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文書詐騙共犯責任解析:保護您的權益,不再迷惘

文書詐騙共犯責任解析:保護您的權益,不再迷惘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文書詐騙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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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律點通,專為您解析台灣法律大小事。當您面臨文書詐騙的困境,或是擔心自己不慎捲入其中,那種徬徨與無助感,我們完全理解。許多時候,詐騙集團的手法層出不窮,讓人防不勝防。更令人擔憂的是,有時即便不是主謀,也可能因不了解法律而無意間成為「共同正犯」,背負上沉重的法律責任。

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行使偽造文書」與「共同正犯」的責任認定。我們會用白話文解釋相關法條,並透過改編的真實案例,幫助您看清詐騙集團的慣用伎倆,了解如何保護自己,避免無辜受累。

文書詐騙與共同責任:您不可不知的法律概念

在台灣,與文書相關的詐騙行為,主要會牽涉到《刑法》中「偽造文書」與「詐欺」等罪章。其中,最常讓無辜者捲入的,就是「行使偽造文書」與「共同正犯」這兩個概念。

什麼是「行使偽造文書」?

「行使」指的是您將一份偽造或變造的文件,拿出來使用,讓它發揮像真文件一樣的效力。例如,您拿著一張假的身分證去辦理事務,或是提供一份假的診斷證明去申請補助。即使您不是製作假文件的人,只要您明知是假文件卻仍將其使用,就可能觸犯此罪。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這條法規的意思是,只要您使用了偽造、變造的文書,就會被依照製造或變造該文書的罪名來處罰。實務上,如果一個人先偽造了文件,再拿去使用,通常只會被判「行使」罪,因為「行使」是更嚴重的行為,會把「偽造」的行為吸收掉。

共同正犯:不只主謀有責任

在詐騙集團中,分工往往非常細膩。您可能會想:「我只是幫忙跑腿、提供資料,又不是主謀,怎麼會是共同正犯?」這就是「共同正犯」概念的關鍵。

《刑法》第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這條法規說明,只要有兩個人以上,基於共同的犯罪意圖,並且分工合作來完成犯罪行為,那麼即使每個人只負責其中一小部分,都將被視為「正犯」,對整個犯罪結果負全部責任。

共同正犯的認定,主要看兩點:

  • 犯意聯絡: 指的是參與者之間,對於要進行的犯罪行為有共同的認識與意圖。不一定要事前開會討論,即使是行為當下彼此心照不宣,或是透過中間人傳達指令,只要能證明大家有共同的犯罪目標,就可能成立。
  • 行為分擔: 指的是每個參與者在共同犯罪意圖下,各自執行了犯罪行為的一部分。這不要求您參與了犯罪的每一個環節,只要您的行為是整個犯罪計畫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就可能被認定有行為分擔。

生活化情境故事:當您不慎捲入文書詐騙

詐騙集團常用各種方式誘騙民眾成為他們的「人頭」或「幫手」,以下兩個故事改編自真實案例,讓您了解這些風險:

故事一:老王的人頭危機

老王最近手頭有點緊,一位「朋友」告訴他,只要提供身分證影本和照片,讓他們「處理一些文件」,就能輕鬆賺一筆介紹費。老王心想只是影本,應該沒關係,就照辦了。沒想到,這些資料被詐騙集團拿去偽造了一張假身分證,然後冒用老王的名義去辦理土地過戶,試圖詐取他人的不動產。

法律解析: 在這個案例中,即使老王沒有親手偽造身分證,也沒有直接去辦理過戶,但他提供了關鍵的個人資料,且明知對方要「處理文件」且有報酬,若法院認定老王對對方可能從事不法行為有「默示的犯意聯絡」,並提供了「行為分擔」(提供資料),就可能被視為「行使偽造公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共同正犯。法院會綜合判斷他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這些資料會被用於不法。

故事二:小李的「跑腿」陷阱

小李在網路上看到一個兼職機會,對方聲稱是某公司主管,需要他幫忙「代收公文和款項」。小李被要求穿上西裝,拿著一份對方提供的「法院公文」和「書記官服務證」,到指定地點向一名被害人收取現金,並將款項轉交給對方。小李以為只是單純的跑腿,沒想到那份「法院公文」和「服務證」都是偽造的。

法律解析: 小李雖然沒有參與偽造文件的過程,但他親自拿著偽造的公文和證件,並假冒書記官去向被害人收取款項,這已經是典型的「行使偽造公文書」行為。由於他與詐騙集團有「共同的犯罪意圖」(詐取財物)和「行為分擔」(收取款項),即使他自認為只是「跑腿」,也極有可能被認定為「行使偽造公文書」和「詐欺」的共同正犯。法院會審視他對整個詐騙計畫的認識程度。

實用建議:保護自己,遠離文書詐騙風險

  1. 謹慎保管個人資料: 身分證、健保卡、印章、存摺、提款卡,這些都是您最重要的資產。絕不要輕易將它們交給陌生人,即使是「朋友」或「親戚」要求代辦,也務必確認用途正當。
  2. 查證文件真偽: 收到任何聲稱來自政府機關、法院、銀行或其他機構的文件,特別是涉及金錢或個人資料的,請務必透過官方管道(如撥打官方電話)查證其真偽,切勿相信對方提供的聯絡方式。
  3. 警惕「輕鬆賺大錢」的誘惑: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對於任何聲稱「輕鬆賺錢」、「高額報酬」或「代辦即可獲利」的機會,務必保持高度警惕,這往往是詐騙集團設下的陷阱。
  4. 提高警覺,不當「人頭」: 許多詐騙集團會利用人頭帳戶或人頭身分來進行犯罪。如果您被要求提供帳戶、身分證件或協助辦理任何不明用途的業務,請立刻拒絕,並向身邊親友或執法機關求證。
  5. 及時求助: 如果您發現自己可能已經被詐騙,或是擔心不慎捲入文書詐騙案件,請務必立即向警方報案(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110),並尋求協助。拖延可能讓情況更糟。

結論:

文書詐騙的手法不斷演變,但萬變不離其宗,核心都是利用偽造文件和人性的弱點。了解「行使偽造文書」與「共同正犯」的法律概念,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請務必提高警覺,謹慎處理個人資料與文件,並對任何不合理的誘惑說不。記住,保護自己的最佳方式,就是保持警惕,並在必要時果斷尋求協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把身分證影本借給朋友,他拿去偽造文件,我會被當成共同正犯嗎?

A: 這取決於您當時是否知道或合理預見您的朋友會將影本用於不法用途。如果他只是聲稱用於「申請會員」或「辦理文件」,而您完全不知情其犯罪意圖,且沒有從中獲利,則可能較難被認定為共同正犯。但若有證據顯示您對其不法意圖有認識(例如對方給您高額報酬,或行為明顯不合理),則仍有被認定為共同正犯的風險。法院會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您的「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Q: 我沒有親手偽造任何文件,只是按照指示拿著一份文件去指定地點辦事,這樣也有責任嗎?

A: 是的,即使您沒有親手偽造文件,但如果您明知或可合理預見該文件是偽造的,卻仍將其「行使」(即拿去使用,使其發揮效用),就可能觸犯「行使偽造文書罪」。在詐騙集團中,這種「跑腿」行為常常被認定為「行使」行為,且若您對整個詐騙計畫有認識並參與其中,也可能被認定為詐欺罪的共同正犯。

Q: 共同正犯跟幫助犯有什麼差別?刑責會比較輕嗎?

A: 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區別在於「主觀犯意」和「客觀行為」。共同正犯是「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即使只分擔一部分行為,也對整個犯罪結果負全部責任。幫助犯則是「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提供協助,且其協助的行為通常是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幫助犯的刑責通常會比正犯輕,但實務上,若您的幫助行為對犯罪的完成至關重要,且對犯罪有高度認識,仍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法院會綜合判斷。

Q: 如果我發現自己被騙了,或是擔心自己不小心捲入詐騙案件,第一時間該怎麼辦?

A: 最重要的就是立即採取行動。首先,應立即向警方報案,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110。提供您所知道的所有細節、對話紀錄、金流證明等。同時,停止一切與詐騙集團的聯繫,不要再提供任何個人資料或進行任何轉帳。及早報案有助於警方追查,並可能釐清您的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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