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收到一份文件,總覺得哪裡怪怪的?或者,您發現自己的簽名被冒用,文件內容被竄改,卻不知道這是什麼樣的罪行?在台灣,與文書相關的犯罪行為並不少見,其中最常讓人混淆的,莫過於「偽造文書」與「變造文書」了。
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這兩者的區別,並告訴您當不幸成為文書犯罪被害人時,該如何保護自己。
偽造還是變造?一張表讓您秒懂!
很多人會把偽造和變造搞混,其實它們的關鍵差異在於,行為人是「無中生有」地製作一份假文件,還是「修改」一份真實存在的文件。以下表格幫助您快速釐清:
特性 | 偽造 (Forgery) | 變造 (Alteration) |
---|---|---|
行為本質 | 無製作權者,冒用他人名義,無中生有地製作一份新的文書。 | 無製作權者,對他人已製作完成的真正文書,不變更其本質,而擅自加以改造或變更其內容。 |
文件狀態 | 從零開始創造一份原本不存在的文件。 | 基於一份真實存在的文件進行修改。 |
舉例 | 未經醫院授權,自行製作一份全新的、載有不實診斷內容的診斷證明書。 | 將一份真實的診斷證明書上的「雙側乳房纖維囊腫變化」改為「左側乳房惡性腫瘤第一期」。 |
這些行為,可能觸犯哪些法律?
當有人對文書進行偽造或變造時,最主要會觸犯的是《中華民國刑法》中的「偽造文書罪章」。如果偽造或變造文書的目的是為了騙取財物,還可能同時觸犯詐欺罪。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這條文是針對「私文書」的規範。所謂私文書,是指非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例如:診斷證明書、合約書、估價單、借據等。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釋:如果有人不是文書的合法製作人,卻假冒他人名義製作一份全新文件,或是修改一份真實文件,而且這種行為可能對公眾或其他人造成損害,就可能觸犯此罪。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
這條文規定了「行使」偽造或變造文書的行為。所謂「行使」,是指將偽造或變造的文書拿出去「使用」,使其內容發揮證明作用,足以使他人誤信為真。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白話解釋:這條是說,如果你不只做了假文書,還把它拿出去「使用」,讓別人誤以為是真的,那麼就會以「行使」偽造或變造文書罪來處罰。在實務上,通常只要有使用行為,就會直接論「行使罪」。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很多時候,偽造或變造文書是為了騙取財物。當這種情況發生時,文書罪和詐欺罪可能會「想像競合」,也就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多個罪名,法院會選擇其中較重的罪來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解釋:如果對方用偽造或變造的文書來欺騙您,讓您因此交付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那麼除了文書罪外,還會構成詐欺罪。
關於「足以生損害」的認定
在偽造、變造文書罪中,有一個重要的構成要件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不代表一定要實際發生損害,只要客觀上從一般觀察,顯然有發生損害的「危險或疑慮」即可。
損害的範圍很廣:不單指金錢損失,也包括破壞文書的證明力、公信力,甚至影響到相關機構管理資料的正確性。例如,損害醫院對於病歷資料管理的正確性,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都可能被認定為「足以生損害」。
實務案例解析:假診斷證明書的代價
想像一下,一位名叫「小雅」的人,她並沒有罹患重病,卻為了某些目的,將自己真實的健康檢查報告上的「良性囊腫」偷偷改成「惡性腫瘤」,然後拿去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或者向親友謊稱自己重病需要醫藥費。
在這個案例中:
- 將「良性」改為「惡性」 :這是對原有真實文件的修改,屬於變造私文書。因為她修改了一份真實存在的診斷證明書。
- 如果她根本沒去醫院,卻自己用電腦製作一份全新的、看起來像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書」 :這就是偽造私文書。因為她憑空創造了一份不存在的文件。
- 無論是變造還是偽造,只要她拿去給保險公司或親友看,讓他們誤以為真,就是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 如果她因此騙到了錢,那還會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無論是憑空捏造一份假文件,還是修改真實文件,只要目的是為了誤導他人並可能造成損害,都可能觸法。而且,損害不只指金錢,也包括破壞文件的真實性和公信力。
文書被害人自保之道
當您懷疑自己成為文書犯罪的被害人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來保護自己:
- 仔細審核文件:在簽署或依賴任何文件前,務必仔細核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對於重要文件,應向發文機關或相關當事人查證。
- 授權要明確:任何代為製作、修改或使用他人名義文書的行為,都必須有明確、書面的授權。一旦授權關係終止,應立即停止使用其名義。
- 電子文件與影本也算數:實務上,偽造、變造電子文件或影本與紙本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對電子檔或影本的處理也應同樣謹慎。
- 立即保全證據:若發現有偽造、變造文書的嫌疑,應立即保全相關證據,包括原始文件、電子檔、通訊紀錄(如訊息、錄音)等,這些都是未來維護權益的重要依據。
結論
了解「偽造」與「變造」文書的區別,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是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文書的真實性與公信力在現代社會中至關重要,任何破壞其證明力的行為,都可能觸犯刑法。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覺,避免成為文書犯罪的受害者。若不幸遇到,也能知道如何應對,保障自己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偽造和變造文書的區別是什麼?
A: 偽造是指「無中生有」地製作一份假的文書,例如從零開始捏造一份不存在的合約。變造則是指在「真實存在的文書」上,擅自修改或增刪內容,例如在已簽名的估價單上額外添加條款。
Q: 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足以生損害」?
A: 「足以生損害」不代表一定要有實際的金錢損失。只要客觀上,行為人的偽造或變造行為可能破壞文書的真實性、公信力,或者影響到相關機構管理資料的正確性,即使沒有直接的財產損失,也可能被認定為足以生損害。
Q: 如果我收到的文件是影本或電子檔,被偽造或變造了,還能追究法律責任嗎?
A: 是的,即使是影本或電子檔被偽造或變造,只要這些文件足以在社會上發揮其證明功能,並可能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行為人一樣會觸犯偽造或變造文書罪。法律上對電子文件或影本的處理,與紙本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Q: 偽造或變造文書的行為人會受到什麼處罰?
A: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為人還將這些偽造或變造的文書拿去使用(行使),則會依刑法第216條論以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若目的是為了詐取財物,還可能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法院會從重處罰。
Q: 如果對方偽造文書是為了騙我的錢,這算什麼罪?
A: 這種情況下,對方會同時觸犯「偽造/變造文書罪」以及「詐欺取財罪」。根據刑法規定,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時,會從其中較重的罪名來處罰。因此,如果詐欺罪的刑度較重,對方可能會被以詐欺罪來論處,但偽造文書的行為仍是詐欺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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