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涉偽造文書?被告家屬必讀的法律解析
當家人面臨「行使偽造文書罪」的指控時,那份焦慮與不安是難以言喻的。您或許會感到困惑,不明白這條罪名究竟是什麼?又該如何應對?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心情。本文將以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行使偽造文書罪」的核心概念,讓您對這項罪名有更清晰的認識,以便更好地理解案情並支持您的家人。
什麼是「行使偽造文書罪」?
在台灣,與偽造文書相關的罪名主要規範在《中華民國刑法》中。其中,「行使偽造文書罪」是實務上最常見的類型。簡單來說,它指的是明知文件是假的(偽造或變造),卻還拿去使用,並且意圖造成他人或公眾損害的行為。
這項罪名的核心法條是: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這條法條的意思是,如果您的家人使用了《刑法》第210條到215條所列舉的偽造或變造文書,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文書,就會依照原先偽造、變造或使登載不實的罪名來處罰。換句話說, 「行使」是將偽造的行為「發揮作用」的關鍵一步。
釐清關鍵概念:文書、偽造、變造與行使
要理解這條罪,我們需要先弄懂幾個核心概念:
1. 什麼是「文書」?
您可能會想,只有紙本文件才算文書嗎?其實不然!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文書之準用)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這條法條擴大了「文書」的定義。除了傳統的書面文件,像是契約、證明、公文等,錄音、錄影、電子郵件、電腦檔案等「電磁紀錄」 ,只要能表達特定意思或證明事實,都可能被認定為刑法上的「文書」。
2. 「偽造」與「變造」有何不同?
- 偽造: 指的是沒有權力製作文件的人,卻冒用他人的名義來製作文件,讓人誤以為是真的。例如,未經允許刻了別人的印章,然後蓋在文件上。
- 變造: 則是對一份真實的文件內容進行不法的修改或變更。例如,把一份真正的合約上的金額數字改掉。
3. 什麼是「行使」?
這是「行使偽造文書罪」的核心。實務上認為,「行使」不只是單純的拿出或交付文件,而是必須對該文書的內容有所主張,並讓它進入社會流通,足以使他人產生誤信,進而可能造成損害。簡單來說,就是把這份假文件當成真文件來「用」!
- 主觀上: 行為人必須明知這份文件是假的,卻還是打算拿去用。
- 客觀上: 行為人必須將這份假文件提出,並利用文件內容來主張某些事情,讓別人相信並可能因此受損。
4.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這項要件不要求實際發生了損害!只要這份偽造或變造的文件,一旦被使用,就有可能損害到別人的權益或公共信用,就符合這個要件。例如,偽造公文會影響政府機關的公信力,即足以生損害。
常見的偽造文書罪類型
除了《刑法》第216條的「行使」行為,還有一些與其密切相關的基礎罪名: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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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文書: 指的是非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件,例如:契約、借據、收據、診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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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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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書: 指的是公務員在職務上製作的文件,例如:身分證、駕照、戶籍謄本、政府公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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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這條罪是指,行為人透過欺騙的方式,讓不知情的公務員將不實的內容記錄在公文書上。例如,提供假資料給戶政事務所,導致戶籍謄本上記載錯誤。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抽象
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的小故事,幫助您理解這些複雜的法律概念:
案例一:小陳的「假名片」風波
小陳撿到一張身分證,他突發奇想,印製了一張寫著身分證主人姓名、公司、電話的名片,並開始用這張名片假冒對方。法院認為,這張名片雖然看似簡單,但因為上面印有足以代表意圖的資訊(如公司、電話),且小陳用它來冒充身份,足以對原主人造成損害,因此這張名片就被認定為刑法上的「文書」,小陳的行為也構成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刑法上的「文書」定義比我們想像的廣泛,只要能表達特定用意,並足以產生損害的,都可能被認定為文書。
案例二:小李的「罰單簽名」疑雲
小李開車超速被攔下,警察開了張罰單。小李為了避免麻煩,在罰單的簽收欄位隨手簽了別人的名字,然後把罰單交還給警察。最高法院針對類似案件指出,單純在罰單上簽名交回,如果沒有進一步拿這張罰單去主張任何權利或義務(例如拿去申請退款或逃避責任),可能不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因為「行使」必須是對文書內容有所主張,讓它進入社會流通,並足以讓人誤信。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強調了「行使」的關鍵在於「對文書內容有所主張」,而不是單純的交付或持有。這也是判斷行使偽造文書罪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據。
身為被告家屬,您能做什麼?
面對家人的案件,您可能會感到徬徨。以下是一些實務上的建議,幫助您理解案件的重點:
1. 釐清「文書性」與「行使」行為
- 文件是否為「文書」? 了解涉案文件是否符合《刑法》第220條的定義。例如,單純的簽名或符號,如果沒有其他足以表達意圖的內容,可能不構成文書。
- 是否有「行使」行為? 這是關鍵!您的家人是否真的將偽造文件「提出」,並且「對其內容有所主張」,讓文件進入流通,並可能造成他人誤信?如果只是持有文件,而沒有進一步利用,可能不構成行使罪。
2. 證明「主觀故意」是重點
偽造文書罪需要行為人有「故意」,也就是明知文件是假的,卻仍然打算去使用它。如果您的家人能證明他並不知道文件是偽造的,或者他沒有意圖去欺騙或損害他人,這會是重要的抗辯理由。這部分的證明往往需要收集相關的對話紀錄、證人證詞等。
3. 了解「無罪推定」原則
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這表示,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您的家人有罪,如果證據不足以證明,法院就應該判決無罪。這也是為什麼證據收集和事實釐清如此重要。
結論:理解是第一步,支持是力量
面對「行使偽造文書罪」的指控,法律條文和構成要件可能讓人感到複雜。但請記住,理解這些基本概念是您支持家人的第一步。從「文書」的定義,到「偽造」、「變造」與「行使」的區別,以及「足以生損害」的判斷標準,這些都是法庭上攻防的關鍵點。
您的理解和支持,將是家人在面對法律挑戰時最大的力量。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帶來一些幫助,讓您對「行使偽造文書罪」有更清晰的認識。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文書」?哪些東西會被認定是偽造文書罪的「文書」?
A: 根據《刑法》規定,文書不只是一般的紙本文件,舉凡在紙上或物品上,有文字、符號、圖畫、照片,只要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證明其用意,都算文書。現代科技進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如電腦檔案、電子郵件)只要能顯示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其用意,也可能被認定為文書。簡單來說,只要能傳達特定意思或事實的證明物,都可能被視為文書。
Q: 我的家人只是拿了偽造的文件給別人看,這樣就算「行使」偽造文書嗎?
A: 不一定。法律上「行使」偽造文書,不只是單純的拿出或交付文件。關鍵在於您的家人是否「對該文書的內容有所主張」,並且讓對方誤以為這是真的,進而可能造成損害。如果只是單純持有、展示或給人看,但沒有利用文件內容去主張權利、義務或事實,實務上可能不構成「行使」行為。
Q: 偽造文書罪一定要真的造成損害才會成立嗎?
A: 不用。偽造文書罪的成立,只需要所偽造或行使的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就夠了,不要求實際發生了損害。也就是說,只要這份偽造的文件一旦被使用,就有可能損害到別人的權益或公共信用,罪名就可能成立。法院會判斷這份文書的性質、內容,以及行為人使用它的目的和方式,來判斷是否有「損害之虞」。
Q: 如果家人被指控偽造文書,但他說他不知道那是假的,這有幫助嗎?
A: 有幫助。偽造文書罪需要有「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明知道這份文件是假的或被變造過,卻仍然打算去使用它。如果您的家人能證明他確實不知道文件是假的,或者他沒有意圖去欺騙或損害他人,那麼他可能就不具備犯罪的「主觀故意」,這在法庭上是很重要的抗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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