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偽造私文書和解全攻略:家屬必看賠償與法律效力

偽造私文書和解全攻略:家屬必看賠償與法律效力

律點通
2025-06-29
5分鐘
刑事偽造文書和解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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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人不慎捲入「偽造私文書」案件,身為家屬的您,心中想必充滿焦慮與不安。除了擔心刑事責任,更對民事賠償、和解談判等問題感到茫然無措。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處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偽造私文書案件中,和解與賠償的關鍵法律眉角,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局勢,為家人爭取最好的結果。

偽造私文書,家人會面臨什麼?

首先,我們來了解偽造私文書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1. 刑事責任:國家對不法行為的追訴

偽造私文書屬於《中華民國刑法》所規範的犯罪行為。主要涉及以下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 這條法律規定,如果有人偽造(無中生有)或變造(更改真實內容)私文書(例如身份證、契約書、委託書等),而且這種行為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就可能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

  • 如果明知是偽造或變造的文書,卻仍然拿去使用(行使),其刑責與偽造、變造文書的行為本身相同。這意味著,即使不是偽造者,只要使用了偽造文書,也可能觸法。

2. 民事賠償責任: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

除了刑事責任,偽造私文書的行為若造成他人損失,還會產生民事賠償責任。這通常依據《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財產上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這表示,如果您的家人因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了別人的權利(例如導致對方財產損失),就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包括實際的財物損失,以及本來可以賺到卻沒有賺到的利益。

  •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偽造文書不僅可能造成財產損失,也可能侵害被害人的姓名權、名譽權等「人格法益」,導致精神上的痛苦。此時,被害人可以依據這條法律,請求所謂的「精神慰撫金」。

關鍵一步:和解的魔力與陷阱

和解是處理這類案件的重要途徑。它不僅能解決民事賠償問題,甚至可能影響刑事判決的結果。但和解的法律效力,您一定要搞清楚:

  • 和解的「創設效力」與「消滅效力」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 這條法律是和解的精髓!它告訴我們,一旦和解成立,原本雙方爭執的權利(例如因偽造文書產生的侵權求償權)就會「消滅」,取而代之的是和解契約中約定的「新權利義務」。換句話說,和解就像一份「新的契約」,取代了過去的恩怨,雙方都必須遵守新契約的內容。

  • 和解筆錄等同確定判決,可直接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 如果在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和解或調解,作成筆錄後,它的法律效力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這代表什麼?這代表如果對方不履行和解內容,您不需要再重新打官司,可以直接拿著這份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

實務案例怎麼說?

透過實際案例,您會更清楚和解的效力:

案例一:和解了,就不能再告回去了!

某甲因偽造簽名,導致乙公司蒙受損失。乙公司雖然有權向某甲請求民事賠償,但雙方後來在法院簽署了和解書,約定賠償金額。沒想到某甲只賠了一部分,乙公司氣不過,想再回去用「偽造文書侵權」的名義重新提告,要求某甲賠償全部損失。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乙公司的請求。法官指出,既然雙方已經達成和解,依據《民法》第737條,原本乙公司對某甲的侵權求償權利就已經「消滅」了。現在乙公司只能依據「和解契約」的內容,要求某甲履行剩餘的賠償,而不能再回到和解前的狀態,重新主張侵權賠償。

案例二:調解筆錄,直接拿去強制執行!

小王因為偽造文書被提起刑事訴訟,被害人同時提了附帶民事求償。在法院調解庭上,小王和被害人達成調解,約定小王要賠償一筆錢。小王先付了一部分,但剩下的就沒下文了。被害人等不及,又想再提一次民事訴訟,要求小王賠償。

法院怎麼說? 法院再次駁回了被害人的訴訟。法官解釋,在法院成立的調解,其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既然已經有了這份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調解筆錄,被害人就應該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是再重新提起訴訟。再告一次,只是浪費司法資源,也達不到目的。

家屬必看:和解操作指南與注意事項

了解和解的法律效力後,以下是給被告家屬的實用建議:

  • 和解前務必審慎評估: 簽署和解協議前,務必充分了解其法律效力,特別是和解將使原有權利消滅的後果。一旦簽字,就不能輕易反悔。
  • 明確和解內容: 和解協議應詳細載明賠償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是否包含精神慰撫金等。務必寫清楚「雙方就本案相關爭議,除本協議約定外,再無其他任何請求」等條款,確保和解的終局性,避免日後爭議。
  • 保留書面證據: 和解協議務必以書面為之,並由雙方簽名、蓋章。若在法院或調解委員會進行,務必取得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這是未來聲請強制執行的重要依據。
  • 和解未履行之處理: 若對方未依和解協議履行,請直接依和解筆錄或公證書(若有)聲請強制執行,切勿重新提起訴訟,以免白費力氣。
  • 刑事與民事分離: 和解通常僅處理民事賠償部分,不必然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但民事和解的達成,通常會被檢察官或法官視為被告有悔意、願意彌補損害,進而影響刑事量刑,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罰或緩刑機會。
  • 避免口頭和解: 口頭和解難以舉證,容易產生爭議,務必避免。
  • 警惕不合理條款: 例如要求被害人為加害人作偽證以換取賠償的和解條款,可能因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無效。
  • 核實對方身份與資力: 在和解前,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的真實身份和償付能力,避免簽署了和解協議卻無法獲得實際賠償。

結語:為家人爭取最好的結果

面對偽造私文書案件,和解是解決民事糾紛的重要途徑。身為被告家屬,了解和解的法律效力、謹慎簽署和解協議、並妥善保留證據,是您為家人爭取最佳結果的關鍵。記住,和解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切勿輕忽其重要性。

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且實用的指引,幫助您和家人從容應對法律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偽造私文書案件,和解了就代表刑事責任也沒了嗎?

A: 不,刑事責任是國家對犯罪行為的追訴,與民事和解是兩回事。民事和解主要處理的是損害賠償問題。然而,在刑事審判中,法官通常會將被告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彌補損害,作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罰、緩刑或易科罰金的機會。

Q: 如果對方簽了和解書,卻不依照和解內容賠錢,我們該怎麼辦?

A: 如果和解是在法院或調解委員會成立的,並有作成和解或調解筆錄,這份筆錄就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此時,您不需要再重新提起訴訟,可以直接拿著這份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和解內容。

Q: 刑事案件最終判決無罪,那之前跟被害人簽的和解書還有效嗎?

A: 通常情況下,和解契約的效力是獨立於刑事判決結果的。即使刑事判決最終是無罪,若民事和解契約已合法成立,且沒有被詐欺、脅迫或重大錯誤等可撤銷或無效的事由,這份和解契約原則上仍然有效。您不能再依原侵權行為主張權利,只能依和解契約的內容主張或請求履行。

Q: 和解時,精神慰撫金的部分應該怎麼談?

A: 精神慰撫金是依據《民法》第195條請求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在和解談判時,金額的認定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包括雙方的身分、經濟能力、加害行為的程度、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以及案件的其他一切具體情狀。建議在和解協議中明確列出精神慰撫金的金額,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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