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捲入偽造文書案?別慌,先搞懂「共犯」怎麼回事!
當家人捲入法律案件,尤其是像「偽造文書」這樣的刑事案件時,家屬的心情往往是焦急又無助的。您可能滿腹疑問:什麼是偽造文書?為什麼會牽扯到「共犯」?我的家人只是幫忙,怎麼會被牽連?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困境。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行使偽造文書共犯責任」的相關規定,幫助您釐清狀況,掌握應對方向。
什麼是「偽造文書」和「行使偽造文書」?
首先,我們要了解最基本的概念。在台灣的法律中,「偽造文書」是指沒有權限卻製作或變造假文件,讓它看起來像真的一樣,而且這種行為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這些文件可能是:
- 私文書:例如假的買賣契約、借據、身分證影本等(參見《刑法》第210條)。
- 公文書:例如假的政府公文、戶籍謄本、法院判決書等(參見《刑法》第211條)。
- 特種文書:例如假的護照、畢業證書、工作證明等(參見《刑法》第212條)。
而「行使偽造文書」則是指將這些偽造或變造的假文件拿出來使用,讓別人誤以為是真的並加以利用。這不僅限於直接交付,也包括透過傳真、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等方式傳遞。法律規定: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這條文的意思是,使用假文件的人,會被處以跟偽造這份文件的人相同的刑罰。 所以,即使您的家人沒有親手製作假文件,只要他使用了這份假文件,就可能觸犯「行使偽造文書罪」。
共同正犯與幫助犯:一字之差,責任大不同
當案件涉及不只一個人時,法律就會區分「共同正犯」和「幫助犯」。這兩者雖然都參與了犯罪,但責任輕重卻有很大差異,對家屬來說,釐清這一點非常重要。
- 共同正犯:
《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共同正犯是指兩個人以上,基於「共同的犯罪意思」(犯意聯絡),一起分擔實行犯罪行為(行為分擔)。即使您的家人只參與了犯罪過程中的一小部分,只要他主觀上有「一起犯罪」的意圖,並對整個犯罪的達成有實質貢獻,就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要對全部的犯罪結果負責。這表示,共同正犯的刑責通常會比較重。
- 幫助犯: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幫助犯是指您的家人對於別人的犯罪行為有共同的認識,並基於幫助的意思,提供了協助或便利,但他的行為並非犯罪「最核心」的部分。例如,只是提供工具、場地,或是傳遞訊息等。幫助犯的處罰通常會比正犯或共同正犯減輕。
簡單來說,判斷的關鍵在於:您的家人是「以自己犯罪的意思」積極參與了核心行為,還是僅僅提供了「輔助性」的協助?
實務案例解析:讓您更清楚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情境,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幫忙傳遞文件,卻變成「幫助犯」?
小陳接到朋友阿傑的電話,請他幫忙收一份傳真文件,再轉交給阿傑。小陳雖然隱約覺得這份文件有點怪,但沒多想就照做了。結果,這份文件是詐騙集團冒充公務員,用來詐騙被害人金錢的假公文。後來,小陳被檢察官起訴,法院最終認定小陳構成「幫助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律點通解析: 在這個案例中,小陳雖然沒有參與製作假公文,也沒有直接去騙錢,但他明知文件可能不法,卻仍協助傳遞,讓這份假文件能被詐騙集團利用,因此被法院認定為「幫助行使」的行為。這說明,即使只是「跑腿」或「傳遞」,如果知道文件有問題,仍可能涉法。
案例二:在外圍協助,也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小王經人介紹加入一個詐騙集團,他的任務是負責在被害人住家附近觀察,回報被害人的行蹤和提款狀況。小王沒有直接跟被害人接觸,也沒有製作或遞送假文件,但事後他有分到一筆報酬。最終,法院認定小王構成詐欺集團的「共同正犯」。
律點通解析: 法院認為,小王雖然只負責外圍的「輔助性」行為,但他主觀上有「一起犯罪」的意圖,且他的行為對整個詐騙案的完成有實質貢獻(例如提供被害人動態讓詐騙集團能順利行騙),因此被認定為「共同正犯」。這表示,即使不是直接實施核心犯罪行為,只要有共同犯意並積極參與,也可能負全部責任。
您可以怎麼做?
面對家人的案件,心情難免沉重。但理解法律,才能更有方向地應對。偽造文書的共犯責任,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備「共同犯罪的意圖」,以及實際參與了哪些「行為」。即使是看似輕微的協助,若有不法意圖,也可能構成犯罪。
- 釐清事實與角色: 您的家人在事件中扮演什麼角色?做了什麼?知道多少?這些細節至關重要,務必詳細回想並記錄下來。
- 證據收集: 任何能證明家人主觀意圖、行為內容的通訊紀錄、對話、金流等,都可能是關鍵證據,請盡力收集和保存。
- 保持警惕: 提醒自己和家人,對於不明來歷的文件、要求協助處理文件或金錢的請求,務必提高警覺,避免捲入不法。
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帶來一些幫助,讓您在迷霧中找到一絲光亮。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偽造文書」?跟「行使偽造文書」有什麼不同?
A: 「偽造文書」是指沒有權限卻製作或變造假文件,讓它看起來像真的一樣。而「行使偽造文書」則是把這份假文件拿去使用,讓別人誤以為是真的。例如,您的家人如果製作了假的證件,那是偽造;如果他把這份假證件拿去銀行辦事,那就是行使。兩者都是犯罪,但法律上會分開認定。
Q: 我的家人只是幫忙傳遞文件,沒有親手製作,也不是主謀,這樣會被判很重嗎?
A: 這要看您的家人在過程中「知道多少」和「做了什麼」。如果他明知是假文件,仍基於幫助別人的意圖去傳遞,雖然沒有直接參與偽造或詐騙的核心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幫助犯的刑責通常會比主犯或共同正犯輕,但仍會留下前科。
Q: 法院如何判斷我的家人是「共同正犯」還是「幫助犯」?這兩種有什麼差別?
A: 法院會看兩個重點: 1. 犯意聯絡: 您的家人有沒有「一起犯罪」的共同想法?即使沒有事前約好,但當下知道對方在犯罪,還主動參與,也算有犯意聯絡。 2. 行為分擔: 您的家人參與的行為,是不是犯罪「最核心」的部分?如果他參與的是犯罪構成的關鍵行為(例如直接偽造或騙錢),即使只負責其中一小段,只要有共同犯意,就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要負全部責任。如果他只是提供輔助(例如提供工具、傳遞訊息),而沒有參與核心行為,則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共同正犯的刑責通常比幫助犯重。
Q: 如果我的家人是被騙或被威脅才去做的,還會被判刑嗎?
A: 如果您的家人真的是被騙,完全不知道文件是假的,或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在幫助犯罪,那他可能不具備犯罪的「故意」或「犯意」,就有機會爭取無罪或減輕責任。但這需要具體的證據來證明。如果是被威脅,則可能構成「強制」或「緊急避難」等,也可能有減輕或免除刑責的空間,同樣需要證據證明。
Q: 我的家人同時涉及「偽造文書」和「詐欺」,會怎麼處理?
A: 偽造文書常常是詐欺的手段。在台灣法律中,如果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不只一條罪名(例如用假文件騙錢),這就叫做「想像競合犯」。法院在判決時,會依照《刑法》第55條的規定,選擇其中刑責較重的那條罪來處罰,但不會兩條罪都判刑,而是「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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