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合約糾紛涉偽造文書?釐清罪責與自保指南

合約糾紛涉偽造文書?釐清罪責與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6-29
5分鐘
刑事合約糾紛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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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糾紛涉偽造文書?釐清罪責與自保指南

您是否正身陷合約糾紛,卻意外被對方指控涉及「偽造私文書罪」?面對這樣的法律指控,許多人會感到焦慮與困惑。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偽造私文書罪的構成要件、常見誤區,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您釐清責任、保護自身權益。

什麼是「偽造私文書罪」?

在台灣,偽造私文書罪主要規範在《中華民國刑法》中,它旨在保護文書的「公共信用」與「真實性」。簡單來說,就是確保大家對文件內容的信任不會被輕易破壞。

首先,我們來看看最核心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文告訴我們,當您被指控偽造私文書時,檢察官或法院會檢視幾個關鍵點:

  • 「偽造或變造」: 指的是沒有權力製作這份文件的人,卻冒用他人的名義去製作,例如:未經同意擅自簽署他人姓名、蓋章,或對一份真實文件進行實質性的修改,讓內容失真。
  • 「私文書」: 這是指非公務員在職務上製作的文件,例如:您簽訂的各種契約書、借據、收據、證明文件等,都屬於私文書的範疇。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這一點非常重要!法律上不要求實際發生了損害,只要您的行為有「可能」或「危險」會造成公眾或他人的損害,就已經符合這個要件了。例如,偽造一份買賣契約,即使還沒真正拿去辦理過戶,但已經有損害對方權益的可能性。

不只「偽造」,「行使」也算犯罪!

除了親手偽造文件,如果您「使用」了這些偽造的文件,同樣會觸犯法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行使」的意思是,您將偽造的文件拿出來給別人看,讓它的內容發揮預期的效果。舉例來說,偽造了一張借據,然後拿去向對方討錢,這就是「行使」的行為。在實務上,如果您同時偽造又行使同一份文件,通常會被認定為「行使偽造文書罪」,刑罰與偽造者相同。

電子文件也算嗎?「準文書」的擴大適用

在數位時代,文件不再只有紙本形式。刑法也與時俱進,將電子資料納入保護範圍: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電磁紀錄、光碟、磁碟、磁帶或其他相類之儲存媒體所錄製之電子資料,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這表示,即使是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的訊息、電子簽名、數位憑證,只要它們能證明特定人的意思或觀念,就可能被視為「準文書」。因此,在網路世界中冒用他人身分或竄改電子資料,同樣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您不可不慎。

我不是故意的,這樣有罪嗎?「故意」與「錯誤」的關鍵區分

在合約糾紛中,被告常會主張自己並非故意,可能是誤解或便宜行事。這時,「故意」與「錯誤」的區分就成了判斷的關鍵:

  • 「構成要件錯誤」: 這是指您對「事實」有所誤解。例如,您真的以為自己有權力簽署這份文件,因為您誤認自己是唯一有權處理的人。如果這種誤解是合理且無法避免的,您可能就不會被認定有偽造文書的「故意」。
  • 「禁止錯誤」(違法性錯誤): 這是指您清楚事實(例如:知道自己沒有權力簽署),但您卻誤以為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不違法的。例如,您明知需要他人同意,卻覺得「反正我是當事人之一,這樣做沒關係」。這種錯誤通常無法免除刑責,頂多只能依《刑法》第16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減輕刑罰。

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您的教育程度、社會經驗、對相關事務的了解程度等,來判斷您是否真的對「無製作權」這個事實有所誤認。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眉角

法律條文可能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常見的實務情境,讓您更了解偽造私文書罪在合約糾紛中如何被認定:

案例一:繼承風波中的文件處理

林先生在親人過世後,急於處理遺產事務。他自認為是唯一繼承人,便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以已故親人的名義製作了取款憑條,並到銀行提領存款。後來,其他繼承人發現後提出告訴,林先生被控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法院審理後認為,林先生雖然辯稱自己誤以為有權提款,但實際上他清楚銀行不會受理已故者的交易,因此他並未真正誤認自己有製作這份文件的權力。他只是認為自己是繼承人,這樣做「不違法」,這屬於「禁止錯誤」,而非對事實的誤解。最終,法院認定他構成犯罪,但考量其動機,可能會依相關規定減輕其刑。

【給您的啟示】 即使您認為自己有權利,或出於方便、善意,若您明知沒有「製作」或「簽署」某份文件的權限,卻擅自為之,這仍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

案例二:為解釋款項流向而製作的「假」合約

陳小姐為了向他人解釋一筆款項的去向,在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製作了一份「不動產信託契約書」,並在上面偽造了兩位關係人的簽名與印文,隨後將這份文件交給了對方。結果,兩位關係人發現後,對陳小姐提起告訴。

陳小姐辯稱她只是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而且這只是一份「範本」。然而,法院認為,她沒有正當理由製作這份信託契約,更沒有必要在上面偽造他人的簽名。她的行為足以造成關係人及收到文件的對象產生誤解,並損害他們的權益。因此,法院認定陳小姐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給您的啟示】 即使您有自己的動機或目的(例如:為了證明清白、為了方便),只要您的行為符合偽造文書的構成要件,且足以造成損害,仍然會被認定有罪。

合約糾紛被告的自保關鍵

面對偽造私文書的指控,以下幾點是您必須留意的實用建議:

  • 務必取得明確授權: 處理任何涉及他人名義的文件時,務必取得明確、書面的授權。授權範圍越具體越好,避免模糊地帶。

  • 核實文件真實性: 在接收或使用他人提供的文件時,應盡可能核實其真實性及製作權限。

  • 避免便宜行事: 即使出於善意或為求方便,也應避免擅自代簽、代蓋印章或製作不實文件,這極易觸犯偽造文書罪。

  • 妥善保管重要物品: 您的印章、身分證件、電子簽名密碼等,都應妥善保管,避免被他人盜用。

  • 釐清「事實」與「法律」的認知: 您應清楚區分自己對「無製作權」這個事實的認知,與對「這樣做是否違法」的認知。這將影響您是否被認定有「故意」。

結論:謹慎面對,保障權益

偽造私文書罪的認定標準在實務上相當廣泛,且對「足以生損害」的判斷門檻較低。作為合約糾紛的被告,若面臨相關指控,務必深入了解其構成要件,並回溯事件經過,釐清自身行為的性質。在處理任何文件時,始終保持謹慎,確保其合法性與真實性,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幫忙代簽或代蓋章,這樣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嗎?

A: 即使是「幫忙」代簽或代蓋章,若您沒有獲得明確的授權,且該行為足以讓他人誤認為是本人簽署或蓋章,並可能因此造成損害,就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關鍵在於您是否有「製作權限」以及您的行為是否可能損害文書的公共信用。

Q: 什麼是「足以生損害」?一定要有實際損失才算嗎?

A: 「足以生損害」是偽造文書罪的重要構成要件,但法律上採「抽象危險犯」的概念。這表示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只要您的偽造或變造行為客觀上具有「發生損害的危險或可能性」就已足夠。例如,偽造一份借據,即使還沒拿去討債,但已經有損害債務人權益的潛在危險。

Q: 我以為自己有權利處理,所以代為簽署,這樣還會被罰嗎?

A: 這涉及到「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的區分。如果您是合理地誤以為自己有「製作這份文件的權利」(例如:誤認自己是唯一繼承人),這屬於「構成要件錯誤」,可能阻卻犯罪故意。但如果您是清楚自己沒有製作權,只是誤以為「這樣做不違法」(例如:覺得便宜行事沒關係),這屬於「禁止錯誤」,通常無法免除刑責,僅可能依《刑法》第16條減輕其刑。法院會綜合判斷您的主觀認知。

Q: 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或電子簽名,如果被冒用或竄改,會被認定是偽造文書嗎?

A: 是的。根據《刑法》第220條「準文書」的規定,電磁紀錄(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電子簽名、數位憑證等),只要其內容足以表示特定人的用意,並能作為證明使用,就可被視為文書。因此,任何對這些電子資料的冒用、偽造或變造行為,同樣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在數位世界中,也應如同紙本文件般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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