為,小明偽造合約的行為已經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而他把這份假合約拿去銀行使用的行為,就構成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因為偽造行為最終是為了使用,所以通常只會用「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來處罰,不會再多一個偽造罪。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只要你把假文件拿出來「用」,讓它發揮效果,就可能構成「行使」。

案例二:罰單上簽假名,算不算「行使」?

阿華因為交通違規被開單,但他不想自己去處理,所以在罰單的簽收欄位上,偷偷寫了朋友的名字,然後把罰單交還給警察。這個行為會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因為他冒用了朋友的名字。

但問題來了,這算不算「行使偽造文書罪」呢?法院的看法是,光是把罰單交給警察,如果沒有進一步「主張」這個簽名是真的,例如說「這就是我朋友簽的,他會去繳」,那就不一定構成「行使」。所以,「行使」的關鍵在於你是否有把這份假文件當成真文件來「主張」它的內容,讓別人相信。

保護自己,避免誤觸法網!

偽造文書罪的刑責可不輕!以偽造私文書來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偽造公文書,刑責更重,最高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很多時候偽造文書還會伴隨著詐欺等其他罪名,讓你的麻煩更大。

重要提醒:

  • 如果你是利用不知情的朋友或家人去遞交偽造文件,即使他們不知情,你還是會被認定為「間接正犯」,一樣要負起法律責任喔!
  • 「足以生損害」不等於「實際發生損害」,只要有損害之虞即構成犯罪。

律點通提醒你,年輕氣盛難免衝動,但法律紅線千萬不能踩。以下幾點務必記牢:

  • 別亂簽名: 任何文件,只要不是你本人的名字,都不要隨意簽署或代簽,即使是幫朋友忙也要三思。
  • 仔細查核文件: 在簽署或使用任何重要文件前,務必再三確認其內容真偽,特別是涉及金錢、學歷或身分的文件。
  • 保管好個人資料: 你的印章、身分證影本等重要資料,都要妥善保管,避免被有心人士盜用。

結論

理解「偽造文書罪」和「行使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記住,法律不保護不知情,但會懲罰違法行為。如果你不確定自己的行為是否觸法,最好的方式就是尋求專業法律意見,別讓一時的輕忽,造成終身的遺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幫朋友代簽名,這樣也會有事嗎?

A: 即使是幫朋友「代簽名」,如果這份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契約、借據、申請書等),且你沒有經過本人明確授權,冒用他人名義簽署,就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如果這份文件後續還被拿去使用,就可能進一步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法律上,除非你能證明本人有明確授權(例如書面委託書),否則都會被視為無權製作。

Q: 我只是把偽造的文件拿給別人看,沒有真的用它辦事,這樣算「行使」嗎?

A: 不一定。根據台灣法院的實務見解,「行使」偽造文書,不只是單純把文件給別人看或傳遞出去。關鍵在於你是否有把這份偽造的文件「當作真正」的文件來「主張」其內容,並且讓對方相信它,進而產生預期的效果或足以生損害。如果你只是展示或持有,但沒有對其內容有所主張,可能就不會構成「行使」罪,但仍可能構成「偽造」罪。

Q: 如果我偽造文件,但沒有造成任何人的損失,還會被判刑嗎?

A: 會的。「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中,有一個關鍵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句話的意思是,不要求實際發生損害,只要你的偽造行為「有可能」或「有機會」造成損害,就已經構成犯罪。例如,偽造一份公家機關的文件,即使還沒被發現,但它已經影響了政府公信力,就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了。

Q: 我用電腦軟體修改了文件內容,然後印出來使用,這算偽造文書嗎?

A: 算的。刑法上的「文書」定義很廣,不限於手寫或傳統紙本,也包含電子紀錄。只要你的修改行為是「無權製作」或「變造」了文件的內容,使其與真實情況不符,並且該文件具有證明功能和社會信用性,那麼無論是修改電子檔、影本、或再列印出來使用,都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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