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金融文件偽造變造?一張圖秒懂刑責與自保關鍵

金融文件偽造變造?一張圖秒懂刑責與自保關鍵

律點通
2025-06-29
5分鐘
刑事偽造文書金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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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文件被告必讀:偽造與變造文書,您分清楚了嗎?

身為金融文件被告,您或許正處於一個充滿不確定性的境地,對於法律條文的理解感到困惑。尤其是「偽造文書」與「變造文書」這兩個概念,雖然聽起來相似,但在法律上卻有著天壤之別,直接影響您的法律責任。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兩者差異,並結合實務案例,幫助您更清楚地認識自身所面臨的法律問題。

釐清核心概念:偽造與變造,差在哪?

在台灣的刑法中,偽造文書與變造文書都屬於「偽造文書罪章」的一部分,主要目的是維護社會上文書的信用性與真實性。了解它們的區別,是您理解案情的關鍵第一步。

偽造 (Forgery):無中生有或冒名頂替

「偽造」指的是行為人沒有製作這份文書的權限,卻憑空創設一份不存在的文書,或是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讓別人誤以為這份文書是真的。它的核心在於「從零到有」或「張冠李戴」,使文書從根本上就是假的。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根本沒有您的授權,卻自己製作一份假合約,並模仿您的簽名,這就是典型的偽造行為。

變造 (Alteration):在真品上動手腳

「變造」則是指行為人沒有修改這份文書的權限,卻針對一份原本是真的文書,進行增、刪、塗、改等動作,變更了它的內容。它的核心在於「改造」或「修改」一份已經存在的、真實的文書。

例如,您簽好了一份估價單,但對方卻在您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在上面加註了「現款付清」幾個字,這就是變造行為。

法律怎麼說?相關法條解析

以下是與偽造、變造文書罪最相關的幾條刑法規定: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這條主要規範的是私文書,也就是非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例如契約、估價單、借據等。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白話解釋: 如果您未經授權,偽造或變造了私人文件,而且這種行為有可能損害到其他人或社會大眾(不論有沒有真的造成損害),就可能觸犯這條法律。
  • 主觀要件: 行為人須有偽造或變造文書之故意,且認識其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這條規範的是公文書,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如公司執照、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等。公文書因涉及國家公信力,刑責通常較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白話解釋: 同樣是未經授權的偽造或變造行為,但客體換成了公家機關發出的文件,其行為只要有損害公眾或他人的危險,刑責會比私文書更重。
  • 主觀要件: 行為人須有偽造或變造文書之故意,且認識其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

這條規定了「行使」偽造或變造文書的行為。請注意,即使您不是偽造或變造文書的人,只要您明知文件是假的,卻還拿出去使用,就可能構成「行使」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 白話解釋: 當您把偽造或變造的文書拿出來給別人看或使用,讓這份假文件發揮其「作用」,就叫做「行使」。法律上,行使假文件的行為會直接比照偽造或變造該文件的罪名來處罰,不會另外獨立成一個輕的罪名。

「文書」的定義比你想像的廣!影本也算?

在現代社會,文件不再只有紙本正本。傳真、影印、掃描甚至電子檔都隨處可見。過去實務上曾對影本是否算「文書」有爭議,但現在台灣最高法院已明確指出:

文書的影印本或複印本,在社會生活上可以取代原本,被認為具有與原本相同的社會功能和信用性。因此,即使是文書的影本,若經偽造或變造,且足以損害他人權益,仍可能構成偽造或變造文書罪。

這意味著,您不能因為只動了「影本」就輕忽其法律風險。

「足以生損害」?沒造成損失也會有事?

刑法上所稱「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並不是指必須實際發生損害。只要您的行為有發生損害的潛在危險,就已經符合這個要件了。換句話說,即使最終沒有人因此受害,或者您的不法目的沒有得逞,只要行為本身具有造成損害的可能性,罪名就可能成立。

真實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法律

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的實務案例,讓您對偽造與變造有更具體的理解:

案例一:印鑑證明「變」出新日期,是偽造還是變造?

王先生為了辦理一筆重要的金融業務,需要一份最新的印鑑證明。但他手邊只有一份過期的,於是靈機一動,將舊的印鑑證明掃描進電腦,用軟體把核發日期修改成最新的日期,然後再彩色列印出來,拿去銀行使用。

  • 律點通解析: 許多人可能會認為這只是在舊文件上「修改」,應該是「變造」。然而,法院最終認定王先生的行為是偽造公文書。理由在於,雖然他利用了舊文件的部分元素,但他透過修改日期並重新列印,實質上是「創設」了一張核發日期完全不同的「新」印鑑證明。這張新證明在法律上被視為一份全新的、虛假的公文書,因此符合偽造的「創設性」特徵。印鑑證明是公文書,且此行為足以影響金融交易安全,因此構成偽造公文書罪。

案例二:估價單上多寫幾個字,竟成變造文書?

李小姐與包商張先生簽訂了一份工程估價單。事後,李小姐為了規避支付尾款,在張先生已經簽名的估價單上,擅自用筆添註了「現款付清」四個字,然後將這份經過「加工」的估價單傳真給下游廠商,謊稱她已經把工程款付清給張先生,導致張先生的權益受損。

  • 律點通解析: 李小姐的行為是典型的變造私文書。她並沒有憑空製造一份新的估價單,而是在一份真實存在的、由張先生簽署的估價單上,額外增添了內容。這幾個字雖然看似微小,卻足以改變估價單的原始意義,並對張先生造成損害。當她將這份變造後的估價單傳真出去時,就構成了「行使變造私文書」的行為。

給金融文件被告的實用提醒

1. 了解您被指控的行為性質

務必釐清您被指控的行為是「偽造」還是「變造」,這兩者在法律定義、構成要件和潛在刑責上都有差異。理解這些細節,有助於您與律師溝通,並更好地理解案件走向。

2. 文書影本與電子檔,同樣具法律效力

切勿輕忽文書影本、傳真件、掃描檔或電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在金融交易中,這些形式的文件常常被視為與正本具有同等憑信性,一旦被不法修改或製造,仍可能構成文書罪。

3. 「足以生損害」不等於「實際損害」

即使您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造成實際損失,或最終沒有得逞,只要行為本身有造成損害的潛在危險,就可能符合犯罪構成要件。這是文書罪成立的關鍵之一。

4. 留意複合型犯罪的風險

金融文件案件往往不只涉及偽造、變造文書罪。如果您的行為目的是為了詐取財物,例如利用假文件申請貸款或騙取投資,那麼很可能還會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這將導致更重的刑責。

結語

面對金融文件相關的法律指控,理解法律概念是您掌握自身情況的第一步。偽造與變造文書罪並非遙不可及,它與我們的日常生活、商業交易息息相關。希望透過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對這些複雜的法律概念有更清晰的認識,讓您在面對挑戰時,能更沉著應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偽造文書和變造文書的刑責一樣嗎?

A: 不完全一樣。雖然兩者都屬於「偽造文書罪章」,但具體刑責會依據文書的性質而定。例如,偽造或變造「公文書」(如印鑑證明、公司執照)的刑責(刑法第211條,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常會比偽造或變造「私文書」(如契約、估價單)的刑責(刑法第210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來得重。此外,如果涉及「行使」行為,則依其偽造或變造的罪名處罰。若同時觸犯其他罪名(如詐欺),還可能依牽連犯或數罪併罰原則處理,導致刑責加重。

Q: 我只是修改了文件的影本或電子檔,這樣也會有事嗎?

A: 是的,即使是文件的影本、傳真件、掃描檔或電子檔,若經偽造或變造,且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權益,仍然可能構成偽造或變造文書罪。台灣法院實務已明確認為,這些文件形式在現代社會中,已具備與原本相同的社會功能和信用性,因此不能輕忽其法律風險。

Q: 如果我偽造或變造了文件,但最終沒有人受損,還會被判刑嗎?

A: 是的,仍然可能被判刑。刑法上偽造、變造文書罪所稱「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是指您的行為有「發生損害的危險」,而非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只要該文書具有足以影響交易安全、社會信用或他人權益的潛在危險,即符合此要件。換句話說,即使最終沒有人因此受害,或者您的不法目的沒有得逞,只要行為本身具有造成損害的可能性,罪名就可能成立。

Q: 偽造或變造文書罪,最常見會與哪些罪名一起被起訴?

A: 在金融文件相關的案件中,偽造或變造文書罪最常與「詐欺取財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一起被起訴。這是因為許多偽造或變造文件的行為,其最終目的是為了詐取財物,例如利用虛假文件申請貸款、騙取投資、進行不法交易等。當兩者之間存在方法與結果的牽連關係時,法院會依牽連犯原則,從一重處斷,這通常意味著更重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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