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糾紛別慌!一份鑑定報告如何左右您的權益?
您是否曾因一份簽名、一份文件而焦慮不安?在文書糾紛中,無論是您懷疑文件被偽造,或是被指控偽造文件,一份「文書鑑定報告」往往是決定勝負的關鍵。這份報告究竟在法庭上有什麼份量?它真的能百分之百證明事實嗎?
作為文書糾紛的被害人,了解鑑定報告的法律效力至關重要。本文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文書鑑定報告在台灣法律上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並提供實用建議,助您在訴訟中掌握主動權。
鑑定報告在法律上的地位:證據能力與傳聞法則
在刑事訴訟中,法院要認定事實,必須依據合法取得的證據。但並不是所有資料都能直接作為證據,這就牽涉到「證據能力」的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傳聞法則」原則,法庭外所做的陳述,原則上不能直接作為證據。這是為了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可信度,讓當事人有機會在法庭上詰問證人。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文書鑑定報告,本質上就是鑑定人在法庭外製作的書面陳述。那麼,它為何能夠作為證據呢?答案是:因為法律有特別規定,鑑定報告屬於傳聞法則的「例外」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和第208條,正是賦予鑑定報告證據能力的關鍵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鑑定人有數人時,得使其共同報告之。但意見不同者,應使其各別報告。第一項之言詞或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事項:一、鑑定人之專業能力有助於事實認定。二、鑑定係以足夠之事實或資料為基礎。三、鑑定係以可靠之原理及方法作成。四、前款之原理及方法係以可靠方式適用於鑑定事項。以書面報告者,於審判中應使實施鑑定之人到庭以言詞說明。但經當事人明示同意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者,不在此限。前項書面報告如經實施鑑定之人於審判中以言詞陳述該書面報告之作成為真正者,得為證據。」
這條文說明了鑑定報告應包含哪些要素,以及鑑定人原則上需到庭說明。此外,針對法院或檢察官囑託機關、團體進行的鑑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也特別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前項情形,其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應由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人充之,並準用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及應於書面報告具名。第一項之書面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證據:一、當事人明示同意。二、依法令具有執掌鑑定、鑑識或檢驗等業務之機關所實施之鑑定。三、經主管機關認證之機構或團體所實施之鑑定。…」
特別是像法務部調查局、刑事警察局等依法令具有鑑定業務的公務機關所出具的鑑定報告,通常被認為直接具備證據能力。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一線之隔的關鍵
理解鑑定報告,您必須區分兩個重要概念:「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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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能力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指的是這份證據有沒有資格被法院拿來認定事實。簡單來說,就是「能不能進法庭的門檻」。只要鑑定報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6條或第208條的法定要件,例如由專業鑑定人或機關作成,且內容符合科學性要求,原則上就具備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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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力 (Probative Value):指的是這份證據對於待證事實的「證明強度」或「可信賴程度」。即使鑑定報告有證據能力,法院仍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自由心證」來判斷它的可信度。但這種自由心證並非隨意,必須符合客觀的「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以下表格幫助您快速理解兩者差異:
| 特性 | 證據能力 (Admissibility) | 證明力 (Probative Value) |
|---|---|---|
| 定義 | 證據是否具備作為法院認定事實的「資格」 | 證據對於待證事實的「證明強度」或「可信賴度」 |
| 判斷時機 | 法院審理時首先判斷,決定是否能被納入證據範圍 | 證據具備證據能力後,法院進一步判斷其價值 |
| 依據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06條、第208條等 |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自由心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拘束 |
| 關鍵影響 | 決定證據能否被法官「看見」 | 決定證據能否被法官「採信」 |
實務案例解析:鑑定報告怎麼影響判決?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鑑定報告在法庭上如何被運用與挑戰:
案例一:官方鑑定報告的份量
情境故事: 小陳被指控誣告,他明明知道對方沒有偽造簽名,卻還是提告。法院審理時,採納了法務部調查局出具的文書鑑定書,這份鑑定書明確指出簽名並非偽造。最終,法院根據這份鑑定報告及其他證據,認定小陳確實構成誣告罪。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說明,法務部調查局或刑事警察局等公務機關出具的鑑定報告,通常在法律上具有高度的證據能力,法院會直接採納。雖然法官仍會判斷其證明力,但只要報告內容符合科學性且無明顯瑕疵,法院通常會予以採信。
案例二:挑戰鑑定報告的證明力
情境故事: 王先生被控偽造一份借據上的簽名。對方提出刑事警察局的筆跡鑑定報告,證明簽名是王先生所寫。但王先生對這份報告有疑慮,他認為鑑定人經驗不足,而且比對的「標準字跡」樣本太少,無法準確判斷。他多次聲請法院傳喚鑑定人到庭,讓他有機會當面提出疑問並詰問鑑定人,但都被駁回。最終,法院仍依據該報告判決王先生有罪。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凸顯了「證明力」的重要性。即使是官方機構的鑑定報告,其證明力仍可能被挑戰。法院在判斷證明力時,會審查鑑定人的專業資格、鑑定過程是否嚴謹(例如筆跡鑑定應有足夠且真實的「標準字跡」)、以及報告內容是否完整合理。更重要的是,當事人有權利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 ,這是釐清疑點、動搖鑑定報告證明力的重要途徑。如果法院剝奪了這個權利,可能構成判決違法,導致案件被發回重新審理。
文書糾紛實務操作指引:如何有效面對鑑定報告?
無論您是希望透過鑑定報告來證明清白,還是要質疑對方的鑑定報告,以下建議能幫助您掌握主動權:
如果您是聲請鑑定的一方:
- 選擇權威機構:優先選擇法務部調查局或刑事警察局等公務機關,或經主管機關認證的專業機構進行鑑定,確保報告的證據能力。
- 提供充足樣本:在筆跡或印文鑑定時,務必提供足夠且真實的比對樣本(標準字跡或印文)。樣本的數量和品質,直接影響鑑定結果的可靠性。
- 要求報告詳實:確保鑑定報告內容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的要求,包括鑑定人的專業能力、鑑定基礎資料、所用原理方法及適用方式。報告越詳實,越能經得起檢驗。
- 準備鑑定人到庭:預期鑑定人可能需要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應與鑑定人充分溝通,使其能針對鑑定過程、方法、結論及相關疑點進行清晰說明。
如果您是質疑鑑定報告的一方:
- 質疑證據能力:若鑑定報告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6條或第208條的法定要件(例如鑑定人資格不明、鑑定程序不合法、報告內容不完整),可聲明異議,主張其不具證據能力。
- 質疑證明力:即使鑑定報告具備證據能力,仍可從證明力角度進行質疑。例如:鑑定人是否具備足夠專業資格?鑑定所依據的標準樣本是否充足、真實?鑑定方法或原理是否可靠?鑑定過程有無瑕疵?推論過程是否合理?
- 聲請交互詰問:務必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這是您重要的訴訟權利,也是釐清鑑定疑點、動搖其證明力的有效途徑。
- 聲請重新鑑定:若對現有鑑定報告有重大疑慮,且有充分理由,可聲請法院囑託其他專業機關或團體重新鑑定或審查。
重要提醒: 鑑定報告僅為證據之一種,法院仍需綜合其他證據資料進行判斷。切勿過度依賴單一鑑定報告。
結語:掌握知識,保護自身權益
面對文書糾紛,鑑定報告是您手中重要的武器,但也可能成為對您不利的證據。透過這篇文章,您應該對鑑定報告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有了更深入的認識。了解這些法律概念,並掌握如何運用或挑戰鑑定報告的實務技巧,將使您在訴訟中更有信心,更有能力保護自己的權益。記住,法庭上的勝負,往往取決於對證據的精準掌握與策略運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鑑定報告是不是一定會被法院採信?
A: 不一定。法院會先判斷鑑定報告是否具備「證據能力」(是否能作為證據),再進一步判斷其「證明力」(可信度有多高)。即使報告有證據能力,若鑑定人資格、鑑定過程、所依據的資料或結論推論存在瑕疵,其證明力仍可能被質疑,甚至不被法院採信。法院會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事實。
Q: 如果我懷疑鑑定報告有問題,我可以怎麼做?
A: 您可以從兩方面著手:首先,若報告有形式上的瑕疵(例如鑑定人資格不明、報告內容不完整),可質疑其「證據能力」。其次,更重要的是質疑其「證明力」,例如:鑑定人是否具備足夠專業經驗?鑑定所依據的標準樣本是否充足、真實?鑑定方法或原理是否可靠?鑑定過程是否客觀公正?最關鍵的是,務必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當面釐清疑點,並可考慮聲請重新鑑定。
Q: 什麼是「標準字跡」?為什麼它對筆跡鑑定很重要?
A: 「標準字跡」是指用來與爭議筆跡(例如被質疑偽造的簽名)進行比對的真實字跡樣本。它的重要性在於,鑑定人需要足夠多且真實、具代表性的標準字跡,才能準確分析書寫者的書寫習慣、筆勢特徵、運筆方式等細節,進而判斷爭議筆跡是否為同一人所寫。標準字跡的數量、真實性與取得來源,直接影響鑑定結果的可靠性與證明力。
Q: 鑑定報告一定要由公家機關出具才有用嗎?私人委託的鑑定可以嗎?
A: 法院或檢察官囑託法務部調查局、刑事警察局等依法令具有鑑定業務的公務機關出具的鑑定報告,通常直接具備證據能力。私人委託的鑑定報告,則需要依《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的例外規定來判斷其證據能力,法院會更謹慎審查其可信度,例如鑑定人是否具備高度專業、鑑定過程是否客觀公正、是否有偏頗之虞等。因此,優先選擇公信力高的機關或經認證的專業機構是較為穩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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