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專為您解析台灣法律與行銷的專家。當您捲入文書真偽的爭議,心裡可能充滿疑問:這份文件是真是假?如果需要鑑定,那筆費用該由誰來負擔?我會不會白花錢?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讓您對文書鑑定費用有全面的了解。
鑑定費用,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首先,您需要建立一個核心概念:無論是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文書鑑定費用都被視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這代表它不是一筆獨立的額外開銷,而是整個訴訟過程中必要的支出項目。這點在台灣的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例如:
《民事訴訟法》第77-23條:「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這條文清楚指出,鑑定人的日費、旅費及法院核定的報酬,都屬於訴訟費用。同樣地,《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也有類似的規定。
誰該負擔鑑定費用?「敗訴者負擔」是原則
那麼,這些費用最終會由誰來支付呢?台灣的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普遍遵循一個重要的原則,叫做「敗訴者負擔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79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這表示,原則上,最終在官司中敗訴的一方,必須承擔包括鑑定費用在內的所有訴訟費用。這個原則的目的是為了讓勝訴的一方不會因為打官司而蒙受經濟損失,同時也鼓勵大家在提起訴訟前三思,避免濫訴。
預先墊付,事後結算
雖然最終由敗訴方負擔,但在訴訟進行中,法院或行政機關可能會要求聲請鑑定的一方,或因職權鑑定而產生費用的當事人,先行墊付這筆費用。這就是所謂的「預納原則」。您預先支付的費用,會在訴訟終結後,根據最終的判決結果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實務案例解析:鑑定費用怎麼算?
讓我們透過幾個貼近生活的案例,看看這些原則在實際情況中如何運作:
案例一:鑑定結果不如預期,費用仍需負擔
陳先生因為一筆借款糾紛與對方鬧上法院。為了釐清借款契約上的簽名真偽,法院囑託專業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果出爐後,雖然法院最終沒有完全採納該鑑定報告作為判決的唯一依據,但陳先生的官司最終還是敗訴了。陳先生認為既然鑑定報告沒被完全採納,那鑑定費用就不該由他負擔。
然而,法院駁回了陳先生的主張。法院認為,文書鑑定是為了幫助法官形成正確心證的必要程序,在鑑定結果出來之前,法官確實需要這份專業意見。因此,即便鑑定結果最終未被全盤採納,只要當時法院認為有其必要性,這筆鑑定費用仍屬於「訴訟必要費用」。既然陳先生是敗訴方,自然就必須負擔這筆費用。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只要是法院職權囑託的鑑定,即使結果不如預期或未被完全採納,其費用仍可能被認定為必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這保障了法院調查證據的權能,也避免當事人以結果不符預期為由拒絕支付。
案例二:自行委託鑑定,費用也有機會要回來
王小姐在參與一個都更案時,對一份關鍵文件的真偽存疑。為了強化自己的主張,她在訴訟前自行委託了一家建築師公會進行鑑定,並取得了鑑定報告。後來在行政訴訟中,王小姐希望能將這筆自行支出的鑑定費用納入訴訟費用,向對方求償。一開始法院並未認列。
但王小姐不放棄,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當事人為了「伸張或防衛其權利」而自行提出鑑定報告,只要這份報告確實有助於釐清爭點,且在「必要範圍內」,其所支出的費用,就有機會被認定為「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進而納入訴訟費用範圍。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為自行委託鑑定費用能否求償打開了一扇窗。它說明了,並非只有法院囑託的鑑定費用才能納入訴訟費用。但關鍵在於,您的自行鑑定報告必須具備高度專業性、客觀性,並且確實對您的訴訟主張或防禦是「必要的」。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保障您的權益?
- 準備預納費用:無論您是聲請鑑定的一方,或是法院職權鑑定,通常會需要您先行墊付鑑定費用。因此,請務必做好預算準備。
- 妥善保留憑證:所有與鑑定相關的支出,包括預納給法院的款項或直接支付給鑑定機構的費用,請務必保留收據、發票等付款憑證,這是您日後聲請求償的依據。
- 評估鑑定必要性:
- 聲請法院鑑定:若您認為鑑定對案件勝敗至關重要,應積極向法院聲請。即使結果不如預期,只要法院認為當時有必要性,費用仍有機會轉嫁給敗訴方。
- 自行委託鑑定:若考慮自行鑑定,請務必審慎評估其與您訴訟主張或防禦的「必要性」與「關聯性」。報告內容應具專業性與客觀性,且確實有助於釐清爭點,才有機會被法院認定為訴訟費用。
- 及時聲請確定費用額:在案件判決確定且訴訟費用負擔歸屬明確後,您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這個程序是為了計算出具體的費用總額,並非重新決定誰該負擔。
結論:費用負擔,掌握原則是關鍵
文書真偽爭議中的鑑定費用,雖然可能讓您感到不安,但只要掌握「敗訴者負擔原則」與「預納原則」,並了解自行委託鑑定費用的認列條件,您就能更從容地應對。請記住,無論結果如何,妥善保留所有費用憑證,並在適當時機聲請確定費用額,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重要步驟。
希望這份指南能幫助您在文書真偽的法律程序中,更有信心與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文書鑑定費用是不是一定要我先付?
A: 是的,根據法律規定和實務慣例,無論是您聲請鑑定,或是法院職權決定鑑定,通常都會先要求當事人預納鑑定費用。這筆費用在訴訟程序結束後,會根據最終的判決結果,由敗訴方承擔,屆時會進行多退少補的結算。
Q: 如果我打贏官司,我預先墊付的鑑定費用能拿回來嗎?
A: 可以的。如果您是勝訴方,根據「敗訴者負擔原則」,您有權向敗訴方求償您所墊付的鑑定費用。您需要在訴訟判決確定後,向第一審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法院會裁定具體金額,您再依此向敗訴方請求返還。
Q: 我自己找專家做的文書鑑定報告,費用也能要對方付嗎?
A: 有機會,但並非絕對。若您自行委託的鑑定報告,確實是為了「伸張或防衛您的權利所必要」,且報告內容客觀專業,有助於釐清案件爭點,法院有可能將其認定為「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並在您勝訴後,要求敗訴方負擔。但這需要法院的最終認定,建議您在自行鑑定前,評估其必要性與對訴訟的實質幫助。
Q: 訴願程序中的文書鑑定費用,負擔原則跟打官司一樣嗎?
A: 不一樣。在訴願程序中,文書鑑定費用原則上是由受理訴願的機關負擔。但如果鑑定結果最終有利於您(訴願人或參加人),您可以在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的30天內,請求受理訴願機關償還您所支付的必要鑑定費用。這與訴訟程序的「敗訴者負擔原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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