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不是也遇過這樣的情況:一份關鍵文件,決定了您的權益,但您卻對它的真偽存疑?或是法院委託的文書鑑定結果,讓您感到不服?別擔心,當文書真偽成為爭議焦點時,台灣法律為您提供了提出異議的途徑。讓律點通帶您了解,如何有效運用「文書鑑定異議」這個法律工具,捍衛您的權益。
文書鑑定是什麼?為何能提出異議?
文書鑑定,簡單來說,就是透過專業的科學方法和知識,來判斷一份文件的真實性,例如筆跡、印文、製作時間、印刷方式等等。鑑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法院或行政機關專業意見,協助釐清事實。鑑定結果通常會以「鑑定報告書」的形式呈現,它在法律上屬於一種重要的證據。
然而,鑑定報告並非絕對,鑑定人可能有人為疏失,或鑑定過程可能存在瑕疵。因此,當事人若對鑑定結果或程序有疑慮,便可依法提出「聲明異議」,請求主管機關重新審查。
遇到文書真偽爭議,我能怎麼辦?
文書鑑定異議的程序,會因為案件所處的法律程序(民事、刑事、行政或強制執行)而有所不同。以下將為您一一解析:
1. 民事訴訟程序:對「鑑定人」資格或中立性有疑慮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您對法院選任的鑑定人,認為他可能不適任或不公正(例如與對方有利害關係),您可以聲請拒卻鑑定人。
《民事訴訟法》第332條:「聲明拒卻鑑定人,應舉其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這表示您必須具體說明為何要拒絕這位鑑定人,並提出相關證據來證明您的理由。法院會審查您的理由是否具體、是否足以動搖鑑定人的公正性或專業性。
2. 刑事訴訟程序:對「程序處分」有意見
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可以聲請法院進行文書鑑定作為證據。如果您對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在鑑定過程中的 「處分」 (例如鑑定方法、範圍、程序指揮等)有不服,可以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
請注意,這個條文主要針對程序上的「不法」或「不當」處分,而非對鑑定結果或是否准許鑑定的實體判斷。如果您不服法院不准許鑑定,這部分通常需要等到判決後,循上訴程序爭執。
3. 強制執行程序:對「鑑定估價」或「程序瑕疵」有不服
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例如不動產拍賣前的鑑定估價,如果您對鑑定結果、鑑定人選任或鑑定程序有不服,認為有侵害您利益的情事,您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這條文賦予您在執行過程中,針對鑑定估價等可能影響您權益的環節提出異議的權利。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讓您更有感:
案例一:法拍屋估價太低,異議有用嗎?
假設老王因為債務問題,名下的房子要被法院拍賣。法院找了鑑定人估價,結果出來後,老王覺得這個價格遠低於市價,而且法院選鑑定人前根本沒問過他的意見,他覺得不公平,於是向法院提出異議,希望能重新估價。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駁回了老王的異議。法院指出,選任鑑定人有其程序,且鑑定報告只是法院核定拍賣底價的參考依據,法院本身有裁量權。老王如果只是單純主張「估價太低」,而沒有提出具體證據(例如附近類似房屋的成交行情、鑑定報告明顯錯誤之處),法院很難採納他的異議。
給您的啟示: 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對鑑定估價提出異議,不能光憑感覺。您必須提出具體、有說服力的證據,例如其他專業估價報告、市場行情資料,來證明鑑定結果有明顯錯誤或程序瑕疵。
案例二:拍賣都結束了,才對鑑定程序有意見?
小陳因為欠債,法院拍賣了他一批機器設備。整個拍賣程序都已經結束,錢也分配完了,小陳才突然跳出來,說他對當初的鑑定程序有問題,認為鑑定公司的專業度不夠,要求重新審查。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小陳的異議。法院強調,《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的聲明異議,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既然拍賣都已經完成,程序也終結了,即使異議有理由,也已經無法挽回,因此沒有權利保護的實益。
給您的啟示: 異議的提出有其時效性!一旦錯過了法定的時機,即使您的理由再充分,也可能因為程序已終結而無法獲得救濟。因此,當您對文書鑑定結果或程序有疑慮時,務必在第一時間、在程序終結前,及時提出異議。
實用操作指引:如何有效提出異議?
面對文書鑑定爭議,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用步驟:
- 釐清異議的標的與法律依據:
- 您是對鑑定人的資格或中立性有疑慮?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32條聲請拒卻。
- 您是對鑑定過程中的程序有不滿?刑事訴訟中可考慮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聲明異議。
- 您是對強制執行中的鑑定估價結果或程序有意見?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
- 您是對鑑定結果本身不服?您可以聲請補充鑑定、再鑑定,或提出反證來挑戰其證明力。
- 掌握提出時機與方式:
- 務必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例如強制執行異議必須在程序終結前,否則將喪失權利。
- 所有異議聲請原則上都應以書面為之,並詳細說明理由。
- 充分釋明理由與提供證據:
- 無論何種異議,都必須具體敘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據支持。例如,質疑筆跡鑑定結果,應提出更多比對樣本或指出鑑定報告中的邏輯矛盾;質疑鑑定人中立性,應提出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關係的證明。
- 文書鑑定的特殊注意事項:
- 比對樣本的充足性與適當性: 筆跡或印文鑑定,比對樣本的數量、時間接近性、書寫狀態等都會影響鑑定結果。若對結果不服,可從比對樣本的不足或不適當處著手。
- 鑑定機構與鑑定人的選擇: 法院通常有其合作的鑑定機構名單。如果您對指定鑑定人有疑慮,可以向法院陳述意見或推薦其他專業鑑定人/機構,但最終決定權仍在法院。
結語
文書真偽爭議確實令人頭痛,但了解相關的法律程序與應對策略,能讓您不再手足無措。請記住,時效性與證據力是您提出異議的兩大關鍵。透過本文的指引,希望能幫助您在面對文書真偽爭議時,更有方向地維護自身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對文書鑑定結果不服,但又無法證明鑑定人有偏頗,該怎麼辦?
A: 即使無法證明鑑定人有偏頗,您仍可以從其他面向挑戰鑑定結果的證明力。例如,您可以聲請法院進行「補充鑑定」或「再鑑定」,提出新的比對樣本,或是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進行獨立鑑定,並將結果作為「反證」提交給法院。此外,您也可以仔細檢視原鑑定報告的內容,指出其邏輯矛盾、推論瑕疵或與其他證據不符之處,要求法院不予採納。
Q: 文書鑑定費用很高,如果我經濟有困難,還能聲請鑑定嗎?
A: 文書鑑定費用確實不低,通常由聲請方預納。如果您符合法律扶助的資格,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包含鑑定費用在內,減輕您的經濟負擔。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院也可能依職權囑託鑑定,或要求雙方當事人共同分擔鑑定費用。您可以向法院說明您的經濟狀況,並請求法院考量。
Q: 電子文件或數位證據(如截圖、聊天紀錄)可以進行文書鑑定嗎?
A: 可以的。隨著科技發展,電子文件和數位證據的真偽鑑定也日益重要。這類鑑定通常稱為「數位鑑識」,需要具備數位鑑識專業的鑑定人或機構來執行。鑑定重點在於確認數位證據的「原始性」、「完整性」與「不可竄改性」。如果您的爭議涉及電子文件,應向法院聲請數位鑑識,並提供原始的數位檔案或設備,而非單純的截圖,以確保鑑定過程的嚴謹性。
Q: 如果我的異議被法院駁回了,還有什麼救濟途徑?
A: 這取決於您所處的法律程序和異議的性質。在民事訴訟中,若拒卻鑑定人的聲明被裁定為「不當」(即駁回),您可以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若聲明異議的裁定不服,您也可以提起「抗告」。而在刑事訴訟中,對於法院不准許鑑定聲請的實體判斷,通常無法即時聲明異議,而是要等到案件判決後,作為「上訴」的理由之一來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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