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遭指控電子文書偽造?別慌!這份法律指南助您釐清真相
當家人不幸捲入電子文書偽造的指控時,您或許會感到無助與困惑:什麼是電子文書?偽造電子文件會有多嚴重?又該如何應對?身為律點通,我理解您此刻的心情。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法律對於電子文書偽造的認定標準與相關規定,並提供實用的應對建議,幫助您和家人釐清現況,從容面對。
什麼是「電子文書」?它跟紙本文件一樣嗎?
您可能會好奇,平常我們傳送的電子郵件、下載的電子水單,甚至是通訊軟體上的對話紀錄,這些也算是法律上的「文書」嗎?答案是:是的,在特定情況下,它們具有與傳統紙本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
根據《電子簽章法》和《刑法》的規定,所謂的「電子文書」或「電磁紀錄」,不單單指傳統的書面檔案,更廣泛地涵蓋了所有透過電子方式儲存、處理,並且「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的紀錄。這表示,只要這些電子資料能夠清楚表達某種意思、證明某項事實,例如電子郵件的內容、電子支付的憑證,甚至錄音、錄影等,都可能被視為法律上的文書。
其中,《刑法》第220條第2項是關鍵,它明確指出:
《刑法》第220條第2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這條文讓電子郵件、電子發票等數位資料,在符合表意功能的前提下,也能適用刑法偽造文書罪章的規定,是將傳統文書概念延伸至數位世界的重要橋樑。
「偽造」電子文書,究竟偽造了什麼?
在法律上,「偽造」和「變造」是不同的概念。簡單來說:
- 偽造:是指沒有權利製作文件的人,卻冒用他人的名義,虛假地製作一份不存在的文件或簽名。例如,您無權替他人簽署一份電子合約,卻擅自製作並簽名。
- 變造:則是針對一份真實的文件,在不改變其本質的情況下,擅自更改其內容。例如,修改一份真實電子合約中的金額或日期。
- 行使:當一份偽造或變造的電子文書被製作出來後,只要將它傳送、上傳、展示給足以讓他人接觸並誤信為真的狀態,就構成了「行使」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只是複製、貼上他人的簽名圖片,或將簽名掃描後使用,也可能被認定為「偽造署押」。《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
《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曾有明確決議,如果行為人擅自將他人在紙上的真實簽名,透過影印、掃描等方式複製後黏貼到其他文件上,因為這個簽名已經不是「真正」的簽名,而是擅自製作出來的,足以讓人誤信為真,這就屬於偽造署押的行為。這點對於電子文書中常見的「複製貼上」簽名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評價。
而偽造或變造「私文書」的行為,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10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際案例解析:電子文書偽造原來這樣發生!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我們來看兩個生活化的案例:
案例一:電子郵件與電子水單的陷阱
小陳的公司最近遇到大麻煩。他們收到一封看似來自長期合作廠商的電子郵件,郵件中指示將一筆大額貨款匯到一個新的銀行帳戶。為了讓這封郵件看起來更真,詐騙集團還附上了偽造的電子發票和電子水單。小陳的同事不疑有他,就按照指示匯款了,結果公司蒙受巨大損失。
在這個案例中,法院認定詐騙集團偽造電子郵件和電子水單的行為,因為這些電子資料都能夠清楚表達付款指示和交易證明,因此被視為《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規定的「準文書」。他們的行為構成了「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時也涉及了詐欺取財罪。
案例二:掃描簽名也算偽造?
王先生發現自己的簽名被掃描成圖片後,未經同意就被貼到一份他不曾看過的合夥同意書上,然後這份電子檔還被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給其他人。王先生非常憤怒,因為這份文件讓他面臨了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法院在這個案例中指出,雖然王先生的原始簽名是真的,但當它被掃描、複製並貼到另一份文件上時,這個「複製的簽名」已經不再是王先生親筆簽下的「真實簽名」,而是行為人擅自製作出來的。因此,這種行為被認定為《刑法》第217條第1項的「偽造署押」。而將這份偽造簽名的電子文件傳送出去,則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面對指控,家屬可以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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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應對,釐清事實: 了解指控的具體內容,涉及哪些電子文件、哪些行為。切勿慌亂,避免做出不利於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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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存所有相關電子證據: 電子文件的原始檔案、傳輸紀錄(如電子郵件的寄件時間、IP位址、通訊軟體的對話內容)、簽署歷程等,都可能是重要的證據。這些「元數據」(metadata) 能幫助證明文件的真偽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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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法律概念,做好準備: 透過這篇文章,您已經對電子文書偽造的法律概念有了初步認識。這將有助於您更好地理解案件,並與專業人士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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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警覺,防範未然: 對於不明來源的電子郵件、連結或附件,務必保持高度警惕。在涉及金錢或重要合約的電子文件上,務必透過其他獨立管道(如電話)再次核對資訊,確認對方身分與內容。
結論:理解法律,為家人築起防護網
電子文書在現代生活中無處不在,其偽造行為也日益複雜。透過今天的分享,希望您能對電子文書偽造的法律認定有更清晰的認識。記住,電子文件同樣具有法律效力,而偽造簽名即使是透過掃描、複製貼上,也可能構成刑事責任。在面對相關指控時,保持冷靜、妥善保存證據、並理解法律的基礎概念,將是您為家人提供支持的關鍵。這不僅能幫助您應對眼前的挑戰,也能提升全家人的數位安全意識,為未來築起一道更堅實的防護網。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電子文書」?它跟傳統紙本文件有什麼不同?
A: 在法律上,「電子文書」泛指所有透過電子方式儲存、處理,並且能表達其用意、證明特定事實的紀錄。這包括電子郵件、電子發票、電子水單、甚至是聊天紀錄、錄音或錄影等。與傳統紙本文件不同之處在於其形式為數位資料,需要透過機器或電腦才能顯示,但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下,例如《電子簽章法》第4條,其法律效力與紙本文件是等同的。
Q: 只是把別人的簽名掃描後貼上去,也算偽造嗎?
A: 是的,根據台灣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這種行為很可能被認定為「偽造署押」。雖然原始簽名可能是真的,但當您未經授權將其掃描、影印或以數位方式複製後,貼到另一份文件上,這個「複製的簽名」已經不再是當事人親筆簽下的真實簽名,而是您擅自製作出來的虛假簽名,足以使人誤信為真。這就符合《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的構成要件。
Q: 「行使」偽造文書是什麼意思?在電子文書中如何判斷?
A: 「行使」偽造文書是指將偽造或變造的文書,提出於足以使人知悉其內容的狀態。在電子文書的脈絡下,這包括但不限於透過電子郵件發送、上傳至雲端或網路平台、透過通訊軟體(如LINE、WhatsApp)傳送給他人、或在電腦螢幕上展示給他人看等行為。只要這些行為足以讓第三人接觸到這份偽造的電子文件,並可能誤信其為真,就可能構成「行使」行為。
Q: 在電子文書偽造案件中,哪些證據最重要?
A: 在電子文書偽造案件中,最重要的證據包括:原始電子文件(例如電子郵件檔、PDF檔、圖片檔等)、其「元數據」(metadata,如文件建立時間、修改時間、作者、IP位址、傳輸路徑等)、通訊紀錄(如電子郵件往來、聊天紀錄)、數位簽章憑證資訊、以及任何足以證明文件生成、傳輸、儲存過程完整性與真實性的資料。這些資料能幫助檢警追溯偽造行為的源頭,並判斷文件是否曾被竄改。
Q: 如果偽造電子文書是為了詐騙財物,會怎麼判?
A: 如果偽造電子文書的目的是為了詐騙財物,則行為人可能同時觸犯「偽造文書罪」和「詐欺取財罪」。在法律上,這屬於「想像競合犯」,也就是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法院會從數個罪名中選擇刑責較重的一個來處罰。通常情況下,詐欺取財罪的刑責可能比單純的偽造文書罪更重,因此會以詐欺罪來論處,但偽造文書的行為會被考量為詐欺的手段。
Q: 如果有多人一起參與偽造電子文書,會怎麼算?
A: 如果有多人共同策劃、分工實施偽造電子文書的行為,無論他們具體分工為何(例如一人負責偽造內容、一人負責傳送、一人負責提供資料等),依《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的規定,所有參與者都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並對整個犯罪行為承擔全部的刑事責任。這意味著即使只是協助或參與部分環節,也可能被視為正犯而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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