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偽造文書與詐欺罪:重大刑案被告的法律指南

偽造文書與詐欺罪:重大刑案被告的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6-29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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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公文書與詐欺:重大刑案被告的法律指南

當您面對涉及偽造公文書或詐欺的重大刑事指控時,心中的焦慮與迷茫可想而知。這些罪名不僅刑責不輕,更可能牽涉複雜的法律概念。律點通深知您此刻最需要的是清晰、實用的法律指引。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相關法條、常見概念,並透過實際案例,幫助您理解自身處境,為接下來的訴訟程序做好準備。

偽造公文書與行使偽造文書:您必須了解的核心概念

在台灣的刑法中,「偽造文書」與「行使偽造文書」是兩項核心罪名,且常與詐欺行為緊密相連。

公文書與私文書的區別

首先,了解文書的種類至關重要,因為這直接影響刑責的輕重。

  • 公文書:指公務員在職務上製作的文書,例如政府機關的公函、許可證、證明文件等。由於公文書代表國家公信力,其偽造或變造的刑責較重。
  • 私文書:指非公務員在職務上製作的文書,例如契約、收據、身分證影本等。

偽造公文書罪

如果您被指控「偽造公文書」,這意味著您可能被認為未經授權,冒用公務機關或公務員的名義製作或變更了公文書。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文的重點在於,即使沒有實際造成損害,只要您的行為「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就可能構成犯罪。例如,偽造政府的公文,即使最終沒有人因此受騙,但已損害了政府公信力,就可能構成此罪。

行使偽造文書罪

「行使偽造文書」則是指您明知某份文書是偽造的,卻仍然將它拿出來使用,意圖讓他人誤以為真。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這條文的意義是,行使偽造文書的行為,其刑責與偽造該文書的刑責相同。例如,您使用偽造的政府公文去辦理某事,即使不是您親手偽造的,只要您「行使」了它,就可能與偽造者負相同責任。實務上,如果您同時偽造又行使了文書,通常會被「行使」這個更高度的行為所吸收,只論行使罪。

犯罪行為的交織:當偽造文書遇上詐欺

許多重大刑案被告可能發現,偽造文書的指控往往與詐欺罪名並存。這是因為偽造文書常常是詐欺取財的「手段」。

普通詐欺取財罪

詐欺罪的核心是「騙取財物」。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當您使用偽造的公文書作為「詐術」,讓他人誤信並交付財物時,就同時觸犯了行使偽造文書罪和詐欺取財罪。

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會如何處理呢?這就涉及到「想像競合犯」的概念。

《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多個罪名(例如,您為了詐財而「行使」一份偽造公文書),法院不會將您分別判處多個罪名後再加總刑期,而是會從這些罪名中,選擇刑度最重的那一個來判刑。例如,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的刑期可能比普通詐欺取財罪重,那麼法院就會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來判處。

實務案例解析:從真實情境看法律適用

以下透過兩個改編自真實案例的情境,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這些法律概念:

情境一:假冒公文的詐騙陷阱

假設「張先生」接到一通自稱是「地檢署」的電話,對方聲稱張先生涉及洗錢案,需要將所有存款領出交由「監管」。隨後,對方透過傳真發送了一份印有「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字樣的「假扣押命令」和「監管科收據」。張先生信以為真,先後多次將數百萬元匯入對方指定帳戶。

  • 法律分析:在這起案件中,詐騙集團偽造了政府機關的公文書和印章,並將其「行使」給張先生,意圖使張先生誤信為真,進而詐取財物。法院會認定,偽造印章的行為已被偽造公文書的行為所吸收,而偽造公文書的行為,又被「行使」偽造公文書的行為所吸收。最終,行使偽造公文書和詐欺取財這兩個罪名,由於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將依《刑法》第55條的「想像競合」原則,從刑度較重的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來處斷。如果張先生被騙的次數很多,但都是基於同一個詐騙計畫,且在密切的時間地點內發生,則可能被認定為「接續犯」,論以一罪。

情境二:數位偽造文件的風險

「李小姐」為了向投資人「王先生」證明自己的專案已獲得政府批准,便找人偽造了一份「某市政府工務局的函文」。為了避免留下紙本證據,李小姐將這份偽造的函文拍照,然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王先生,成功騙取了投資款。

  • 法律分析:這個案例凸顯了數位時代的法律適用。即使李小姐沒有交付實體文件,僅僅是將偽造的公文書「翻拍成照片」並透過LINE傳送,法院仍會認定這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的行為。因為這張照片足以替代原本的函文,並讓王先生誤信其為真。同樣地,李小姐的行為同時觸犯了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和詐欺取財罪,兩者之間構成「想像競合犯」,將從一重處斷。這也提醒您,無論是實體文件還是電子檔案,只要有足以使人誤信為真的意圖並加以使用,都可能構成犯罪。

面對指控:給重大刑案被告的實務建議

面對偽造文書與詐欺相關的指控,以下是一些您應當了解的實務重點:

  • 刑責的嚴重性:偽造公文書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的法定刑期較重(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若與詐欺等罪名結合,可能面臨更長的刑期。
  • 電子形式的風險:即使您是透過網路傳輸偽造文書的圖片或電子檔,只要足以使人誤信為真並造成損害之虞,亦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切勿以為沒有實體文件就不會構成犯罪。
  • 累犯加重:如果您過去曾有偽造文書或相關犯罪前科,再次犯罪將構成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刑期將會被加重。
  • 犯罪所得的處理:法院除了判刑外,也會對犯罪所得(例如詐騙款項)進行沒收。如果無法沒收,則會追徵其價額。

結語

面對重大刑案的指控,理解法律是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偽造公文書與行使偽造文書罪,結合詐欺行為,其法律構成與刑責判斷有其複雜性。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一個清晰的法律輪廓,讓您在面對司法程序時,能夠更從容、更有準備。請務必正視問題,並採取積極的態度面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偽造公文書的定義是什麼?

A: 偽造公文書是指未經授權,冒用公務機關或公務員的名義製作或變更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例如,偽造政府的許可證或證明文件。即使沒有實際造成損害,只要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可能性,就可能構成犯罪。

Q: 「行使偽造文書」跟「偽造文書」有什麼不同?

A: 「偽造文書」是製作或變更假文件的行為;而「行使偽造文書」則是您明知文件是偽造的,卻將其提出、交付或傳送給他人,意圖讓他人誤以為真。在法律實務上,如果您同時偽造了文件又使用了它,通常會以「行使偽造文書」這個更高度的行為來論處,不會再另外計算偽造的罪名。

Q: 如果我只是用通訊軟體傳送偽造文件的照片,也算犯法嗎?

A: 是的,即使您沒有交付實體文件,僅僅是將偽造的公文書翻拍成照片或掃描成電子檔,再透過LINE、電子郵件等通訊軟體傳送給他人,只要這份電子形式的文件足以替代原本並讓他人誤信為真,就可能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司法實務已明確認定此類行為的違法性。

Q: 我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偽造文書和詐欺罪,會怎麼判?

A: 如果您的「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行使偽造文書罪和詐欺取財罪(例如,您為了詐財而使用了偽造的公文書),這在法律上稱為「想像競合犯」。根據《刑法》第55條,法院不會將您分別判處兩個罪名後再加總刑期,而是會從這兩個罪名中,選擇刑度最重的那一個來判刑。通常,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的法定刑期會比普通詐欺取財罪重,因此會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來處斷。

Q: 如果我同時做了很多次類似的偽造或詐欺行為,會被算幾條罪?

A: 這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您的多次行為是基於單一的犯意,且在密切接近的時空下連續實施,客觀上難以分割,例如多次持同一份偽造公文書向同一人詐財,則可能被認定為「接續犯」,視為一個包括的行為,論以一罪。但如果每次行為的犯意獨立,或時間空間間隔較遠,則可能被認定為數罪,依「數罪併罰」原則處理,總刑期可能更長。

Q: 偽造印章或簽名會另外判刑嗎?

A: 通常情況下,偽造印章、印文或簽名的行為,如果其目的是為了偽造文書並加以行使,那麼這些行為會被偽造文書罪或行使偽造文書罪所吸收,不會再另外單獨論罪。它們是構成偽造文書罪的階段性或部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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