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鑑定報告不滿意?台灣民事訴訟「拒卻鑑定人」程序全攻略

鑑定報告不滿意?台灣民事訴訟「拒卻鑑定人」程序全攻略

律點通
2025-07-01
5分鐘
刑事民事訴訟證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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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在訴訟過程中,面對一份看似不利,甚至讓您質疑其公正性的鑑定報告?在台灣的民事訴訟裡,鑑定報告經常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然而,當您對選任的鑑定人或鑑定機關感到不信任,認為他們可能存在偏頗時,您並非束手無策。這時候,了解「拒卻鑑定人」的法律程序,就成了您捍衛自身權益的關鍵。

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拆解這個重要的法律程序,讓您掌握如何合法有效地提出異議,確保訴訟的公平性。

什麼是「拒卻鑑定人」?

簡單來說,「拒卻鑑定人」是指當事人認為法院選任的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可能因為某些特殊關係或利害衝突,導致其鑑定結果無法保持公正客觀,而向法院聲請撤換或排除其鑑定資格的程序。這項權利旨在確保鑑定意見的獨立性與可靠性,是維護訴訟公平的重要機制。

拒卻鑑定人的法律依據與時機

要聲請拒卻鑑定人,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中的特定規定,並且注意時機。

1. 拒卻原因:與「法官迴避」事由相同

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1項,您可以用「聲請法官迴避」的原因來拒卻鑑定人。這表示,如果鑑定人與訴訟當事人有以下任何一種關係,都可能構成拒卻事由:

  • 鑑定人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是該訴訟事件的當事人。
  • 鑑定人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八親等內血親或五親等內姻親)。
  • 鑑定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或義務關係。
  • 鑑定人曾是該訴訟事件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
  • 鑑定人曾是該訴訟事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1項:「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重要提醒: 鑑定人曾擔任證人或鑑定人,不能作為拒卻理由。此外,拒卻的原因必須是客觀上足以懷疑其公正性,單純主觀臆測或對鑑定能力不滿,通常不足以構成理由。

2. 拒卻時機:原則上越早越好

時機點是拒卻鑑定人程序中非常關鍵的一環。 《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2項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2項:「除前條第一項情形外,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不得聲明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原則上您必須在鑑定人尚未就鑑定事項陳述意見或提出鑑定書之前就提出拒卻。這個規定是為了避免當事人利用拒卻程序來拖延訴訟,或在鑑定結果不利於自己時才提出異議。

例外情況: 如果拒卻的原因是在鑑定人陳述或提出鑑定書之後才發生,或者您是在之後才得知這個原因,那麼就不受時點限制。但此時,您必須證明這個原因確實是「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

3. 拒卻程序:向法院提出並「釋明」

《民事訴訟法》第332條規定了聲明拒卻的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332條:「聲明拒卻鑑定人,應舉其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您必須向選任鑑定人的法院或法官提出書面聲明,並在聲明中:

  • 具體列舉拒卻鑑定人的原因。
  • 對該原因以及「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的事實負有「釋明」義務。

「釋明」是指您必須提出初步的證據,讓法院對您主張的事實產生高度的可能性或蓋然性確信。這比「證明」的程度低,但仍需要您提供具體事證,不能僅憑空臆測。

4. 鑑定機關的準用

法院實務上常會囑託專業機關或團體進行鑑定(例如:土木技師公會、會計師公會等)。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340條,關於鑑定人的規定,原則上也準用於這些鑑定機關或其指定的人員。這表示,您同樣可以對鑑定機關或其指定之鑑定人聲明拒卻。

實務案例解析:拒卻鑑定人,證據是關鍵!

在實務上,法院對於拒卻鑑定人的聲請審查相當嚴格,關鍵在於您是否能提出客觀且具體的證據

案例一:房屋漏水糾紛,質疑鑑定報告不公?

王先生因房屋漏水問題與建商對簿公堂,法院選任了一家公證公司進行鑑定。鑑定報告出爐後,王先生認為報告內容不正確,且公證公司在勘查時未通知他到場,僅聽信建商說法,懷疑其鑑定不公,於是聲請拒卻該公證公司。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聲請。法院指出,王先生僅是質疑鑑定報告的內容不正確,或主觀臆測鑑定公司有偏頗,但未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該公司與建商之間存在足以影響其公正性的特殊關係或利害衝突。單純對鑑定結果不滿,不構成拒卻事由。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對鑑定報告內容不滿,應透過詰問鑑定人、提出反證或聲請重新鑑定等方式處理,而非直接聲明拒卻鑑定人。拒卻必須有客觀的偏頗事證。

案例二:車禍鑑定,鑑定人言行惹議?

李小姐在一次車禍訴訟中,對法院選任的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人執行職務的言行感到不滿,認為其偏頗,因此聲請更換鑑定機關及鑑定人。

法院怎麼說? 法院同樣駁回了李小姐的抗告。法院重申,拒卻鑑定人必須有客觀上足以懷疑其不公平的具體原因。鑑定人本於專業判斷進行詢問,即使部分陳述與鑑定無關,也難以直接認定其有偏頗之虞。此外,法院也提醒,如果鑑定人已經完成鑑定,除非有「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的例外情況,否則通常已逾聲請拒卻的時點。

案例啟示: 鑑定人執行職務的行為,若未達客觀偏頗的程度,難以作為拒卻理由。同時,再次強調了拒卻的時點限制,一旦鑑定完成,聲請拒卻的門檻將大幅提高。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有效提出拒卻聲請?

  1. 掌握時機: 務必在鑑定人尚未提出鑑定書或陳述意見前提出。若有例外情況,請務必具體說明原因發生或知悉的時點及相關證據。
  2. 準備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您必須提出具體、客觀的證據,證明鑑定人存在法官迴避的事由,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其公正性的情形。例如,提供鑑定人與對造當事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商業往來證明、通訊記錄等。
  3. 撰寫聲請狀: 在聲請狀中,詳細說明拒卻的原因事實,並將您提出的證據與這些事實主張連結起來。
  4. 救濟途徑: 如果您的拒卻聲請被法院裁定駁回,您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日內向原法院提出「抗告」。

請記住: 拒卻鑑定人並非挑戰鑑定報告內容正確性的唯一或最佳途徑。若您對鑑定報告的內容不滿,更有效的策略是透過詰問鑑定人提出反證聲請補充鑑定重新鑑定等方式,來挑戰鑑定報告的證明力。

結論

在證據爭議中,鑑定意見的公正性至關重要。了解並善用「拒卻鑑定人」的法律程序,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有效手段。然而,這項權利並非毫無限制,它要求您必須提出客觀且具體的證據,並遵守嚴格的時點規定。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面對鑑定爭議時,更有方向地採取行動,為您的訴訟爭取最佳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認為鑑定報告的結論是錯的,可以直接聲請拒卻鑑定人嗎?

A: 不行。實務上普遍認為,鑑定報告內容的正確與否,屬於證據證明力的問題,應由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並非拒卻鑑定人的原因。拒卻鑑定人主要針對鑑定人本身是否公正客觀。如果您對鑑定報告內容有疑義,應透過詰問鑑定人、提出反證、聲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等方式來處理。

Q: 我該在什麼時候提出拒卻鑑定人的聲請?如果錯過了怎麼辦?

A: 原則上,您必須在鑑定人尚未就鑑定事項陳述意見或提出鑑定書之前提出聲請。如果錯過這個時點,除非您能證明拒卻的原因是在鑑定人提出報告後才發生,或者您是在之後才得知該原因,否則您的聲請很可能會被法院駁回。因此,務必盡早行動。

Q: 聲請拒卻鑑定人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A: 您必須提出具體且客觀的證據,證明鑑定人存在《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列的法官迴避事由,或有其他客觀上足以令人懷疑其公正性的情形。例如,若主張鑑定人與對造有特殊關係,應提供證明該關係的文書、通訊記錄、合約等具體資料,而不是僅憑主觀臆測。

Q: 如果我的拒卻聲請被駁回了,還有其他補救方法嗎?

A: 如果您的拒卻鑑定人聲請被法院裁定駁回,您可以提起「抗告」。您應在收到裁定後10日內向原法院提出抗告狀。此外,若您對鑑定報告的內容不滿,可以透過詰問鑑定人、提出反證、聲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等方式,在訴訟中挑戰鑑定報告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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